联合竞买土地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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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探索丨 Technical Probe7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联 合 竞 买 土 地 开 发 房 地 产 运 作 模 式 及 财 税 处 理河北冀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桑广成 河北经贸大学 焦建玲摘 要 :面 对 一 些 地 块 成 本 非 常 高 、 资 金 需 求 量 巨 大 、 风 险 高 的 地 产 项 目 , 单 个 企 业 开 发 有 很 大难 度 ,联 合 竞 买 无 疑 开 辟 了 一 个 新 路 径 。 联 合 竞 买

2、由 各 方 共 同 分 担 成 本 和 风 险 ,共 享 开 发 收 益 。由 于 联 合 竞 买 有 多 种 不 同 的 运 作 模 式 , 由 此 引 出 了 不 同 的 财 税 处 理 。 本 文 论 述 了 联 合 竞 买 开 发 房地 产 的 含 义 、 类 型 及 政 策 依 据 ,分 析 该 行 为 优 势 劣 势 并 指 出 应 如 何 扬 长 避 短 ; 其 次 ,针 对 联 合竞 买 成 功 后 的 情 况 , 论 述 了 竞 买 成 功 后 不 同 的 运 作 模 式 以 及 不 同 模 式 下 财 税 处 理 问 题 , 并 给 出 了具 体 的 操 作 实 例 ; 最

3、 后 , 指 出 了 联 合 竞 买 开 发 房 地 产 不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与 合 作 建 房 的 区 别 。关 键 词 : 联 合 竞 买 房 地 产 开 发 财 税 处 理近 年 来 , 房 地 产 领 域 “地 王 ”频 现 。 土 地 出 让 景 气 度 直 接 影 响 地 方 政 府 “钱 袋 子 ”。 2015 年 7 月10 日 , 中 国 财 政 部 网 站 公 布 去 年 全 国 财 政 决 算 数 据 显 示 , 2014 年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收 入 约 4 万亿 元 , 占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入 总 盘 子 近 八 成 ,

4、再 创 历 史 纪 录 。 中 原 地 产 研 究 部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2015年 6 月 , 重 点 监 测 的 中 国 20 大 标 杆 房 企 购 地 金 额 明 显 上 涨 , 总 金 额 达 到 334.28 亿 元 。 可 见 , 在 地 价 节节 攀 升 的 情 况 下 , 联 合 竞 买 已 成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一 条 新 路 径 。 本 文 将 就 联 合 竞 买 土 地 开 发 房 地 产 运 作模 式 及 其 财 税 处 理 进 行 研 究 。 房 地 产 领 域 的 联 合 竞 买 行 为 实 际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法 人

5、、 自 然 人 及 其 他经 济 组 织 以 协 议 形 式 组 成 联 合 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公 开 参 加 “招 拍 挂 ”的 方 式 , 集 中 资 金 优势 ,参 与 房 地 产 的 竞 价 活 动 , 竞 买 成 功 后 , 双 方 按 份 额 缴 交 土 地 出 让 金 , 土 地 按 份 额 共 有 , 双 方 共 同出 资 开 发 建 设 , 共 同 分 享 利 润 或 开 发 产 品 的 行 为 。 其 本 质 是 一 种 新 的 融 资 方 式 。 联 合 竞 买 开 发 房 地 产的 常 见 类 型 有 四 种 ; 一 是 房 地 产 开

6、发 公 司 与 非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联 合 竞 买 ; 二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与 房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联 合 竞 买 ; 三 是 非 房 地 产 公 司 与 非 房 地 产 公 司 联 合 竞 买 : 四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与 自 然 人 联 合竞 买 。一 、 联 合 竞 买 的 政 策 依 据能 否 联 合 竞 买 取 决 于 当 地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竞 拍 条 件 。 2006 年 8 月 实 施 的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规 范 ( 试 行 ) 规 定 联 合 竞 买 至 少 应 具

7、备 如 下 条 件 : 第 一 , 联 合 申 请 各 方 共 同 签 署的 申 请 书 ; 第 二 , 联 合 竞 买 、 竞 投 协 议 , 协 议 要 规 定 联 合 各 方 的 权 利 、 义 务 , 包 括 联 合 各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并 明 确 签 订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时 的 受 让 人 。申 请 人 竞 得 土 地 后 , 拟 成 立 新 公 司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的 , 应 在 申 请 书 中 明 确 新 公 司 的 出 资 构 成 、 成 立时 间 等 内 容 。 出 让 人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结 果

