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元的; b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b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 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
2、工程倒塌或报废; b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 3 人以上; c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 凡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b 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二级; c 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或重伤 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为三级; d 凡造成死亡 2 人以上或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