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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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病种为:乙型肝炎、肝硬化、恶 性肿瘤、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 (60 岁以上的人群)、冠心病、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病、痛风、类风湿关节炎、椎 间盘突出、甲状腺增生、乳腺增生、癫痫等 16 种病种。一、申报范围1.凡患有文件规定的慢性病之一的参合人员,均可提出鉴定申请。2.患两种以上慢性病者需同时申报其它病种的,申请人必须向县合管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二、申报要求1.原则上申请人须亲自携带合疗证、户口本、身份证、所需 鉴定疾病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出鉴定申请。2.初审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建

2、立慢性病人台帐。三、鉴定程序1.县合管办委托县级医院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鉴定和确认。2.对于通过鉴定的,发放慢性病门诊医疗卡,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3.县合管办以文件形式将通过鉴定的参合患者基础资料下发各乡镇经办机构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用于患者报销时身份认定。4.县合管办每年组织鉴定时须对上年度通过鉴定的人员进行复审,对于所鉴定疾病康复、死亡的参合患者或退出合疗的患者取消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四、报销程序1.患者就医诊疗必须在当年统筹期限内及指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处方所开药物必须是所鉴定疾病的治疗用药。对于所鉴定疾病的外购用药

3、必须另开处方。2.患者就诊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参合农民患有慢性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药费用按每一疗程(三个月为一疗程)实行单病种报销,属报销病种的病例,凭门诊病历、新农合专用处方、门诊发票、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予以审定,每 3 个月凭门诊报销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管科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县外公立医院就诊者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报销费用由合管办下拨各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凭合作医疗证到初审医院合管科领取报销费用。3.乡镇卫生院与县合管办结算时须提供患者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门诊慢性病患者报销登记表、门诊病

4、历、新农合专用处方、门诊发票、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件复印件。五、报销范围及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规范1.凡符合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针对所鉴定疾病在门诊使用的药品费均可纳入补助范围。2.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应遵循:单一病种口服药原则上为同类药品二种,最多不超过三种,合并症状不得超过四种。六、不予补助范围1.与所鉴定疾病治疗无关费用。2.所鉴定疾病在门诊的检查费。3.在非指定医疗机构用药、治疗发生费用。4.不在当年参合期限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5.鉴定疾病的并发症在门诊使用的药品费、治疗费不纳入补助范围。慢病门诊补偿方法:(总费用-100)*0.5 单次封顶:300 元 年度封顶: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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