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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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一、背景及过程 2006 年 4月 4 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 149号令,自 2006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2013 年 1月 9 日,区法制办牵头制定并以区政府名义出台了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 2013 1 号),对已出让土地上 的工商经营性建设审批及行为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2015 年 7月

2、8 日,为切实规范我区临时建设行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减轻查违压力,区政府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深宝规 20157 号),明确我区临时建设审批的适用范围、机构职责、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 2016 年 4 月 27 日,市编制委员会下发深圳市机构编2 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规划国土体制机制的通知(深编 2016 23 号)中提出:下放部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权限,将以移交各区 管理的储备土地上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权一并调整由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土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2016 年 11 月 3 日,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

3、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 2016 259 号)中提出: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2017 年 8月 7 日,区政府研究协调强区放权有关工作会议纪要(深宝府会纪 2017216 号)中要求:关于第 8项“全面下放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的事权,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承接。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和区领导指示,结合强区放权要求和我区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经验总结

4、 。 二、起草依据 (一) 各层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 审批管理机构:从国家层面立法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3 法第四十四条都是以规划国土部门作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管主体;如到期未拆除临时建筑,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 相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 201635号)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 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依土地权属,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与申请单位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根据广

5、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 201635号)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

6、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深圳经济特区4 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 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 限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临时建设必须依法取得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 临时土地使用合同 ,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只能修建层数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 5、 特殊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 201635 号)规定抢险救灾等继续临时使用土地

7、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 各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比 深圳市各区在强区放权政策出台后相继草拟各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其中龙华区是原关外地区最早出台文件的,其他原关外地区暂未正式出台;原关 内地区罗湖正式出台,福田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各区具体规定见附表。 三、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 未出让用地包含国有未出5 让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用地 。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 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

8、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规 定,临时用地仅针对国有土地,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虽然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管理,但根据深府 2004102 号文,深圳市范围内所有土地均为国有土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临时用地审批的范围;从临时用地后期管理考虑,也应当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的临时使用纳入审批范围。 (二) 审批机构 一方面,市规土委与我局直接签订委托协议,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事项委托我局承接;另一方面,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8 号),直接将时用地和临时

9、建筑的审批事项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又根据区政府编制文件的精神,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为职权承接 的职能部门。无论是基于市规土委的委托或是市政府规章的职权调整,都是由我局直接作为事权承接的主体,我局应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职能部门。因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方能完成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故6 暂行办法以区联席会议形式最终审定临时用地申请,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的形式实现职权的有效承接。 (三) 审批流程 从各区现有的政策、规定来看,龙华区采取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直接受理申请文件并进行审批的方式;光明新区根据不同的项目申请类型分别由

10、光明管理局直接受理审 批和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的方式进行受理审批;坪山区直接由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一受理并征询意见,由区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审批决定。从各区的规定来看,普遍采取区局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的模式。考虑到我区的特殊性,一是宝安区辖区地域较广,统一区直部门受理工作量巨大,二是土地实际由各街道办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三是宝安区范围内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较多,故暂行办法采取辖区街道统一受理、初步审查,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发函征询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综合审查通过后再报区联席会议审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四 )临时用地租金收取 临时用地租金的收取方式各区规定不同,光明新区由发

11、财部门收取,坪山新区将该费用划入两规历史遗留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进行管理。 7 临时用地租金的收取标准根据我区以往经验,由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内部测算系统确定申报使用地块具体应当缴纳的租金,由申请人向指定专户缴纳相应租金。对于国有储备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收费标准差异,经考察我市各区的规定,仅龙华区、坪山区、光明新区对用地租金做了较明确的规定。龙华区以市政配套设施费名义按国有未出让土地租金的 70%计收;坪山区仅对国有未出让土地收取租金;光明新区的规定与龙华区类似,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临时使用租金按照国有未出让土地的80%计收;考虑到未完善征转手

12、续土地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控制,尚未完成征转,未纳入国有储备用地,由政府收取租金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暂行办法仅针对国有未出让土地收取租金。临时用地的租金标准按照国土部门的系统测算。 (六) 安全监管责任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用地单位对临时用地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临时用地使用 及其地上建设活动中的各项安全;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组织街道规划土地 监察机构查处未按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或未经许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辖区街道办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违法使用临时用地的行为责令停止并报相关部门处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临时用地使用及地上建设活动8 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临时用地使用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进行查处;相关行业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项目进行监管,并对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用地单位依法查处或转相关部门处理;其他 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对 临时用地的使用 及其地上建设活动进行批后监管。 (七)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 参照各区的模式,实行到期前通知,到期后强制收回、强制拆除。考虑到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情形,所涉及的法律适用条款不一,且暂行办法效力层级较低,亦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故暂行办法就“法律责任”部分的违法查处的具体操作并未一一明细,仅就部分常见的违法情形逐一列举,明确由区规划土地检查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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