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 实施 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政执法 检查 行为, 健全 事中事后监管,营造 良好 的 营商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要求,结合 工业和信息化 部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在 行政执法检查 中 推 广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不断提高 “ 双随机一公开 ” 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例 。 本 办法 所称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 , 是指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 进行 行政执法 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
2、抽 查 情况 和结果 。 第三条 “ 双 随机 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 实施 、 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 推进的原则 。 第四条 部 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 指导 推进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工作 。 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职能 司局 ( 以下简称职能司局 ) 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 职责 具体 开展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 工作。 第 五 条 部 政策法规司 会同相关职能司局编制 工业和信息化 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随机抽查2 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 随机抽查 事项 名称 、 抽查 内容、 抽查 依据、 抽查 方式、抽查频次和抽查结果公开方式 等。 随
3、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 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制修订 、 政府职能转变 等 实际 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 六 条 部 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会同相关职能司局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家名录库。 职能司局负责 前款规定 名录库的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 第 七 条 职能司局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 抽查工作 计划,明确 抽 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 抽 查的时间等。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应当 综合考虑 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 、 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 第 八 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 开展抽查工 作时 ,
4、由 职能司局通过 摇号、机选等方式 ,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 抽取 人员 组成 检查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 需要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职能司局从 执法检查人员 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应当 综合考虑 属地管理 、专业要求、任务特点等情况,结合实际选择在本司局内随机抽取、跨司局间随机抽取或者本司局与下级主管部门间随机抽取等方式抽取 执法检查人3 员 。 第 九 条 执法检查人员 、 专家与检查对象 之间存在 利害关系的,应 当 回避。回避方式 包括本人 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交换检 查对象, 或者本人 不参与本
5、次执法检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 应当重新随机 抽取替代人员。 第 十 条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 在 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 检查对象 的抽查次数 , 原则上不超过 1次。 职能司局内 不同处室在同一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 的多个抽查事项 , 采取 联合抽查 的方式 一次性 查 完;不能采取联合抽查的,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 在实施抽查时 原则上 应当排除其他处室已抽查过的检查对象。 鼓励 不同司局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进行联合抽查。 对投诉举报多、 有不良信用记录 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 违法违规 记录 的 检查对象 , 应当 加大 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 一
6、 条 职能司局 进行随机抽查,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 , 应当向 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十 二 条 随机抽查 可以 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或者 检验检测等方式 实施 。 第十 三 条 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 现场 检查结束时,应 当 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 由检查4 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拒绝 签字或者盖章的, 执法 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并签名 ,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 四 条 职能 司局应当在每次随机 抽 查工作结束后 形成 抽查情况报告。抽 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 抽 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 抽
7、 查内容、 抽 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 五 条 职能 司局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 , 将抽查情况报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开 ,但依法不予公开或者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另有规定 的 除外;对 单个检查对象的抽查结果一并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六条 对随机 抽查中 发现检查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职能司局 应当 依法依规处理,并对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 七 条 职能 司局 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 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不 得妨碍
8、检查 对象 正常的 生产 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 对象 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 十八 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 实现随机抽查 相关数据 留 存、 痕 迹可查 。 第 十九 条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双随机5 一公开”监管,适用本 办法 。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 本 办法制定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实施细则 。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 机关 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有特别规定,需要 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 的,不适用 本办法。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自 印发 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