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4 页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 身 份 证 号 :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 身 份 证 号 : )甲 、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位 于 农 业 路 天 明 路 口 怡 丰 新 都 汇 小 区 3 号 楼 ;位 于 第 22 层 2203 室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2、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 贰 仟 捌 佰 元 元 整 ( ¥ 2800 ) 。租 赁 期 间 , 如 遇 到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 则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租 金 标 准 ; 除 此 之 外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1. 乙 方 应 每 6 个 月 预 支 付 一 次 租 金 给 甲 方 , 应 付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 壹
3、 万陆 仟 捌 佰 元 整 ( ¥ 16800 ) ;2. 乙 方 应 在 上 阶 段 租 金 到 期 之 日 提 前 10 天 预 支 付 下 一 阶 段 租 金 ;3. 如 乙 方 未 能 在 上 阶 段 到 期 之 日 提 前 10 天 预 支 付 下 一 阶 段 租 金 , 可 视 为 乙方 终 止 本 合 同 ,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房 屋 , 并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 处 理 ;4. 当 月 租 赁 时 间 未 满 10 天 , 按 半 个 月 计 算 ; 超 过 10 天 , 按 一 个 月 计 算 。第 2 页 共 4 页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4、 期 限 :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日 内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 。第 七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 :1.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2. 日 常 的 房 屋 及 室 内 设 施 的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 负 责 管 理 房 屋 及 室 内 设 施 、 物 品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如 因 使用 不 当 造 成 损 失 ,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责 任 ;乙 方 不 得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 装 修 或 设 置
5、对 房 屋 结 构 有 影 响 的 设 备 ; 租 赁期 满 后 或 因 乙 方 责 任 导 致 退 租 的 , 除 双 方 约 定 外 ,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以 下 权 利 中 的 一 种:( 1) 依 附 于 房 屋 的 装 修 归 甲 方 所 有( 2) 要 求 乙 方 恢 复 原 状( 3) 向 乙 方 收 取 恢 复 工 程 发 生 的 费 用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第 八
6、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以 下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 水 电 费 、 有 线 电 视 、 宽 带 等 费 用 ; 燃 气 费 、 集 中 供 暖 费 ; 物 业 管 理 费 ; 第 九 条 房 屋 押 金 :5. 甲 、 乙 双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 相 当 于 三 个 月 房租 的 金 额 ) 作 为 押 金 , 即 ( 人 民 币 ) 捌 仟 肆 佰 元 整 ( ¥ 8400 ) ;第 十 条 租 赁 期 满 :第 3 页 共 4 页1、 租 赁 期 满 后
7、,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甲 方 则 优 先 同 意 继 续 租 赁 ;2、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 则 视 为 同 意 乙 方 继 续 承 租 ;3、 租 赁 期 限 内 , 如 乙 方 明 确 表 示 不 租 的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甲 方 , 同 时 甲 方 将 扣除 押 金 ;4、 乙 方 交 房 时 , 应 做 好 房 屋 整 体 的 清 洁 卫 生 , 保 证 房 屋 的 干 净 整 洁 ; 因 清 理 房 屋及 恢 复 整 洁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甲 方 有 权 将 按 实 际 产
8、生 费 用 从 押 金 中 扣 除 ;5、 乙 方 交 房 时 , 应 保 证 房 屋 及 各 设 施 、 物 品 完 好 , 如 有 损 坏 或 丢 失 , 乙 方 应 及 时修 复 或 补 充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将 按 原 价 从 押 金 中 扣 除 ; 如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时 , 甲 方 应 退 还乙 方 押 金 及 剩 余 房 租 款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 。( 1)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须 向 对 方 交 纳一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 2) 乙 方
9、擅 自 将 承 租 房 屋 转 给 他 人 使 用 , 甲 方 有 权 责 令 停 止 转 让 行 为 , 终 止 租赁 合 同 。 同 时 , 甲 方 将 扣 除 乙 方 全 部 租 赁 金 及 押 金 。第 十 二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 经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 双 方 互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本 合
10、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 部 分填 写 的 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约 定( 一 ) 出 租 方 为 已 提 供 物 品 如 下 :( 1) 钥 匙 _把 ;( 2) 床 铺 _张 ;( 3) 柜 子 _个 ;( 4) 空 调 _台 ;( 5) 热 水 器 _台 ;( 6) 电 视 机 _台 ;( 7) 电 冰 箱 _台 ;( 8) 桌 子 _张 ;( 9) 凳 子
11、 _张 ;( 10) 其 他 _。第 4 页 共 4 页( 11) 租 赁 期 满 后 , 乙 方 应 如 数 将 以 上 物 品 交 予 甲 方 。( 二 ) 当 前 的 水 、 电 等 表 状 况 :( 1) 水 表 现 为 :( 2) 电 表 现 为 : ( 3) 燃 气 表 现 为 : ( 4) 租 赁 期 满 后 , 乙 方 应 将 所 欠 费 用 加 纳 齐 全 , 并 得 到 甲 方 认 可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 乙双 方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