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表企 业 ( 公 司 ) 名 称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规 定 : “业 主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 业 主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营 性 用 房 的 , 除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外 , 应 当 经 有 关 利 害 关系 的 业 主 同 意 ”。本 企 业 ( 公 司 )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一 、 知 悉 中 华
2、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二 、 遵 守 有 关 房 屋 管 理 的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的 规 定 ;三 、 已 经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业 主 同 意 。申 请 人 :年 月 日注 : 1.企 业 设 立 ( 开 业 ) 、 变 更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时 , 涉 及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填 写 此 表 。2.公 司 ( 企 业 ) 设 立 ( 开 业 ) 登 记 时 , 申 请 人 为 股 东 ( 出 资 人 ) , 分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时 ,申 请 人 为 公 司 , 非 公 司
3、 企 业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和 营 业 单 位 设 立 登 记 时 , 申 请 人 为 隶 属 单位 ; 企 业 ( 公 司 ) 变 更 登 记 时 , 申 请 人 为 企 业 ( 公 司 ) , 分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时 , 申 请 人为 公 司 , 非 公 司 企 业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和 营 业 单 位 变 更 登 记 时 , 申 请 人 为 本 单 位 。3.自 然 人 股 东 由 本 人 签 字 ,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由 股 东 盖 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行 政 单 位 ) 行 政 管 理 局 :经调查核实,由(公司全名),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
4、机关核准为准)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位于(公司地址),属合法建筑,产权归(社区或其他)所有,是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此证明。证 明 单 位 ( 盖 章 )年 月 日注 : 1、 详 细 地 址 要 具 体 注 明 企 业 所 在 位 置 的 道 路 名 称 、 门 牌 号 、 楼 号 、哪 栋 楼 、 哪 一 层 、 哪 一 间 。2、 房 屋 所 有 权 者 名 称 , 属 单 位 的 写 明 单 位 名 称 , 属 个 人 的 写 明 所有 权 人 姓 名 。3、 证 明 单 位 应 当 是 市 区 房 管 部 门 , 县 、 区 人 民 政 府 , 乡 、 镇 人民 政 府 或 街 道 办 事 处 。温謦提示:无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的适用。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另提供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证明。温謦提示: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适用。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