8、, 先 与 竞 得 人 签 订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在 竞 得 人 按 约 定 办 理 完 新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后 , 再 与 新 公 司 签 订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变 更协 议 ;也 可 按 约 定 直 接 与 新 公 司 签 订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二 、 联 合 竞 买 优 劣 势 分 析 及 风 险 规 避(一 ) 联 合 竞 买 优 势 分 析 第 一 , 解 决 参 与 竞 买 各 方 资 金 不 足 问 题 , 分 散 了 开 发 风 险 。 通 过 各 方联 合 竞 买 , 可 以 降

9、 低 各 自 的 拿 地 成 本 ,提 升 竞 争 力 , 促 进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 由 于 近 年 来 土 地 资 源 稀 缺 ,土 地 “招 拍 挂 ”以 来 , 出 价 最 高 者 才 能 中 拍 , 拿 地 成 本 越 来 越 高 , 高 端 商 业 地 产 或 位 置 优 越 、 面 积 超 大 的地 块 更 是 如 此 , 这 让 不 少 开 发 商 对 拿 地 心 有 余 而 力 不 足 , 为 此 数 家 开 发 商 不 得 不 通 过 强 强 联 合 、 强 弱 联 合 、 弱 弱 联 合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与 土 地 竞 拍 和 开 发 活 动

10、。 第 二 , 实 现 了 联 合 竞 买 各 方 资 质 、 品 牌 、 资源 共 享 , 有 助 于 提 高 各 方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第 三 , 竞 买 土 地 为 一 手 地 , 土 地 没 有 债 权 债 务 ,交 地 标 准清 楚 ,风 险 相 对 较 小 。( 二 ) 联 合 竞 买 劣 势 分 析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为 降 低 风 险 一 般 规 定 联 合 竞 买 各 方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技术探索丨 Technical Probe7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

11、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如 果 竞 选 伙 伴 实 力 不 强 , 合 作 方 持 续 投 入 不 到 位 , 在 履 行 与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和 业 主 约 定 及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 成 本 、 工 期 等 方 面 将 承 担 较 大 的 风 险 。( 三 ) 联 合 竞 买 风 险 规 避 联 合 竞 买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要 求 较 为 严 格 ,联 合 各 方 要 有 信 用 、 有 实 力 ,配 合 要 默 契 , 合 作 条 件 应 事 先 明 确 。 要 事 先 要 了 解 联 合 体 其 他 方 的 资 金

12、 实 力 , 万 一 某 一 方 无 法 完 成 后 续 投入 , 需 要 有 变 通 办 法 , 如 改 为 单 方 投 入 ,但 利 润 分 配 比 例 要 相 应 调 整 。三 、 联 合 竞 买 成 功 后 的 运 作 模 式 及 财 税 处 理联 合 竞 买 土 地 成 功 后 , 各 方 具 体 的 合 作 运 作 模 式 有 四 种 , 第 一 种 是 联 合 竞 买 各 方 共 同 出 资 成 立 项 目 公司 进 行 开 发 事 宜 : 第 二 种 是 联 合 竞 买 其 中 一 方 做 为 开 发 主 体 及 会 计 主 体 , 各 方 共 同 出 资 建 设 ; 第 三

13、种是 联 合 竞 买 各 方 中 有 资 质 方 在 开 发 自 己 份 额 内 房 产 的 同 时 为 无 资 质 一 方 代 建 其 份 额 内 房 产 ; 第 四 种 是 联 合竞 买 各 方 都 有 开 发 资 质 情 况 下 , 各 自 作 为 开 发 主 体 和 会 计 主 体 。 显 然 , 上 述 各 不 同 的 运 作 模 式 对 应 的 财 税处 理 各 不 相 同 。(一 )联 合 竞 买 各 方 出 资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模 式 这 种 模 式 是 实 践 中 运 用 最 多 的 模 式 , 其 特 点 为 产 权 关 系明 晰 , 共 担 风 险 、 共 享 利

