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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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 2016 年 03 月 08 日 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6 年 3 月 4 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

2、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

3、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

4、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2 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 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

5、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

6、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 2 名以上(含 2 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 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

7、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 监督检 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3 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 3 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

8、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 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 2 个工

9、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 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10、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 封违法从事

11、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4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 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12、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 、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

13、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 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

14、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 附件 1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要点表 告知页 6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 1.2.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 现出示 执法证件。 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

15、定,监督检查 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 你(单位) 有权拒绝检查; 对于监 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表 1-1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 项 ( *) 21 项,一般项 30 项,共 51 项。 食品添加剂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 ( *) 19 项,一般项 31 项,共 50 项。 检查项目 项目序号

16、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 生产环境条件 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 整洁 。 是 否 *1.2 厂区、车间 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是 否 *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 , 应设置洗手设施 ,未 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是 否 1.4 有 更衣、洗手、干手、消毒 设备、 设施 ,满足 正常使用 。 是否 1.5 通风 、防尘、照明、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 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是 否 1.6 车间内使用的 洗涤剂、消毒剂 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 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是 否 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

17、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 场所 无虫害迹象 。 是否 2 进货查验结果 注: 检查原辅料仓库; 原辅料品*2.1 查验 食品 原 辅 料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相关产品 供货者的许可证 、 产品合格证明 文件; 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 有 检验 记录 。 是否 8 检查项目 项目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种随机抽查,不足2 种的全部检查 。 *2.2 进货查验记录 及证明材料 真实、完整 ,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 ,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是 否 2.3 建立和保存 食品 原 辅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

18、存 、保管记录和 领用出库 记录。 是 否 3 生产过程控制注:在成品库至少抽取 2 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 抽查1 个产品 。 3.1 有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 和处置 。 是否 *3.2 使用的原 辅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 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是否 *3.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 用数量等 。 是否 *3.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是否

19、*3.5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是否 3.6 生产或使用的 新食品原料 ,限定于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是否 *3.7 未发现使用 药品 、 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是 否 *3.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是否 *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记录。 是否 3.10 生产现场 未发现 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否 9 检查项目 项目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3.11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 与直接入口食品 交叉污染。 是 否 3.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

20、测并记录 。 是否 3.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是 否 *3.14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或批号 的情况。 是 否 3.15 工作人员 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 未发现 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 者 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员工洗手消毒 后 进入生产车间 。 是 否 4 产品检验结果注:采取抽查方式 4.1 企业自检的 , 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 , 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 , 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 是否 4.2 不能自检 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是 否 *4.3 有与 生产 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21、是否 *4.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 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 是否 4.5 按规定 时限 保存检验留存样品 并记录留样情况 。 是 否 5 贮存及交付控制 注: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5.1 原辅料的 贮 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否 *5.2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是 否 5.3 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是 否 10 检查项目 项目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况。 5.4 根据产品特点 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 贮存 、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是否 5.5 仓库温湿度 应 符合要求 。 是否 5.6 生产的产品

22、在许可范围内。 是否 5.7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是 否 5.8 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6 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注:采取抽查方式 6.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 品的处置记录, 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是否 *6.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有 召回计划、公告等 相应记录 。 是 否 *6.3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是 否 6.4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 除外)。 是 否 7 从业人员管理 7.1 有 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是否 7.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检验人员、负责人 培训和考核记录。 是 否 *7.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是 否 7.4 企业负责人 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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