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胶 州 市 铺 集 镇 凯 诚 小 学 校 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为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坚 持 依 法治 校 与 以 德 治 校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实现 我 校 教 育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根 据 青 岛 市 中 小 学 校 校 务 委 员 会暂 行 规 程 ,特 制 定 我 校 校 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及 意 义为 建 设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校 务 委 员 会 制 度 ,健全 校 长 负 责 制 ,完 善
2、 民 主 决 策 程 序 。第 二 条 :职 能 及 内 容校 务 委 员 会 应 当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的 教 育方 针 ,遵 守 学 校 章 程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认 真 履 行 以 下职 能 :(一 )对 学 校 章 程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意 见 ;(二 )对 学 校 重 大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以 及 涉 及 学 生 、家 长 、社 区 工作 的 重 要 事 项 的 决 策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意 见 ;(三 )讨 论 审 议 上 一 届 校
3、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四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三 条 :组 成 委 员 及 具 体 名 单 、身 份铺 集 镇 凯 诚 小 学 校 务 委 员 会 由 11 名 校 务 委 员 组 成 。主 任 委 员 :田 治 友 (校 长 )副 主 任 委 员 :薛 绪 超 (副 校 长 ) 孙 立 雷 (胶 州 市 铺 集 镇 派 出 所干 警 、铺 集 镇 凯 诚 小 学 家 长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宋 群 (大 队 辅 导 员 ) 成 艳 (教 师 ) 宋 本 鹏 (教 师 ) 徐 延 江(教 师 )张 文
4、 静 (学 生 )张 雪 妮 (学 生 ) 张 明 磊 (家 长 ) 张 林 (家长 )第 四 条 :校 务 委 员 产 生 的 过 程 及 程 序(一 )学 校 领 导 代 表 3 名 ,从 校 长 、副 校 长 中 产 生 ,学 校 领 导 代表 总 人 数 不 超 过 校 务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具 体 人 员 由 校长 办 公 会 研 究 确 定 。(二 )教 师 代 表 3 名 、学 生 代 表 2 名 、家 长 代 表 2 名 ,分 别 由 教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少 先 队 组 织 、家 长 委 员 会 民 主 推 选 产 生 。(三 )社 区 代
5、表 1 人 ,由 学 校 所 在 社 区 居 委 会 推 荐 产 生 。第 五 条 :基 本 架 构 、职 务 分 配 及 任 期 说 明校 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名 ,副 主 任 2 名 ,主 任 由 学 校 校 长 担任 ,副 主 任 有 1 名 为 学 校 以 外 成 员 。校 务 委 员 会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一 般 为 3 年 。除 学 校 领导 代 表 之 外 ,其 他 校 务 委 员 任 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两 届 。任 职 期间 ,发 生 职 务 变 动 或 者 因 学 生 毕 业 升 学 学 生 委 员 和 家 长 委 员发 生 变 化
6、以 及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的 ,应 当 按 照第 四 条 规 定 的 产 生 办 法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第 六 条 :校 务 委 员 权 利校 务 委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一 )知 情 权 。听 取 学 校 学 期 和 学 年 工 作 报 告 ,了 解 学 校 办 学基 本 情 况 和 重 大 发 展 规 划 、决 策 。(二 )参 与 权 。参 加 学 校 相 关 会 议 和 活 动 ,提 出 所 代 表 方 的 意见 和 建 议 。(三 )提 案 权 。在 广 泛 调 研 和 充 分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学校
7、改 革 发 展 相 关 议 案 。(四 )表 决 权 。参 加 校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例 会 ,审 议 有 关 事 项 并 进行 表 决 。(五 )监 督 权 。听 取 校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汇 报 ,对 学 校 办 学 情 况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第 七 条 :校 务 委 员 义 务校 务 委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一 )按 时 参 加 校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例 会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时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二 )主 动 加 强 与 所 代 表 方 的 联 系 ,收
8、集 和 提 出 有 关 意 见 和 建议 ,并 及 时 向 学 校 反 馈 。(三 )宣 传 学 校 办 学 成 果 、发 展 规 划 和 重 大 决 策 等 ,协 调 学 校 、家 庭 、社 区 (社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四 )根 据 校 务 委 员 会 安 排 ,开 展 有 关 调 研 活 动 。(五 )完 成 校 务 委 员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八 条 :例 会 制 相 关 规 定校 务 委 员 会 实 行 工 作 例 会 制 。各 学 校 校 务 委 员 会 根 据 需要 适 时 召 开 工 作 例 会 ,每 学 年 一 般 不 少 于 2 次 。遇 有 特
9、 殊 情况 ,经 校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者 多 数 委 员 提 议 ,可 以 召 集 临 时 会议 。校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必 须 有 2/3 以 上 委 员 参 加 方 可 举 行 ,必要 时 可 以 邀 请 相 关 人 员 列 席 。第 九 条 :例 会 议 题 的 确 定 及 议 事 规 定校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例 会 议 题 可 以 由 学 校 提 出 ,也 可 以 由 校务 委 员 提 出 ,校 务 委 员 提 出 的 议 题 必 须 体 现 所 代 表 方 多 数 人的 意 见 。提 交 工 作 例 会 审 议 的 议 题 由 校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10、定 。学 校 应 当 将 审 定 的 议 题 材 料 至 少 提 前 7 天 告 知 全 体 校 务 委 员 。校 务 委 员 在 接 到 议 题 材 料 后 ,应 充 分 征 求 所 代 表 方 的 意 见 ,在 工 作 例 会 上 充 分 表 达 多 数 人 的 意 见 。第 十 条 :例 会 坚 持 的 基 本 原 则校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例 会 由 主 任 或 者 受 主 任 委 托 的 副 主 任 主持 ,一 般 先 由 议 题 提 出 方 作 简 要 说 明 ,在 校 务 委 员 充 分 发 表意 见 对 话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讨 论 意 见 ,进 行 集 体
11、 表 决 。校 务 委 员 会 表 决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全 体 校 务 委 员 半 数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第 十 一 条 :表 决 结 果 的 使 用校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表 决 结 果 ,在 表 决 未 依 程 序 改 变 前 ,任何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对 校 务 委 员 会 否 决 的 事 项 ,学 校 应 当 对 其 可 行 性 重 新 进行 论 证 ;如 确 有 必 要 实 施 的 ,学 校 应 当 对 工 作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完善 ,再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交 校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第 十 二 条
12、:校 外 委 员 的 沟 通 机 制校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例 会 闭 会 期 间 ,学 校 应 加 强 与 校 外 校 务委 员 的 联 系 ,可 以 采 取 校 外 校 务 委 员 驻 校 办 公 、邀 请 校 外 校务 委 员 参 加 活 动 等 形 式 ,为 他 们 了 解 和 参 与 学 校 工 作 提 供 方便 。第 十 三 条 :校 务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机 制学 校 校 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纳 入 教 育 督 导 和 学 校 学 年 度 绩 效考 核 范 围 ,接 受 学 校 党 组 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家 长 委 员 会 、学 生 会 组 织 的 监 督 。第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