14、 润 , 开 发 完 毕 后 将 项 目 公 司 注 销 , 客 户 服 务 的 有 关 事 项 转 由 保 留 的 客 户 服 务 部 门和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承 担 。 为 体 现 相 互 牵 制 的 原 则 , 一 方 委 派 董 事 长 , 另 一 方 委 派 总 经 理 , 一 方 委 派 会 计 , 另一 方 委 派 出 纳 , 一 方 掌 管 法 人 印 鉴 , 另 一 方 掌 管 公 司 印 鉴 , 以 此 控 制 项 目 公 司 设 立 后 不 产 生 或 有 负债 。 这 种 动 作 模 式 实 例 很 多 , 如 葛 洲 坝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15、上 海 融 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在 多 地 竞 买 土地 成 功 后 成 立 合 资 公 司 进 行 开 发 。 这 种 模 式 下 , 会 计 主 体 和 纳 税 主 体 均 为 项 目 公 司 , 会 计 核 算 和 纳 税 事 宜均 按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执 行 ,无 特 别 之 处 。(二 )联 合 竞 买 一 方 作 为 开 发 主 体 及 会 计 主 体 , 各 方 共 同 出 资 建 设 模 式 由 联 合 竞 买 各 方 中具 有 开 发 资 质 的 一 方 做 为 开 发 主 体 ,其 他 各 方 按 约 定 比 例 支 付 建 设 资 金 并

16、分 享 项 目 税 后 利 润 。 这 种 模 式 又分 两 种 : 第 一 种 是 各 方 均 有 开 发 资 质 , 经 协 商 由 其 中 任 意 一 方 做 为 开 发 主 体 和 会 计 主 体 , 另 一 方 取 得 税 后利 润 。 第 二 种 是 一 方 具 有 开 发 资 质 , 其 他 方 不 具 备 , 只 能 以 具 有 开 发 资 质 的 一 方 做 为 开 发 主 体 。 这种 模 式 的 优 势 :一 是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做 为 会 计 主 体 一 方 的 亏 损 和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 房 地 产 行 业 营 改 增 后 ) ,节 约 所 得 税

17、 和 增 值 税 支 出 ; 二 是 非 会 计 主 体 和 非 纳 税 主 体 企 业 可 以 以 成 本 价 分 得 房 屋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不 需缴 纳 税 费 。 这 种 模 式 的 不 足 是 开 发 业 绩 不 能 体 现 到 非 会 计 主 体 一 方 或 多 方 。这 种 模 式 下 做 为 会 计 主 体 的 一 方 购 地 、 开 发 、 销 售 需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土 地 增 值 税 等 与 一 般 房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无 异 , 只 是 所 得 税 有 所 不 同 。 其 他 联 建 方 取 得 该 项 目 的 营 业 利

18、润 应 视 同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免 缴 所得 税 。 政 策 依 据 为 国 税 发 200931 号 文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 企 业 以 本 企 业 为 主 体 联 合 其 他 企 业 、 单 位 、个 人 合 作 或 合 资 开 发 房 地 产 项 目 , 且 该 项 目 未 成 立 独 立 法 人 公 司 的 , 如 果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 分 配 项目 利 润 的 ,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一 是 企 业 应 将 该 项 目 形 成 的 营 业 利 润 并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统 一 申 报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19、 不 得 在 税 前 分 配 该 项 目 的 利 润 , 同 时 不 能 因 接 受 投 资 方 投 资 而 在 成 本 中 摊 销 或 在 税 前 扣除 相 关 和 利 息 支 出 。 二 是 投 资 方 取 得 该 项 目 的 营 业 利 润 应 视 同 股 息 红 利 进 行 相 关 的 税 务 处 理 。 企 业所 得 税 法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为 免 税 收 入 。 由 于 股 息 红 利 是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税 后 利

