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1、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由医疗感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医疗质管、医院控感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2、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减少毒副反应,减少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使用。严格控制缺乏指征抗菌药物的使用,坚决制止滥用抗菌药物。3、遵循分线用药原则,根据病情应用抗菌药物,提倡应用第一线药物,控制第二线药物,严格控制第三线药物的使用。4、普通感染或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提倡首选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批准后方可使用;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应根据药敏或有关专家会诊或疑难病讨论意见,由经管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或质管科审批后方可使用。5、
2、实行三线抗菌药物使用审批登记制,审批后的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七天,若确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6、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三天量,最多不超过 7 天,严格控制联用,三联用药原则上禁用(抗结核药物除外)。7、抗菌药物使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各种抗生素以及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2)、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性、毒负反应和给药剂量、用法,制订
3、个体化的方案。限制无指征的抗菌药物使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感染者原则上不得使用抗菌药物。选用药物应以同疗效药物中的窄谱、价廉的药物为先。力求选用对病原菌作用强,在感染部位浓度高的品种,此外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患者的疾病状况(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药物的有效性(包括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特点、药效学特点及不良反应等),病原菌敏感的抗菌药物,给药途径及其他因素。(3)、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以窄谱、不良反应少、价廉者优先。(4)抗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 72 小时(重症感染48 小时)后,可根据临床反应或临床微生物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更换
4、所用抗菌药物。(5)疗程:一般感染待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用药 2-3 天,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6)抗菌药物治疗的同时不可忽视必要的综合治疗,不过分依赖抗菌药物。(7)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用药,以防对临床常用药物耐药的菌株产生。若局部感染较轻,或感染较重但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选用如下外用制剂:呋喃西林、新霉素、杆菌肽、磺胺嘧啶银、莫匹罗星、磺胺醋酰钠等。不允许擅自将全身用制剂在局部使用,包括抗菌药物的呼吸道吸入给药。(8)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不良反应并妥善处置,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疗程中对已知或发生率高的不良反应进行临床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必须使用某些不良反应明显的抗菌药物时,尤其是老年、婴幼儿及肾功能减退等患者应进行治疗药物浓度监测,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和疗效。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要严密监测菌群失调、二重感染,特别是深部真菌感染。(9)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病例,应组织科内或院内专业人员进行会诊,制定给药方案,院内不能确诊的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及处置。8、坚持量化考核结果与奖罚措施挂钩,对情况特别严重者予以通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