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六犯罪客观方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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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犯罪客观方面,主讲 徐微,任务一 认识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另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须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指包括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任务二 认识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马克思曾说过:“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

2、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可见,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中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危害行为指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其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比如,铁路扳道工突发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职责,致使列车相撞。这里,扳道工未履行扳道的义务就是由于突发疾病这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

3、的行为。比如,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一般认为,言论(口头表达、书写记录)本身属于意思活动的外在表现,具有行为的客观属性,但言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则应与危害行为的其他特征联系起来判断,即是否对社会有危害以及是否触犯刑法。例如,用言语教唆他人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等,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都可以构成犯罪。),二、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的刑法

4、所禁止的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有以下几种:(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如放水、决水(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如唆使未满14岁的人盗窃,医生和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6)利用职务的作为。是指利用自己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的便利条件,实施相应的危害行为。例如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大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Diagram,(二)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有能力实施而未实施的行为。,2.不作为犯罪的种类(1)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只能由拒不

5、履行抚养(瞻养)义务的行为构成;刑法第444条规定的遗弃伤病军人罪,也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在我国刑法中,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多。(2)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方式而犯作为方式也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某种犯罪通常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母亲杀害自己的婴儿,既可以用作为的方法将其溺死,也可以用不作为的方法,不给其进食,将其饿毙。刑法中,许多犯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进行,如抢劫罪、强奸罪等,因为这些犯罪的实施,只能以主动的攻击性为前提。,任务三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即对犯罪

6、客体造成的损害。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以危害结果是否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而划分)构成结果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非构成结果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联系:A 、都是危害行为侵害犯罪客体形成的事实,但侵害客体的性质不同;B、均反映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程度不同;C、均影响定罪,但方式不同;D、均影响量刑,但作用大小不同。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物质性结果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个人心理造成影响,留下痕迹。社会组织使其正常的状态、名誉、信

7、用受到影响。,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划分)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的。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的:如甲将乙打昏后,弃之公路上,乙被丙开来的汽车轧死。直接结果在符合构成结果条件时可以成为构成结果。间接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构成结果。例如:甲男强奸妇女乙后,乙因羞愤而自杀。(刑法236条),任务四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相互依存、制约的联系,它是客观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相对性:某甲教唆某乙去杀某丙,由于丙的死亡,引起了

8、丙的妻子的自杀,孩子无人抚养等结果。(3)顺序性:原因必定在前,结果必定在后。但结果之前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例:某甲在游泳池跳水身亡,当时救护员擅离职守,不在场。(经查某甲有心脏病,跳水后引起心脏麻痹而死亡)(4)复杂性: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现实生活中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二、关于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联系性质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有当某种危害行为,不仅有引起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而且合乎规律地引起该种结果发生时,才能说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

9、某种行为本身不具有引起某种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发展过程中,其他原因偶然地介入其中并引起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一种外在的偶然的因果联系。例如,某甲故意伤害某乙,某乙受了轻伤,根据伤情某乙没有生命危险,但某乙在送医院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医生丙的玩忽职守,没有对手术器械严格消毒,使某乙伤口感染,转为败血症,不治而亡。 许多偶然的因果现 象,实际上可以作为犯罪事实的一个情节加以考虑,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直接对偶然的结果负责任,但在一些犯罪中,可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例如,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就将拐卖妇女儿童后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作为

10、情节特别严重判处重刑的法定情节。,三、犯罪因果关系的联系形式1.必然因果关系形式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因果关系形式虽都是必然因果关系。但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往往不是单一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他因素(次要的原因和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因为许多危害行为往往只包含了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这种可能性与其他包含结果发生可能性的介入因素(他人的行为、被害人本身的状况、地理环境特点、自然力的作用等)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危害结果的发生才会有可能性 变成现实性。因此,必然因果关系的形式也是复杂的,大致有以下形式:第一,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例如,某甲携枪同某乙

11、等4人去打猎,某甲见左前方有光亮,以为是野兔,举枪射击,结果将走散的某乙击中,某乙当场死亡。某乙的死亡结果是某甲疏忽大意开枪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第二,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果,例如某甲与某乙争吵,某甲挥手一拳,不是很重,打在正常人身上至多能引起疼痛,但某乙恰好是肝脾肿大,经不起一击,结果甲的一拳使乙的内脏破裂而亡。,第三,某人的行为必然引起另一人的行为,而由后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这样,前一行为与最后的结果有必然因果关系,例如,某甲与同伴某乙在浴室淋浴戏耍,甲推了乙一把,乙倒退几步撞到在一旁洗澡的60多岁的老

