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县、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
2、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以人 为本、执 政为民” 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 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二)“科学 发展、统 筹兼顾” 的原则。把 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四)“必经 程序、依法行政 ”的原则。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评估范围。(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五)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六)涉及城市发展和
4、管理方面的决策;(七)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八)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九)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十)涉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决定;(十一)各级党委、政府或者维护稳定工作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十二)立法决策依照法定程序执行,不适用本文件的规定。第六条评估内容。(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决策机构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准确;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是否经过报批和审查审批程序。(二)重大决策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5、会的总体要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以及相关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人民群众特殊困难是否得到解决;是否能为本级财政所承受。(三)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重大决策实施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生活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是否坚持了可持续发展观,对生态环境有何重大影响;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地区、行业群众的相互攀比;是否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是否能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四)重大决策的安全性。重大决策的实施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影响是否超出人民群众承受能力;是否会引发较大
6、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上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负面舆论过激过热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社会治安和涉及稳定,影响和谐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处置预案。(五)其他。除上述 4 个方面以外,对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问题,也要进行风险评估。第三章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第七条评估责任主体。要根据“谁决策、谁负责” 的原则确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一)由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作出决策的党委、政府为评估责任主体。(二)由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决策的,作出决策的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由几个部门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第八条评估实施主体。评估实施主体具体
7、负责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一)由各级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提出决策建议的部门是评估实施主体;几个部门共同提出决策建议的,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是评估实施主体,其他部门参加评估工作。(二)由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该部门应当指定评估实施主体。(三)各级党委、政府的几个部门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共同确定评估实施主体,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评估工作。(四)评估实施主体要在重大决策实施前,适时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后要报送决策机关审核。第九条各级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
8、下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评估实施主体要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或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法制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十二条评估程序。(一)确定评估方式。风险评估方式可选择单独进行,也可与“阳光政府” 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听 证、重要事 项公示、重大工作通报等工作结合进行。(二)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方案的制定要根据重大决策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明确评估的具体方式、步骤、时限和目标要求,并按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工作。评估方案需书面函告同级维护社会稳定工
9、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征求群众意见。风险评估小组要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按照评估方案,向受到决策直接影响的群众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示重大决策的内容和建议方案,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的必要性,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具体途径等内容。并可采取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设立征求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四)实施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应当对重大决策的法律、政策依据,决策实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利益相关方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相应的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预测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估,提出社会稳定风险
10、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重大决策实施的前提、时机、社会影响及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 级的评估,对重大决策的实施作出不能实施、暂缓实施、慎重实施或部分实施、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风险评估报告需形成文字材料,同时填写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送表,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估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的成员签名后报送决策机关审核。(五)审核评估报告。决策机关应采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草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是否完备,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征求意见是否广泛,反映意见是否全面
11、、真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可行、有效,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价结论是否准确。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以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对评估报告草案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经审核确认评估报告存在较大问题的,要退回评估实施主体重新组织评估。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需由决策机关报同级党委、政府,并送同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六)评估结论的运用。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和重视风险评估结论,科学决策,防止和减少社会稳定风险发生。1.风险特别重大的(I 级),不能实施。党委、政府必须指导、监督责任主体及时调整决策,制
12、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切实化解稳定风险,稳定风险降到可实施时再实施。2.风险重大的(II 级),暂缓实施。责任主体必须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经再次组织评估确认风险等级降低的,待化解稳定风险后再实施。3.风险较大的(III 级 ),慎重实施或者部分实施。责任主体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认真化解,妥善实施。4.风险一般的(IV 级),可以实施。责任主体必须制定防止产生新稳定风险的措施。(七)落实维稳责任。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的稳定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全程跟踪做好后续化解稳定风险工作。重大决策的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
13、问题的,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决策机关要暂停决策实施并责成评估实施主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停止执行。每月 19 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要向县维稳办上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送表。第十三条责任主体应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建立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一)重大决策名称;(二)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名称;(三)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四)风险评估方案;(五)风险评估报告;(六)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预案;(七)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要将建立健全社会
14、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际效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组织评估但预防、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或在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职尽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同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问责制的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