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要点C.0.1 条 地基土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可适用于确定浅部地基土层的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 0.25m2,对于软土不应小于 0.5m2。 C.0.2 条 试验基坑宽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三倍。应保持试验土层的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宜在拟试压表面用粗砂或中砂层找平,其厚度不超过 20mm。C.0.3 条 加荷分级不应少于 8 级。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两倍。C.0.4 条 每级加载后,按间隔 10、10、10、15、15min,以后为每隔半小时测读一次沉降量,当在连续两小时内,每小时的沉降量小于 0.1mm 时,则认为已趋稳定,可加下一
2、级荷载。C.0.5 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加载:1.承压板周围的土明显地侧向挤出;2.沉降 s 急骤增大,荷载-沉降(p-s)曲线出现陡降段;3.在某一级荷载下,24 小时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4.沉降量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 0.06。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定为极限荷载。 C.0.6 条 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 p-s 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2.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荷载值的 2 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3.当不能按上述二款要求确定时,当压板面积为 0.25-0.50m2,可取 s/b=0.01-
3、0.015 所对应的荷载,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一半。C.0.7 条 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应少于三点,当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 30%时,取此平均值作为该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附录 D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要点D.0.1 条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可适用于确定深部地基、土层及大直径桩桩端土层在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D.0.2 条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采用直径为 0.8m 的刚性板,紧靠承压板周围外侧的土层高度应不少于 80cm。D.0.3 条 加荷等级可按预估极限承载力的 1/101/15 分级施加。D.0.4 条 每级加荷后,第一个小时内按间隔 10、1
4、0、10、15、15min,以后为每隔半小时测读一次沉降。当在连续两小时内,每小时的沉降量小于 0.1mm 时,则认为已趋稳定,可加下一级荷载。D.0.5 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沉降 s 急骤增大,荷载沉降(ps)曲线上有可判定极限承载力的陡降段,且沉降量超过 0.04d(d为承压板直径) ;2.在某级荷载下,24 小时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3.本级沉降量大于前一级沉降量的 5 倍;4.当持力层土层坚硬,沉降量很小时,最大加载量不小于设计要求的 2 倍。 D.0.6 条 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 ps 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2.
5、满足前三条终止加载条件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定为极限荷载,当该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荷载值的 2 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不能按上述二款要求确定时,可取 s/d=0.010.015 所对应的荷载值,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一半。D.0.7 条 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应少于三点,当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 30%时,取此平均值作为该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 。附录 A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要点A.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A.0.2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承压
6、板应具有足够刚度。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圆形或方形,面积为一根桩承担的处理面积;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方形或矩形,其尺寸按实际桩数所承担的处理面积确定。桩的中心(或形心)应与承压板中心保持一致,并与荷载作用点相重合。A.0.3 承压板底面标高应与桩顶设计标高相适应。承压板底面下宜铺设粗砂或中砂垫层,垫层厚度取 50150mm,桩身强度高时宜取大值。试验标高处的试坑长度和宽度,应不小于承压板尺寸的 3倍。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试坑之外。A.0.4 试验前应采取措施,防止试验场地地基土含水量变化或地基土扰动。以免影响试验结果。A.0.5 加载等级可分为 812 级。最大加载压力不应
7、小于设计要求压力值的 2 倍。A.0.6 每加一级荷载前后均应各读记承压板沉降量一次,以后每半个小时读记一次。当一小时内沉降量小于 0.1mm 时,即可加下一级荷载。A.0.7 当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可终止试验:1 沉降急剧增大,土被挤出或承压板周围出现明显的隆起;2 承压板的累计沉降量已大于其宽度或直径的 6%;3 当达不到极限荷载,而最大加载压力已大于设计要求压力值的 2 倍。A.0.8 卸载级数可为加载级数的一半,等量进行,每卸一级,间隔半小时,读记回弹量,待卸完全部荷载后间隔三小时读记总回弹量。A.0.9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1 当压力一沉降曲线上极限荷载能确定,而其值不小于对应
8、比例界限的 2 倍时,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 2 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2 当压力一沉降曲线是平缓的光滑曲线时,可按相对变形值确定;1)对砂石桩、振冲桩复合地基或强夯置换墩:当以粘性土为主的地基,可取 s/b 或 s/d 等于 0.015所对应的压力(s 为载荷试验承压板的沉降量;b 和 d 分别为承压板宽度和直径,当其值大于 2m 时,按 2m 计算) ;当以粉土或砂土为主的地基,可取 s/b 或 s/d 等于 0.01 所对应的压力。2)对土挤密桩、石灰桩或柱锤冲扩桩复合地基,可取 s/b 或 s/d 等于 0.012 所对应的压力。对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 s/b
9、或 s/d 等于 0.008 所对应的压力。3)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或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当以卵石、圆砾、密实粗中砂为主的地基,可取s/b 或 s/d 等于 0.008 所对应的压力;当以粘性土、粉土为主的地基,可取 s/b 或 s/d 等于 0.01 所对应的压力。4)对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复合地基,可取 s/b 或 s/d 等于 0.006 所对应的压力。5)对有经验的地区,也可按当地经验确定相对变形值。按相对变形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一半。A.0.10 试验点的数量不应少于 3 点,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 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4 单 桩
