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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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稿) 西校 2012 37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依法治校的要求,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文件有 关规定,特修订原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在编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 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学校 各级管理部门,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导致 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

2、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 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 学事故 3 种。 第四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一般教学事故。 (一)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5 分钟(含)以内。 (二)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 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 5 分钟(含)以内。 (三)教学管理人员未将

3、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及时通 知相关学院(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5 分钟(含)以内。 (四)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5 分钟(含) 以内。 (五)监考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 原因,导致考试延 误 5 分钟(含)以内,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六)教师未在课程考试结束后 10 日内提交课程考核成绩,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教学管 理人员未尽到提示、提醒、复核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 修课程。 (七)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

4、考答案,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 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 1/3 时间内有 1/2 以上学生交卷;或拟订考试试题不严 密,严重影响学生答题。 (八)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 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九)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 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一)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以下 的。(十二)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

5、响教学活动。(十三)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十四)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 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5 分钟以上。 (二)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 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 5 分钟以上。 (三)教学管理人员未将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 通知相关院(系)、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5 分钟以上。 (四)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

6、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5 分钟以上。 (五)监考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 到达考场,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 原因,导致考试延误 5 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考试。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 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六)教师未按时提交课程考核成绩,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教学管理人员未尽到提示、 提醒、复核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七)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教学团队内教师互 为代课。 (八)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校或学院(部)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九 )教师或教学辅助

7、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教学实习。 (十)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 试成绩 10 分以上;学院(部)或教师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 (十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 重影响。 (十二)教学单位不按培养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导致连续 2 年不能按计划开设有关课程,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十三)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 (十四)教学管理、 教辅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造成严重后

8、果。 (十五)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 5000 元以上(含)、 10 万元以下 的。 (十六)教学辅助、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或提供相应教学用品、用具,影响 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十七)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十八)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 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 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 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师在

9、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三)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四)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 (五)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到考场履行监考职责;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六)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 绩;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 或学历、学位证书。 (七)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 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 (八)教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 劣影响。 (九)后勤管

10、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 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十)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十一)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 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西南大学教学 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教务处、人事处 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办、人事处、教务处、校工会为成员

11、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西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 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成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部长、主任或其他负责人)代表、教务 处相关 人员等担任。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核实,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填写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特殊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 1),经核实,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 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模板见附件 2),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并作相关处理。 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

12、填写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特 殊情况说明(见附件 1),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教学 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 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书面处理意见西 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模板见附件 2)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事故责 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 1 周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 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经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复查,并签发西南大学本 科教学事故复议决定(模板见附件 3)。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 1 3 个月

13、 业绩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内进行自我检查, 扣发事故责任人 3 6 个月业绩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当年本 科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 612 个月业绩津贴,取消其 2 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 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四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主管领 导和党政主 要负责人)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

14、负责人责任。 对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含 2 次)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单位分管 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 1 个月领导职务津贴,当年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 评为校级及其以上优秀或先进。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 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 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 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相关教学活动,应用本科、预科生相关教学活动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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