12、人丙的身上,丙措手不及,跌倒在地,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第四,某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使得危害社会结果随时都可能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又使这种可能变成了现实。例如,某甲狩猎,晚上在林场的小道上装了许多绳夹、索绊,以击捕野兽,通常是晚上八、九点种置放,凌晨四、五点重收。一日,某甲睡觉误了时,早晨赶集的某乙路过时。触动绳绊,被活活夹死。第五,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由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存在,前一结 果的恶性发展导致了另一严重结果的发生。例如,驾驶员某甲驾车肇事将某乙撞成重伤,流血不止,由于事发地点离医院较远,结果某乙在送医院途中因失血过多而亡。这里,如果事发地点在医院附近,某乙就可能免于一死

13、,但因为离医院太远的不利条件的存在,某乙的死亡就有一定的必然性。第六,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在这一行为作用发展过程中,介入了他人的另一危害行为,几个行为的合力产生了危害结果。例如某油料仓库负责人某甲平时对安全生产不闻不问,没有建立一个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工人某乙在车间内抽烟,乱扔烟头,导致一起重大火灾的发生。某甲和某乙的行为与结果的发生都有直接的联系。,2.偶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第一,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另一严重结果。第二,某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例如某甲拦路抢劫某乙,乙逃避

14、,由于慌不择路,跌进没有盖的阴沟洞里,造成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甲的追赶行为固然是乙逃避的原因,但甲的行为并不包含乙跌进阴沟的必然性,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惊惶失措,疏忽造成的。第三,某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偶然地介入了自然力的作用,造成 了被害人更加严重的结果。例如,甲不慎把乙的胳膊划破,乙当时也没有在意,但几天后乙的伤口感染成破伤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死亡不是由于伤势严重,而是伤口感染,而伤口感染同甲的伤害又无必然联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偶然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15、:只有刑法把一定的时间或地点作为构成某种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时,时间对于犯罪的构成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刑法第340条、341条,“禁渔期”、“禁猎期”刑法第340条、341条,“禁渔期”、“禁猎期”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三、犯罪的方法(手段):只有刑法把一定的方法规定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必要要件时,犯罪的方法对犯罪的成立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刑法第263条,抢劫罪,黄某不救助案,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

16、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为,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例中,黄某见死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者业务要求。 这样,黄某的不作为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

17、为应当认定无罪。,不作为犯罪张国华不作为杀妻案,被告人张国华,因与女青年吴某通奸而曾向其妻王某提出离婚。某日,张国华与王某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王某当着张国华的面服下慢性毒药。张国华见状不理不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十二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续到次日上午,王某终因毒力发作死亡。被告人张国华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例张国华杀妻一案中,被告人张国华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条件:一是张国华在明知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国婚姻法

18、关于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规定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续为前提的。二是张国华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三是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张国华负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结合张国华主观上对其妻死亡所持的放任心理态度,可以认定张国华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甲乙丙丁故意杀人案,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果驾车外出,十五分钟后遇到一次斜坡,必定会坠下山崖而死。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五分钟

19、后,即遇到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上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乙欲杀其仇人邱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邱某已经死亡,遂离开。当邱某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邱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丙追杀情敌赵某,赵某狂奔逃命。赵某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某,偶然见赵某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某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

20、,本案例中的四个案例,确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因果关系的中断的原因在于某先行行为在发生的过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预定的因果链。于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者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

21、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判断分析,可以得知,甲属于因果关系的断绝,介入因素?山洪暴发属于自然事件,其出现是异常的、是独立于甲的杀人预谋行为的,所以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案中,介入因素属于被害人自身行为,它的出现(跌下山崖)是由于乙在山崖边对其实施重伤害并致使其不能正当活动而导致的,也就是说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是从属于乙砍杀这一先行行为的,故死亡结果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丙案中的情况类似于甲案,中介因素?赫某枪杀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丙

22、的追杀行为,其仅仅是偶然地利用了丙所造成的有利的杀人环境,是另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丁案中,介入因素也属于被害人自身行为,但其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在双方厮打的场合,不小心扣动手枪扳机可以说明并非异常,所以被害人的死亡与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自勇强奸案,刘自勇深夜藏在路边树丛里欲拦路强奸。妇女某乙下夜班路过此地时,刘自勇突然跳出,持刀逼迫乙就范。乙一边脱衣服一边寻机逃跑,刘自勇见乙已经脱剩内衣,以为乙就范,就把匕首放在一边也开始脱衣服。乙乘机一把将正在脱裤子的刘自勇推倒在地,抓起自己的衣服转身就跑。刘自勇爬起来后持刀紧追不舍。追过一十字路口,一辆桑塔纳汽车正常行驶路过,乙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撞在汽车上,司机甲发现乙时急刹车,但为时已晚,将乙当场撞死。甲见状逃离,后被抓获归案。 在这个案件中,刘自勇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刘自勇只应负强奸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乙的死亡的结果在量刑时应适当考虑,但不能认定构成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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