10、竖 向 抗 压 静 载 试 验4.1 适 用 范 围4.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4.1.2 当埋设有测量桩身应力、应变、桩底反力的传感器或位移杆时,可测定桩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或桩身截面的位移量。4.1.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4.1.4 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 2.0 倍。4.2 仪 器 设 备 及 其 安 装4.2.1 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当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2 千斤顶的合
11、力中心应与桩轴线重合。4.2.2 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地锚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 1.2 倍。2 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全部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3 应对锚桩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钢筋、桩的接头)进行验算;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应少于 4 根,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4 压重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5 压重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 1.5 倍,有条件时宜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4.2.3 荷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
12、测定;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 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 0.4 级。试验用千斤顶、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测量误差不大于 0.1%FS,分辨力优于或等于 0.01mm。2 直径或边宽大于 500mm 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 4 个位移测试仪表,直径或边宽小于等于 500mm 的桩可对称安置 2 个位移测试仪表。3 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 200mm 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4 基准梁应具有
13、一定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5 固定和支撑位移计(百分表)的夹具及基准梁应避免气温、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4.2.5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 4.2.5 规定。试桩、锚桩(或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 表 4.2.5反力装置试桩中心与锚桩中心(或压重平台支墩边)试桩中心与基准桩中心基准桩中心与锚桩中心(或压重平台支墩边)锚桩横梁 4(3) D 且 2.0m 4(3) D 且2.0m4(3) D 且2.0m压重平台 4 D 且2.0m 4(3) D 且2.0m4 D 且2.0m地锚装置 4 D 且2.0m 4(
14、3) D 且2.0m4 D 且2.0m距离注:1 D 为试桩、锚桩或地锚的设计直径或边宽,取其较大者。2 如试桩或锚桩为扩底桩或多支盘桩时,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尚不应小于2 倍扩大端直径。3 括号内数值可用于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多排桩基础设计桩中心距离小于4D 的情况。4 软土场地堆载重量较大时,宜增加支墩边与基准桩中心和试桩中心之间的距离,并在试验过程中观测基准桩的竖向位移。4.2.6 当需要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 A 执行。4.3 现 场 检 测4.3.1 试桩的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4.3.2 桩顶部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
15、。混凝土桩头加固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B 执行。4.3.3 对作为锚桩用的灌注桩和有接头的混凝土预制桩,检测前宜对其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4.3.4 试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载应分级进行,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量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可取分级荷载的 2 倍。2 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取加载时分级荷载的 2 倍,逐级等量卸载。3 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该级增减量的10%。4.3.5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4.3.6 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级荷载
16、施加后按第 5、15、30、45、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 30min 测读一次。 2 试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超过 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每级荷载施加后第 30min 开始,由三次或三次以上每 30min 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 当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再施加下一级荷载。4 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 1h,按第 5、15、30、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 3h,测读时间为 5、15、30min,以后每隔 30min 测读一次。4.3.7 施工后的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
17、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级荷载维持时间不得少于 1h。当桩顶沉降尚未明显收敛时,不得施加下一级荷载。4.3.8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1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 5 倍。注:当桩顶沉降能稳定且总沉降量小于 40mm 时,宜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超过 40mm。2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 2 倍,且经 24h 尚未达到稳定标准。3 已达加载反力装置的最大加载量。4 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5 当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6 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 6080mm
18、;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 80mm。4.3.9 检测数据宜按本规范附录 C 附表 C.0.1 的格式记录。4.3.10 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测试数据的测读时间应符合第 4.3.6 条的规定。4.4 检 测 数 据 分 析 与 判 定4.4.1 检测数据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应绘制竖向荷载-沉降( Q-s) 、沉降-时间对数( s-lgt)曲线,需要时也可绘制其他辅助分析所需曲线。2 当进行桩身应力、应变和桩底反力测定时,应整理出有关数据的记录表,并按本规范附录 B绘制桩身轴力分布图、计算不同土层的分层侧摩阻力和端阻力值。4.4.
