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部分) 2005-2006学年校政字 15 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 (二)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的; (三)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宣布完考试纪律并发完试卷后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四)违反考场要求,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 (五)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的; (六)考试中窥 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 (七)考试中违反规定传接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
2、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七条 在考试中作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阅读、抄写与答题信息有关的物品的; (二)闭卷考试中在桌面或试卷下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或在抽屉内、座位周围藏有已翻开的上 述物品者; (三)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藏匿书籍、笔记和复习要点的;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六)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违纪、作弊 ,或作弊情节严重的,视情节从重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