20、润 中 分 配 的 , 所 以 投 资 方 取 得 该 项 目 的 营业 利 润 应 视 同 股 息 、 红 利 , 也 是 免 税 收 入 。( 三 ) 联 合 竞 买 方 中 有 资 质 方 在 份 额 内 为 他 方 代 建 模 式 联 合 竞 买 各 方 中 有 资 质 方 在 开 发 自 己 份额 内 房 产 同 时 为 无 资 质 一 方 代 建 其 份 额 内 房 产 , 这 种 模 式 下 , 有 资 质 方 和 无 资 质 方 分 别 做 为 会 计 主 体 和 缴税 主 体 , 核 算 的 是 各 自 份 额 内 的 部 分 , 缴 纳 各 自 其 应 缴 的 税 费 。

21、不 同 的 是 有 资 质 方 是 计 入 “开 发 成 本 ”会 计 科 目 , 无 资 质 方 是 计 入 “在 建 工 程 ” 科 目 的 。 对 于 代 理 费 , 有 资 质 方 记 入 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并 按 服 务 业 _代 理 业 征 收 营 业 税 , 无 资 质 方 记 入 “在 建 工 程 ” 科 目 下 的 工 程 管 理 费 明 科 目 。 但 税 务 机关 认 定 “代 建 房 屋 行 为 ” 一 般 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以 委 托 方 的 名 义 办 理 房 屋 立 项 及 相 关 手 续 ; 与技术探索丨 Technical

22、 Probe7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委 托 方 不 发 生 土 地 使 用 权 、 产 权 的 转 移 ; 与 委 托 方 事 前 签 订 委 托 代 建 合 同 ; 不 以 受 方 的 名 义 办 理 工 程 结算 。 这 种 模 式 的 典 型 案 例 为 凤 凰 传 媒 与 凤 凰 置 业 地 在 多 地 联 合 竞 买 土 地 , 有 资 质 的 凤 凰 置 业 在 开 发 自 己 份 额 内 住 宅 的 同 时 为 凤 凰 传 媒

23、 代 建 文 化 m all。(四 ) 联 合 竞 买 各 方 都 有 开 发 资 质 , 各 自 作 为 开 发 主 体 和 会 计 主 体 模 式 各 方 以 各 自 开 发 范 围 内 的 收 入成 本 费 用 为 核 算 对 象 ,各 自 核 算 成 本 费 用 , 各 自 缴 纳 相 关 税 费 。 对 项 目 共 有 的 土 地 、 共 用 的 公 共 配 套 设 施费 和 基 础 设 施 费 要 事 先 约 定 分 担 比 例 。 这 种 分 割 属 于 实 现 约 定 , 不 属 于 转 让 , 不 涉 及 转 让 缴 税 , 实 务中 一 般 是 办 理 初 始 房 屋 产

24、权 证 明 时 将 共 有 产 权 分 开 , 然 后 双 方 或 多 方 各 卖 各 的 , 收 入 各 入 各 账 , 各 自清 算 和 汇 算 即 可 。 账 务 处 理 举 例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都 是 房 地 产 公 司 , 双 方 联 合 竞 拍 一 块 住 宅 地 使 用 权 。 双方 签 订 联 合 竞 投 协 议 约 定 甲 乙 在 本 项 目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分 别 为 60%和 40%。 双 方 按 6 : 4 比 例 支 付 地 价款 、 建 造 成 本 和 相 关 税 费 , 按 6:4 比 例 分 享 税 后 利 润 。 竞 买 成 功 后 ,

25、 双 方 不 成 立 独 立 法 人 的 项 目 公 司 ,项 目 立 项 及 报 建 手 续 均 是 甲 乙 两 个 公 司 , 甲 乙 双 方 设 置 双 控 账 户 , 由 甲 公 司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会 计 核 算和 税 费 缴 纳 事 宜 ,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双 方 组 建 的 联 合 项 目 部 负 责 。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30000 万 元 , 甲 方 出 资18000 万 元 , 乙 方 出 资 12000 万 元 。 拟 定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有 两 种 , 一 是 按 投 资 比 例 分 享 税 后 利 润 , 项 目税 后 利 润 750

26、0 万 元 , 甲 乙 各 分 得 4500 万 、 3000 万 元 , 乙 公 司 分 得 的 3000 万 元 利 润 分 成 是 甲 公 司的 税 后 利 润 , 不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是 按 投 资 比 例 分 配 开 发 产 品 , 假 设 该 项 目 可 售 建 筑 面 积 10 万平 米 , 甲 方 分 得 60000 平 米 , 乙 方 分 得 40000 平 米 , 计 税 成 本 为 每 平 米 3000 元 , 乙 公 司 分 得 的40000 平 米 住 宅 的 计 税 成 本 为 12000 万 元 。 具 体 做 法 如 表 1 所 示 。表

