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控股子公司管理活动, 促进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 降低控股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2、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和实施日常持续动态监管等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权利和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3、。第五条 公司除了遵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还将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人力资源、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 2 -理、检查与考核、激励约束制度的执行及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事项在内的专项事务最终审核与报备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配合与遵照公司统筹管理制度的要求。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法约定的高管外还包括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助理岗位人员,下同)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基本原则第七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
4、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将重大经营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十一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股东积极协商并促成制定其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
5、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 3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其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6、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科学管理。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合理的决定和要求。1、公司推荐的董事在接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通知后,将会议议题及时送交公司董事会。2、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3、在相关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推荐的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会议情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交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设 1-2 名监事或设立监事会;
7、如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为三人,监事会主席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 4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设经理
8、一人,由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控股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 由控股子公司经理提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经理、经理助理若干名。公司可以推荐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候选人,由经理提名, 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经理助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骨干人员。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
9、股子公司监事。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外派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2、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3、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特殊情况由公司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4、公司可以推荐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候选人;5、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需事先报经公司批准方
10、- 5 -可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其任职期间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公司监督;6、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7、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出调整要求。外派人员不得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及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存在。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
11、产,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有权重新推荐其他人员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改选并更换出任。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报备公司综合部。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12、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 确需更换,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批准后并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准- 6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 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等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13、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 (一)月度终了 10 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 、 “损益表” 、 “费用明细表” 、 “应上交款项情况表”; (二)季度终
14、了 15 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 、 “损益表” 、 “现金流量表” 、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 “费用明细表” 、 “应上交款项情况表”,并附编报说明; (三)半年度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 并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送达; (四)上报年度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上年终决算报告, 报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送达。 第三十七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7 -负责主动督促所任职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临时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15、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其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控股子公司经理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费用审批管理制度,并提交其董事会审议通过, 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应审慎安排使用资金,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积极认真地实施各项经营计划,认真完成目标任务,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非生产性支出。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
16、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严禁私自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公司章程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经营决策及投资管理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
17、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科学的计划管理体系, 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 8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且最迟不得超过 2 月底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本年度产品销售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本年度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
18、情况 ; (四)本年度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股东要求说明或者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司采购及销售情况外, 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控股子公司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重大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前述事项均需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真审议,将有关情况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
19、会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包括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下同)的事项,控股子公司在参照本公司相应的制度权限标准执行的同时必须报备公司董事会,如未经公司审核, 控股子公司擅自实施,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公司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保留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必要时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1、控股- 9 -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2、控股子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3、控股子公司报公司审核同意;4 、
20、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起对外投资项目后,公司必须指定高层管理人员联系审批事宜,并设有专门的项目人员负责跟踪。 第四十九条 各责任人必须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保证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流程规范,做到对外投资项目的科学、合理,降低投资风险,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与档案管理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综合部归口管理、指导,控股子公司行政人事专员为行政事务管理责任人,应根据综合部的要求完成相关行政事务。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行政管理细则规定,报公司综合部
21、备案。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涉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以及其它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和资料等,应及时向公司综合部报备。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送公司综合部。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印章管理,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审批及登记制度,并按综合部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对外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
22、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稿。 - 10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时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控股子公司年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应及时交公司综合部存档。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资产管理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确需向银行融资, 且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给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报表、贷款投资可行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公司同意后,控股子公司方可联系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担保贷款的有关资料报送董事会。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 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反担保,
23、除非该笔融资由公司统一调配。 第六十一条 除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将主业做优做强。 第六十三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到投资、资产出售、租赁、核销等事项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权限不得高于公司董事会的权限。控股子公司章程应明确其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限范围,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 控股子公司须报送公司并根据公司权限范围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再由控股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九章 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与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控股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