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 实施办法 (试行) (提交审议 、发文 稿) 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工大发 2017 71 号) ,特制订 本 实施办法 。 第 一 条 本 办法 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取得我校学籍,且符合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研究生。各类定向、委培的研究生,须持原单位 的 同意公函方可办理。 第 二 条 研究生转专业工作遵照 “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 四 条 研究生转专业工作 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一般 安排
2、在 学生 入学后的第 二 个学期进行 ,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的通知为准。 第 五 条 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 每个学位点可 接收 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学位点当年实际录取学生人数的 3%(不足 1 人时按 1 人计算) 。 各学位点在不超过学校规定上限的前提下, 可 自行确定拟接收转入 的 学生人数,并在每年 转专业工作启动时公布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 第 六 条 各学院负责 制定本 学院 各 学位点 研究生转专业的 实施细则, 包括转入条件与录取 办法、可接 收 转专业 研究生 的专业范围、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及转入学生的教学管理等 ,并具体实施。 第七 条 各学院经考核 后 确定 拟录取的转专业 研究生 名单,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研究生院,由 研究生院 审核 无误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确定 。 第八 条 转专业 研究生 的学费 标准 、学位授予标准和个人培养方案等均 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执行。 第九 条 转专业 研究生 的修业年限从原专业入学之日起计算。 第十 条 本 实施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