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 年 12 月 13 日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T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2、GB/T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eqv ECE-48:1995)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76071995 柴油机油换油指标GB/T80281994 汽油机油换油指标GB/T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GB/T125451990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eqv ISO ECE 13)GB1339219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43651993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neq ISO 5
3、130:1982)GB/T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182852000 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neq EPA-AA-RSPD-M:1996)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QC/T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营运车辆 commercial vehicle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4 动力性 4.1 发动机性能4.1.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4.1.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应能由
4、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起动,当车辆置于:汽油发动机在不低于-5,柴油发动机在不低于 5条件下,用起动机起动时,应在三次起动中至少有一次可在 5s 内起动,在做重复起动试验时,每次间隔 2min。4.1.3 发动机各气缸压缩压力应不小于原设计规定值的 85%;每缸压力与各缸平均压力的差:汽油发动机应不大于 8%,柴油发动机应不大于 10%。4.1.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4.1.5 柴油机的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4.2 整车动力性4.2.1 按 GB/T18276 的规定,整车动力性可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来评价。4.2.2 驱动轮输出功率
5、检测工况采用汽车发动机额定扭矩和额定功率时的工况,即发动机全负荷与额定扭矩转速和额定功率转速所对应的直接档(无直接档时,指传动比最接近于的档)车速构成的工况。 4.2.3 在 4.2.2 的检测工况下,采用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相应的发动机输出总功率的百分比作为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vM=PvMo/PM .(1)vp=Pvpo/Pe .(2)式中:vM-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vp-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比,%;PvMo-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kW;Pvpo-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
6、,kW;PM-发动机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输出功率,kW;Pe-发动机的输出功率,kW。国产营运车辆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的输出限值列于表 1,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表 1 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4.2.4 动力性合格的条件vMMa (3)或 vppa (4)式中:Ma-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许值,%;pa-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 比的允许值,%。4.2.5 轿车的动力性按额定扭矩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其他车辆应按 4.2.4 规定的两种合格条件中任选一种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 5 燃料经济性 按 12.2 规定的检验方法测
7、得的汽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 110%。 6 制动性 6.1 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6.2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6.3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 500N,对于其它车辆应不大于 700N。6.4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不得超过 120mm,其他类
8、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6.5 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即使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施加于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 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 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 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 700N。6.6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
9、超过三次。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6.7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6.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 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 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 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按400kPa 计)。6.9 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6.10 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6.11 车辆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按 G
10、B126761999 中 4.2.20 和4.3.13 的规定。6.12 制动系统故障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 6.13 试验台检验(以下简称“台试“)制动性能6.13.1 行车制动性能6.13.1.1 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 载 满 载 前 轴 后 轴 60 50 60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3.1.2 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a)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500N;其
11、他车辆700N。b)空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400N;其他车辆450N。6.13.1.3 制动力平衡要求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 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 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 8%。6.13.1.4 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 2 规定的制动力 75%时所
12、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 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6.13.1.5 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 5%。6.13.1.6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 0.8s。6.13.2 应急制动性能6.13.2.1 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6.13.2.2 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 6.13.2.3 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6.13.2.3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13、: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 应急制动力总和 占整车重量百分比/% 允许操纵力/N 手操纵 脚操纵 座位数9 的载客汽车 30 400 500 其他载客汽车 26 600 700 载货汽车 23 600 700 6.13.3 驻车制动性能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 15%。 6.4 道路试验(以下简称“路试“)制动性能车辆路试制动性能要求按 G
14、B72581997 中第 6.14 条的规定。6.15 当车辆经台试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 6.14 规定的路试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结果为准。7 转向操纵性 7.1 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7.1.1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100km/h 的汽车:20;7.1.2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100km/h 的汽车:30。7.2 转向轻便性7.2.1 路试检测:汽车空载在平坦、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上以10km/h 的速度在 5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24m 的圆周行驶,施加于转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 150N。7.2.2 原地检测:汽车转向轮置于转角盘上,转动转向盘使转向
15、轮达到原厂规定的最大转角,在全过程中用转向力测试仪测得的转动转向盘的操纵力不得大于 120N。7.3 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7.3.1 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单、双板)按 12.4.2 规定的方法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7.3.2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可以前轮定位参数值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为合格。7.4 车轮定位值7.4.1 车辆的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7.4.2 凡后轮有定位技术参数的汽车,后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7.5 车辆的最小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 24m。转向轮
16、的最大转向角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的有关技术条件。内、外轮转角应符合一定的几何比例关系。7.6 悬架特性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 的载客汽车,应按 12.4.3 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7.6.1 用悬架检测台按 12.4.3.1 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的车轮在受外界激励振动下测得的吸收率(被侧汽车共振时的最小动态车轮垂直载荷与静态车轮垂直载荷的百分比值)应不小于 40%,同轴左右轮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 15%。7.6.2 用平板检测台按 12.4.3.2 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制动时测得的悬架效率应不小于 45%,同轴左右轮悬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 20%。7.7 动力转向(或助力转向)的车辆卸载阀的工作时刻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7.8 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7.9 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7.10 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