19、2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Qu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分析确定:1 根据沉降随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对于陡降型 Q-s 曲线,取其发生明显陡降的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2 根据沉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取 s-lgt 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向下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3 出现第 4.3.8 条第 2 款情况,取前一级荷载值。4 对于缓变型 Q-s 曲线可根据沉降量确定,宜取 s=40mm 对应的荷载值;当桩长大于 40m 时,宜考虑桩身弹性压缩量;对直径大于或等于 800mm 的桩,可取 s=0.05D( D 为桩端直径)对应的荷载值。注:当按上述四款判定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未达到极限时,桩的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应取最
20、大试验荷载值。4.4.3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参加统计的试桩结果,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 30%时,取其平均值为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2 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 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必要时可增加试桩数量。3 对桩数为 3 根或 3 根以下的柱下承台,或工程桩抽检数量小于 3 根时,应取低值。4.4.4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4.4.5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 3.5.5 条内容外,还应包括:1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2 受检桩及锚桩的尺寸、材
21、料强度、锚桩数量、配筋情况;3 加载反力种类,堆载法应指明堆载重量,锚桩法应有反力梁布置平面图;4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5 第 4.4.1 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与承载力判定有关的曲线及数据;6 承载力判定依据;7 当进行分层摩阻力测试时,还应有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下桩身轴力变化曲线,各土层的桩侧极限摩阻力和桩端阻力。5 单 桩 竖 向 抗 拔 静 载 试 验5.1 适 用 范 围5.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桩的竖向抗拔承载力。5.1.2 当埋设有桩身应力、应变测量传感器时,或桩端埋设有位移测量杆时,可直接测量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端上拔量。5.1.3 为设
22、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土破坏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量。5.2 设 备 仪 器 及 其 安 装5.2.1 抗拔桩试验加载装置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加载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 条规定。5.2.2 试验反力装置宜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也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天然地基提供支座反力。反力架系统应具有 1.2 倍的安全系数并符合下列规定:1 采 用 反 力 桩 ( 或 工 程 桩 ) 提 供 支 座 反 力 时 , 反 力 桩 顶 面 应 平 整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强 度 。2 采用天然地基提供反力时,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
23、承载力特征值的 1.5 倍;反力梁的支点重心应与支座中心重合。5.2.3 荷载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5.2.4 桩顶上拔量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4.2.4 条的有关规定。注:桩顶上拔量观测点可固定在桩顶面的桩身混凝土上。5.2.5 试桩、支座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5.2.6 当需要测试桩侧抗拔摩阻力分布或桩底上拔位移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或桩底部位埋设位移杆应按本规范附录 A 执行。5.3 现 场 检 测5.3.1 对混凝土灌注桩、有接头的预制桩,宜在拔桩试验前采用低应变法检测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抗
24、拔灌注桩施工时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发现桩身中、下部位有明显扩径的桩不宜作为抗拔试验桩;对有接头的预制桩,应验算接头强度。5.3.2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需要时,也可采用多循环加、卸载方法。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试验方法及稳定标准应按本规范第 4.3.4 条和 4.3.6 条有关规定执行,并仔细观察桩身混凝土开裂情况。5.3.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1 在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上拔量大于前一级上拔荷载作用下的上拔量 5 倍。2 按桩顶上拔量控制,当累计桩顶上拔量超过 100mm 时。3 按钢筋抗拉强度控制,桩顶上拔荷载达到钢筋抗拉强度的 0.9 倍。4 对
