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丽水市建筑 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建筑市场公 共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 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 房屋 建筑 和市政公用工程 市场建 设活动中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 及应用
2、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建筑 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 企业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 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 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2 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建立
3、全市统一的 建筑 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通过采集参与本市 建筑 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 ,对其做出评分。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分值以及扣分情况计算出 企业信用分 ,具体计算标准: 企业 分值评价 *10%企业信用分 (结果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 ),企业信用分计入评标总分。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六条 市本级和 市外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局施工管理处负责评价后,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录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信用信息系统,在网站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4、各县(市、区)企业的分值评价和录入工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总分为 100 分,由企业的信用基本分 、 荣誉加分 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组成,其中企业的信用基本分 80分,荣誉加分 20 分。 第八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使用,信用管理系 统由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3 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实现全市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用评价信息。 第 九 条 丽水市行政范围内的 建筑工程获得
5、的表彰、奖惩等荣誉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 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初次评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由市施工管理 处负责)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核对原件);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 3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2、动态评定: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于每月的前 5个工作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由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 负责)申请办理,企业注册所在
6、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用情况变化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 3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不良信用信 息使用时间为 6 个月至 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撤销。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主体可以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前提下,向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4 核查符合要求 后公示无异议 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 第十 一 条 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
7、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作为 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补充 。 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 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 ,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同时,各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对被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 加强监管 。还应当将列入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此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5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 1 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情
9、形行为的 , 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管理期限到期后在 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 “黑名单” 移出,被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可提前 1 个月向 原列入部门申请移出。 第十 二 条 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迟报,骗取评价指标行分的,经查实后, 信用评价作 0 分处理 。 (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
10、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各参与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信息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市公管办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各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附件: 1、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6 附件 1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80 分 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监理企业暂不作此要求) 表彰 2(可
11、重复计分,本项最高计算至2 分) 1、 上一个年度内受到过丽水市政府表彰得 1.5 分,受到过丽水市建设局或县、区政府表彰的得 1 分 , 受到过丽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得 0.5 分。 2、 ( 1)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加 1.5 分。 ( 2)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加 1 分 ( 3)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加 1 分。 ( 4)获上一年度“丽水 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的,加 0.5 分。 ( 5)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加 0.5 分。 ( 6)获上一年度县级“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加
12、0.5 分。 3、 申报年被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检查中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 0.5 分、0.3 分、 0.2 分,此项最高计算至 1 分。 工程获奖 5 同一事项以最高为准,本项最高计算至 5分 3 分 建设工程鲁班奖 (住建部) 、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全国市政(优质)金杯示范工程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2 分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省市政行业协会)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 (中国安装协会) 、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1 分 丽水市建设工程“九龙杯”奖 0.5分
13、丽水市县区级工程质量奖 工程创标化 5 得分计算方法同上 3 分 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 分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 分 浙江省建筑(市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1 分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或标杆工地) 0.5分 市县区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技术进步 3(得分计算方法同上) 制定工法信息 国家级工法 一项 2 分 省级工法 一项 1 分 市级工法 一项 0.5 分 制定标准信息 国家标准一项 2 分(参编 1 分) 行业或省级标准一项 1 分(参编 0.5 分) 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一项 0.5 分 科技示范工程信息 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一
14、项 2 分 省级科技示范工程一项 1 分 科技进步奖信息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项 1 分 省级科技进步奖一项 0.5 分 其他科技进步信息 承建的工程获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 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 1 分;获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 2 分; 承建的工程推广应用 BIM技术,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每项加 0.5 分。 承建的市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 分(经丽水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获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 1 分(经浙江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 7 履约评价 5 根据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情况及时得分,具
