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 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 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 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 号)、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
2、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 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第三条 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 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 标办)、宁波市建 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 员组成, 评审
3、委员会 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 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职责: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评审验收专家;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标化工地称号, 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标化工地称号;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办公室设 在市建管处。评审办公室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计划,定期向 评审委员 会报告工作;2、实施调查研究,负责
4、草拟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 的相关文件;3、负责对选聘的评审验收专家的管理工作;4、负责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申 报资料的受理和初审 工作;5、核发“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6、负责筹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 议和年度表彰会议。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市建管处、市安 质总站、科技园区建 设局(以下 统称为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从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审评验收专家由评审办公室在检查前从评审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四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和规范。第五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5、标化工地评审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评审数量不多于申报总量中规模和评审时间符合规定要求的工地数量的 5。第六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 评审时间 一般为 10 月份。第七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 评审 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 门联合发文公布。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八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0000 座以上的体育场或 3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2、1000 座以上的影剧院;3、150 间以上的饭店、宾馆;4、市区 6000 平方米以上的综 合楼、 图书馆、教学楼、商 场、 单体住
6、宅等;5、18000 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 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 25000 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 15000 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高 层商住楼, 8000 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6、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 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九条 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 范,未发生违反市场行为问题被市建委行政处罚的事件;2、已列入创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标化工地计划,且被确定 为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并已获
7、得挂牌的工地;3、在上年度 10 月 1 日以后至本年度 9 月 30 日以前竣工;4、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事故和临设倒塌、火灾、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因拖欠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事件,未 发 生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 现场环境与卫生强制性标准问题被市建委行政处罚的事件;5、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 设备;6、施工现场整洁、卫生,临时设施齐全、结构安全;7、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8、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 备符合其与业主约定,且按规定执证上岗;第十条 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
8、业于本办法第九条第款所列时间内,在市区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未因违反 JGJ146-2004 所规定的文明施工六项强制性标准问题被市建委行政处罚的;2、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 规定,并认真履行职责;3、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 单位;4、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 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 业,其建筑面 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 30%以上,且不少于 15000 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 12000 平方米, 村镇住宅群不少于 6000 平方米);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且两家企 业承建
9、面积之差小于 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 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 申报,可 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 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 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 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 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第三章 申报计划第十一条 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5个工作日内填写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优计划表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其
10、中市科技园区内工地,由企业先 报市科技园区建设局, 经市科技园区建 设局审查后,每个月月底汇总报送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将计 划汇总表分别抄送市建管处 、市安 质总站、市招标办、市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二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核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 评审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第十三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程序:(一)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结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日常监 督中的检查记录;四阶段抽查;评审验收专家组现场考核评分三部分情况汇总而成。1、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在工程施工阶段分别按工作
11、职责组织日常检查,根据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进行评分,并于每季度末 5 日内将检查评分记录抄送评审办公室备案、汇总。2、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部位和装饰阶段分别按工作职责组织抽查,根据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 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进行评分,并将检查评分记录于每季度末 5 日内抄送评审办公室备案、汇总。基础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及文明施工专管员的到位情况、施工 组织设计及安全 专项方案的审批情况、作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 施的设置
12、情况以及工地围档、临舍的布置情况;主体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企业文明施工联络员、项目部安全管理人 员及文明施工专管员的履责情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以及现场硬化、材料堆放情况;主体结顶部位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装饰阶段的检查重点为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拆卸情况、
13、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堆放清理情况和施工人员住宿情况。3、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验收专 家组进行现场考核,并根据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进行评分。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主体工程结顶前 60 天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标化工地考核申请 表(附件一);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根据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进行考核评分。4、评审委员会在每季度末 5 日内召集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标 化工地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相互沟通、汇总监管信息,听取和征求各部门或相关人员意见和建议,协调各
14、部门关系,商议下一步提高市区工地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水平的有针对性计划,并部署工作。(二)评审1、施工企业应在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标化工地的工程竣工 验收后,及 时向评审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企 业民工工 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 设置文
15、件和 专职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 1500 字;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外 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象放映时间 5-10 分 钟,采用光盘制作);2、评审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工地申 报资料进行初审, 结合考核 检查结果和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 检查得分,并形成初 审意 见。在考核检查得分中,日常监督 检查评分按检查次数取算术 平均值,占
16、最 终得分的 30%;四阶段检查得分按各单位检查次数取算术平均值,占最 终得分的 40%;评审专家组现场考核得分占最终得分的 30%。最终得分由日常监督检查分、四 阶段检查分、 评审验收专家 组现场考核分三项相加而成。按考核检查得分对申报工地进行排序,名次靠前的 70%申报工地直接通过,其余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3、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 ,主要 议程有:听取参评工地所在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 和市监察支队按各自职责对该工程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听取初审意见报告;审查申报材料;委员会评议;举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从多到少确定通过名单并现场 公布投票结果。 ;4、对评审投票通过的工地
17、在市区范 围内公示天,广泛听取各方意见。5、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 发文公布。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第十四条 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撤消申 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第十五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 严守纪律,自 觉低制不正之 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企业和项目经理
18、给予以下鼓励:1、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和 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2、优先推荐参加建设系统各类 先进集体、先 进个人的评比;3、编印当年市区建筑安全文明 标化工地专辑。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创 建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 标准严要求,逐年提升创建工地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问题 的,要及时通知企业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取消
19、其申报资格。第十九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作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 处悬挂“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已按规定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或“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的工地,不再另挂“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统一制作。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由企 业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区建筑安全 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颁取单(附件四),在工程基础完工前,经市建管 处(科技园区工地由科技园区建 设
20、局)对工地文明施工硬件设施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向评审办公室领取,工程竣工后由企 业负责归还 。第二十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并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 动态管理,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将日常 监管情况与四阶段评分一起作 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监督部门在日常监 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问题 的,抄送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后可实施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摘牌或永久摘牌。 临时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 毕, 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对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 报资格。第二十二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
21、明施工 监督部门在日常检查 中,发现有关各方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可给予临时性摘牌处理。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 理:1、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2、违反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经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再次责令整改仍存在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行为的;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无 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行严重不符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签的;4、发生第九、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5、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
22、上的。第二十四条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监督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 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进行的每次监督检查,都应按照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参选 工地检查表(附件三)的要求进行记录,并于每季度末 5 日内将检查评分记录抄送评审办公室备案、 汇总 ,作 为评审依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考核检查申请表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工程地点 参选工地匾牌号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计划结顶时间 申报等级施工单位意见:公 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监理
23、单位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市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局 意 见 :公 章年 月 日市安质总站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市建管处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说明:1、申请表中,工程位于海曙、江 东、江北三区内, 须市建管处、市安 质总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工程位于科技园区, 须市安质总站、市科技园区建设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2、申请表一式四份,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科技园区建设局各一份。附件二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申报日期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制填 表 说 明1
24、、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3、四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市、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4、工程所在地市、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应对该工程在市场行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申 报 单 位 情 况表一企业名称 (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地 址 邮 编企业名称 (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主承建单位地 址 邮 编企业名称 (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地 址 邮 编企业名称 (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地 址 邮 编企业名称 (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 话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参建单位地 址 邮 编单位名称 (公章)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总监监理 地 址 邮 编单位名称 电 话业主 地 址 邮 编工 程 概 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 )/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四阶段评分 基础 主体施工 主体结构 装饰申 报 理 由注: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