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表二十五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保修事项,双方约定如下:一、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为新建工程,保修期限为 排水井盖、雨水篦子为 2 年,其余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自办理
2、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质量缺陷的,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有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四、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六、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七、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本工程质量保修书,因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