15、体细则由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制定实施。 不良信用信息 1、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 1 分(每条),市级 2 分(每条),省级以上扣 3 分(每条) ;(使用时间为 1 年) 2、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县级的扣 10 分(每条),市级 20 分(每条),省级以上扣 30 分(每条)。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 0 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使用时间为 3 年) 3、未按
16、建设主管部门要 求落实分账管理制度的,扣 10 分(每个项目);未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的,扣 10 分(每个项目);未落实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扣 10 分(每个项目);未落实按月足额支付的,扣 10 分(每个项目);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扣 10 分(每个项目);未落实现场维权信息公司制度的,扣 10 分(每个项目);未履行义务按时支付报酬的,并引发农民工讨薪事件的,信用评价作 0 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使用时间为 3 年) 4、发生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 10 分(每起);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或一年内发 2 起以上一般质量或
17、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评价作 0 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使用时间为 3 年) 5、未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被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 10 分(每个项目)。(使用时间为 1 年) 6、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 (使用时间为 1 年)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每起扣 5 分;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每起扣 5 分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每起扣 5 分;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或者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不提交相关材料的,每起扣 10 分。 招投标活动中,在企业资质、业绩
18、、担保、在建工程情况、市场行为等方面有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被查实的,每起扣 30 分。 有围标、串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每次扣 30 分。 在质疑异议、投诉过程中,双方企业不配合调查核实,不如实反应情况,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每起扣 20 分。 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起扣 10 分 。 备注: 1涉及工程获奖、创标和技术进步奖项内容,统一按照前三年为有效期计算,以发文时间为准。 若申报日为 2017 年 6 月 1 日,“前 3年”指 2
19、014年 6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1日,以发文时间为准。 2 工程项目开始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时间为准。 3. 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表彰、获奖、创标化工程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科学技术进步中要求的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指为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表彰、获奖、创标化、科技示范工程、科技进步奖认定年 度以发文(公布)时间为准。 8 附件 2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70 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从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职业道德、人员注册、质量管理制度等),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20、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挂靠单位的基本分为 0 分。 质量管理体系 5 企业通过 GB/T19001 2016( ISO9001 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运行良好的加 5 分。 表彰 5 获上年度 省行业 协会颁发的 “浙江省诚信企业”称号的加 5 分。 获上年度 市行业协会颁 发的 “丽水市诚信企业”称号的加 2 分。 勘察设计获奖 5 同一事项以最高为准,本项最高计算至 5分 本地项目获浙江省勘察设计“钱江杯” 2.5 分 /项; 本地项目获丽水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 2 分 /项;二等奖 1 分 /项;三等奖 0.5 分 /项 。 创新技术 5 制定标准 省级标准 1 分 /项
21、;地方标准 0.5 分 /项。 QC小组 / 竞赛活动 省级一等奖 2 分 /项;二等奖 1 分 /项;三等奖 0.5 分 /项;市级一等奖1 分 /项;二等奖 0.5 分 /项。 履约评价 10 根据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情况及时得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信用信息 1、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 1 分(每条),市级 2 分(每条),省级以上扣 3 分(每条) 。(使用时间为 1 年); 2、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县级的扣
22、 10 分(每条),市级 20 分(每条),省级以上扣30 分(每条)。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 0 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使用时间为 3 年) 上述行为故意隐瞒不报,一经查实,该项基本分扣完。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备注: 1涉及工程获奖、创标和技术进步奖项内容,统一按照前三年为有效期计算,以发文时间为准。 若申报日为 2017 年 6 月 1 日,“前 3年”指 2
23、014年 6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1日,以发文时间为准。 2. 设计企业的表彰、获奖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的工程 9 附件 3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100 按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社保缴纳信息、职称或工程建设类职业证书 信用信息 1、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 5 分(每条),市级 10 分(每条),省级以上扣15 分(每条) (使用时间为 1 年); 2、招标代理
24、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县级的扣 10 分(每条),市级 20分(每条),省级以上扣 30 分(每条)。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 0 分处理 (使用时间为 3 年); 3、未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未在招标人委托合同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4、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5、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扣 10 分 (使用时
25、间为 1 年) ; 6、 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标,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扣 20分 (使用时间为 3 年) ; 7、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8、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9、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0、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是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扣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1、编制
26、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2、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据不改正,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3、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4、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扣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5、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6、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7、 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
27、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师职业资格或造价师执业资格,能提供在代理机构 12 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未到场的,每次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18、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 人,能提供在代理机构的社保缴纳证明,项目专职人员在开标时未到开标现场的,每次扣 10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 19、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从事 3 个以上(不含 3 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每次扣 10 分 (使用时间为 1 年); 上述行为故意隐瞒不报,一经查实,该项基本分扣完。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