27、 1 不 同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账 务 处 理 对 比 表 单 位 : 万 元按投资比例分享税后 利润 按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甲方的账务处理 甲方的账务处理乙方投资时:借:银行存款 12000 货:长期应付款 12000 分配项目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3000 货其他应付款 3000 支付项目利润时:借:其他应付款 3000 货银行存款 3000 支付投资资金时:借:长期应付款 12000 货银行存款 12000收到投资时:借:银行存款 12000 货:长期应付款 12000 分配项目利润时:借:长期应付款 12000 货:开发产品 12000乙方的账务处理 乙方的账务处理乙方投资时:借

28、:长期应收款 12000 万元 货银行存款 12000 万元 分配项目利润时 借:其他应收款 3000 万元 货投资收益 3000 万元 收到项目利润时:借:银行存款 3000 万元 货:其他应收款 3000 万元 收回投资时:借:银行存款 12000 万元 货:长期应收款 12000 万元投资时:借:长期应收款 12000 万元 货银行存款 12000 万元 分配开发产品时:借:固定资产 12000 万元 货:长期应收款 12000 万元四 、 联 合 竞 买 不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与 合 作 建 房 的 区 别 分 析(一 )形 式 区 别第 一 ,联 合 竞 买 开 发 房 地 产

29、 不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是 双 方 或 多 方 按 份 额 缴 交 土 地 出 让 金 , 土 地 按 份 额 共 有 , 共 同 立 项 、 共 同 报 建 、 共 同 分 享 利 润 或 开 发 产 品 , 土 地 使 用 证 、 土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建 筑 规 划 许 可技术探索丨 Technical Probe7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证 、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证 、 预 售 证 均 为 双 方 或 多 方 的

30、 名 字 。 第 二 , 合 作 建 房 是 一 方 出 地 , 一 方 出 钱 , 共 同 报 建 、共 同 立 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2005 5 号 ) 的 规 定 ,合 作 建 房 需 要 满 足 三 个 条 件 : 一 是 必 须 以 合 作 双 方 名 义 办 理 合 建 审 批 手 续 ; 二是 办 理 了 土 地 使 用 权 变 更 登 记 ; 三 是 其 中 一 方 具 有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资 质 。 只 有 这 三 个 条 件 同 时

31、 满 足 , 才 是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合 作 建 房 。(二 )纳 税 区 别第 一 ,联 合 竞 买 开 发 房 地 产 不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的 实 质 为 按 实 现 约 定 分 配 利 润 或 开 发 产 品 , 联 合 体 各 方 分 配 开 发 产 品 或 项 目 利 润 , 不 属 于 转 让 不 涉 及 缴 税 问 题 。 第 二 , 合 作 建 房 的 实 质 是 合 作 者 之 间 土 地 与 房屋 的 相 互 转 让 。 出 地 方 销 售 一 部 分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代 价 , 换 取 部 分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发 生 了 转 让 土 地

32、使 用 权 的行 为 ; 出 钱 方 则 以 转 让 部 分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为 代 价 , 换 取 部 分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发 生 了 销 售 不 动 产 行 为 。 因 而合 作 建 房 的 双 方 都 发 生 了 营 业 税 的 应 税 行 为 , 对 出 地 方 应 按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税 目 中 的 “转 让 土 地使 用 权 ”子 目 征 税 ; 对 出 钱 方 应 按 “销 售 不 动 产 ”税 目 征 税 。 由 于 双 方 没 有 进 行 货 币 结 算 , 因 此 应 分 别核 定 双 方 各 自 的 营 业 额 。 如 果 合 作 建 房 的 双 方 或 任 何 一 方 将 分 得 的 房 屋 销 售 出 去 , 则 发 生 了 销 售 不 动产 行 为 , 应 对 其 销 售 收 入 再 按 “销 售 不 动 产 ”税 目 征 收 营 业 税 。技术探索丨 Technical Probe7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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