25、于验收抽样检测的工程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上拔荷载值。5.3.4 检测数据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C 附表 C.0.1 的格式记录。5.3.5 测试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底上拔位移时,测试数据的测读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 4.3.6 条的规定。5.4 检 测 数 据 的 分 析 与 判 定5.4.1 绘制上拔荷载 U 与桩顶上拔量 之间的关系曲线( U- )和 与时间 t 之间的曲线( -lgt 曲线) 。5.4.2 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判定:1 根 据 上 拔 量 随 荷 载 变 化 的 特 征 确 定 : 对 陡 变 型 U- 曲 线 , 取 陡 升 起 始 点 对 应 的 荷 载 值
26、 ;2 根据上拔量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取 - lgt 曲线斜率明显变陡或曲线尾部明显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3 当在某级荷载下抗拔钢筋断裂时,取其前一级荷载值。5.4.3 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 4.4.3 条的规定。5.4.4 当作为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在最大上拔荷载作用下,未出现第 5.4.2 条所列三款情况时,应按设计要求综合判定。5.4.5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注:当工程桩不允许带裂缝工作时,取桩身开裂的前一级荷载作为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并与按极限荷载一半取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相比取小值。
27、5.4.6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 3.5.5 条内容外,还应包括:1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2 受检桩尺寸(灌注桩宜标明孔径曲线)及配筋情况;3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4 第 5.4.1 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5 承载力判定依据;6 当进行抗拔摩阻力检测时,应有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下桩身轴力变化曲线,各土层中的抗拔极限摩阻力。6 单桩水 平 静 载 试 验6.1 适 用 范 围6.1.1 本方法适用于桩顶自由时的单桩水平静载试验;其他形式的水平静载试验可参照使用。6.1.2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桩的水平承载力,推定地基土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6.1.3
28、当埋设有桩身应变测量传感器时,可测量相应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桩身应力,并由此计算桩身弯矩。6.1.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宜加载至桩顶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或桩身结构破坏;对工程桩抽样检测,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控制加载。6.2 仪 器 设 备 及 其 安 装6.2.1 水平推力加载装置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加载能力不得小于最大试验荷载的 1.2 倍。6.2.2 水平推力的反力可由相邻桩提供;当专门设置反力结构时,其承载能力和刚度应大于试验桩的 1.2 倍。6.2.3 荷载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水平力作用点宜与实际工程的桩基承台底面标高一致;千斤顶和试验桩接触处
29、应安置球形支座,千斤顶作用力应水平通过桩身轴线;千斤顶与试桩的接触处宜适当补强。6.2.4 桩的水平位移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 条的有关规定。在水平力作用平面的受检桩两侧应对称安装两个位移计;当需要测量桩顶转角时,尚应在水平力作用平面以上50cm 的受检桩两侧对称安装两个位移计。6.2.5 位移测量的基准点设置不应受试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基准点应设置在与作用力方向垂直且与位移方向相反的试桩侧面,基准点与试桩净距不应小于 1 倍桩径。6.2.6 测量桩身应力或应变时,各测试断面的测量传感器应沿受力方向对称布置在远离中性轴的受拉和受压主筋上;埋设传感器的纵剖面与受力方向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 10。在地面下 10 倍桩径(桩宽)的主要受力部分应加密测试断面,断面间距不宜超过 1 倍桩径;超过此深度,测试断面间距可适当加大。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 A 执行。6.3 现 场 检 测6.3.1 加载方法宜根据工程桩实际受力特性选用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或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慢速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