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南京*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区(县)* 。场所属于*自有、租用(选一), 邮政编码:*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
2、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选一)。第五条 举办者属于*要求或不要求(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2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
3、教育方针,*。第十二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可选);第十三条 办学范围:*;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 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 (选其中)。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注:董事会一般用于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一般用于举办者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的产生方式: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院长、主任)、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名(要求:5 人以上
4、单数组成)。任期:每届任期*年(最长时间不超过 4 年),*董事、理事 (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 (选一)的产生或罢免:在 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3长)一人,由董(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 员同意
5、方可通过。召开会议,应于召开 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行使的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 (选一)的人选中推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应是决策机构成员。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 2/3
6、以上组成人 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 (选一)具4有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对决策机构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人选姓名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7、同时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进行离任审计后,经本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资产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金:*万元(本教育机构设立时的出资额)。本项资金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等)(选其中,可多选)。第二十七条 其他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如:自主拥有和租赁使用等)。5第二十八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九
8、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第三十一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三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有
9、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6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经决策机构 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经 2/3 以上组成人 员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教
10、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 (选一)人员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二)*(三)*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7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年*月 *日经* 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董事(理事)会成员签名:签 名 年 龄 性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