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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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从比较中探索竞争法完善方向【摘要】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指导原则上有共通之处,因此理论界对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争论不一。本文拟从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性质着手,通过对调整对象、立法目的、调整方式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来揭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融合又相互独立的关系,理解两者相互冲突和平衡之处;从而提出改革完善竞争法的建议。【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都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其产生和发展是生产技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法的出现与大机器时代知识资产的外部经济效应突出有很大关系,它赋予智力成果

2、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和经营的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 1。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和竞争法的社会性决定了两者间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种类和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中包括对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方式的限制,规制着知识产权所有者正确行使权利,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探索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利于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对竞争法的改革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再补充几句,否则开头不能很自然地引出下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在更多的立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这种密切联系,因此理论界有关于把知识产权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或者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1 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720 页.权法的一种补充的学说,我认为这些观点在理解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上不够全面,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相互交叉又相互独立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两者的保护对象、保护利益侧重点、保护方式以及维

4、权主体等多方面均有体现。(一)从保护对象上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对象上,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互重叠的部分,存在着共同的调整领域。很多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同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只是两种法律的权利保护方式和保护重点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与知识产权法相同的调整领域上给予了知识产权法让步和尊重,将法律适用让渡与知识产权法,这也直接关系到责任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远不止上述和商标法重叠之部分,事实上,因为市场竞争的复杂多变,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也变得及其广泛,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定义不正当

5、竞争行为。知识产权法只能保护那些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和显著性的商业标记,实际生活中知识资产市场上有很多同样具有价值的知识产品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以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或补充保护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拾遗补漏的功能。 2综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对象上呈现出相互交叉又相互独立的复杂关系,两者相互配合,共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造较为严密的法律规范。但是,从现实来看,还是有很多两部法律都尚未触及的盲点,例如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等等,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完善所需要考虑的方向。(二)从保护利益的侧重点比较反

6、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概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第一条,都清楚指明其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知识产权法着重于保护作者、发明人、商业标志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相关人的智力成果,其侧重点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私法性质决定着其保护利益必然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2 郑友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 法学, 2009 年(1)。70 页使得权利人可以依法从权利行使和其他人的义务履行中得到其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同,其属于经济法部门,具有强烈的社会性,立法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7、行为,其侧重于保护的是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三)从保护方式上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利益侧重点的不同,其公私法性质的不同都决定了两部法律在保护方式上的差异。知识产权法主要从从积极角度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确认、授权,允许其在很大范围内使用,转让,允许和禁止他人使用智力劳动成果,从而享受智力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以有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说法,即通过赋予给知识产权人以法律上的排他性使用权来制约着其他人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享受独占的经济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消极的方面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达

8、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2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品的价值不断提高,对于个人来讲,排他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对于企业来讲,知识产品不仅为企业的创造更新提供帮助,而且有利于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知识产权法在刺激和鼓励智力劳动成果创造的同时,却没有为行使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性的权利设置合理的限制,而随着竞争的愈加激烈化,很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侵害其他竞争者合法利益的同时,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当下很多跨国公司不仅仅把知识产权当做一个法律手段运用,而且当做一种市场策略在使用。 3这无可置

9、疑地已经超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如果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相互交叉又相互独立的关系的话,那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则是相互冲突又协调一致的关系。(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首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在调整市场竞3 王先林.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J. 中国工业报, 2005 年 7 月5 日.第 A01 版争行为时往往以社会为本位,属于社会性质的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部门,以追求个人财产利益为目的,在调整行为时往往以权利主体为本位,属于私人性质的法。其次,反垄断法与知识产

10、权法的调整手段也有所不同。反垄断法主要以公权力强制介入的方法来规制市场中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而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通过赋予智力成果所有人排他性的专有权来维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一致两者在立法目的上有重合之处,在功能上有共通之点。知识产权法通过对专有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刺激和鼓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创作,增加知识产品,推动科学技术创新,活跃竞争市场,有利于促进竞争。反垄断法从反面禁止妨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而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两者都通过促进竞争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两者都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伞。

11、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那些垄断行为往往让消费者承受在价格上、产品质量上等方面的不公平,反垄断立法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的进步自然将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的生活水平,使消费者从中收益。三、改革完善竞争法的思考如上所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从两者的关系入手,我们可以探讨出一些竞争法改革完善的方向和建议。(一)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有对商业标志的保护规定,两者在保护对象上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同时,两部法律都没有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进行规定。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因此市场中客观上存在未注

12、册商标,并且也有对其进行假冒的行为。首先,未注册商标虽然没有得到注册,但是同样是经营者智力劳动创造的结果,具有知识产品的价值,同样可以成为经营者创建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手段,假冒未注册商标尤其是比较知名的那些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市场混同,给消费者以误导,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未注册商标同样应该纳入到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再者, 商标法实际上有对未注册的知名商品进行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也是对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这里的知名商品如何界定仍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鹿问题牛奶事件”的发生,足以让我们深刻反思国内知名商品、免检商品行政认定制度的弊端。 4因

13、此对知名商品的认定门槛不宜过高,而行政认定的方式更需要有法律规定来予以支撑,比如可以在反垄断法中对知名商品下统一定义,凡是具有商业标记的显著性,他人仿冒行为能够引起混同或者混同之虞的商品都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规定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竞争法的规制。但在实践生活中,如何判断某一个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该指南确立的原则是当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有可能对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或者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

14、时才存在违反反托拉斯法的问题。2004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提出了核心限制的概念,如果一个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包含有一个或者几个性质上属于核心限制的条款,这个许可协议就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5在我看来,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其行为的表现也多种多样,但是都在损害知识产权法的诚实信用的公共原则的基础上,产生或者将会产生对竞争市场的不利影响。因此,判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可以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界定。行为上,知识产权的行使必须有正当合法的法律基础,如果一个人行使知识产权超过了知识产权法或者其他行政法规所授予的权利范围 ,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

15、定,势必构成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结果上,一个人行使权利实际对市场竞争起到了限制作用,那么这种行为也会被考虑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值得说明的是,行为和结果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两个并列的条件,实际中有虽然权利行使超过一定授权范围但并不对市场秩序有损害的行为并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而那些虽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却实际上对市场竞争有妨碍和限制影响的行为同4 郑友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 法学, 2009(1)67 页5 王晓晔.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J. 中国社会科学, 2007(4).132 页样可以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上述的行为和结果仅仅是我们判断滥用知识产权行

16、为的两个分析角度。总之,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相互补充又相互独立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呈现着相互冲突又协调一致的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竞争法改革完善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从而追求法律的愈加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良的制度基础。参考文献【1】王先林.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J. 中国工业报, 2005 年 7 月 5 日.【2】卓群芳;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3)【3】黄武双;于帮清;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A;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论坛论文集C;2005

17、 年【4】欧广远;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5 年【5】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M 法律出版社,1998:201.【6】刘馨.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J.政治与法律,2006,(06). 【7】林立新,历永.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来自欧盟的经验及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0,(02). 【8】宁立志,胡贞珍.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专利权行使J.法学评论,2005,(05).【9】孔祥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王为农. 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理论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1997,(08):64-

18、71【11】郑友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 法学, 2009(1)【12】王晓晔.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J. 中国社会科学, 2007(4).【13】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14】韦之.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6). 15.杰西马卡姆,姚佳. 中国反垄断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管制和不确定性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10,(04). 【15】Jay Dratter Jr. 知识产权许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6】Joseph R.Schumpeter. Capitalism,socialism,and DemocracyM.New York:Harper & Brothers,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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