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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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规章制度第 1 章 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保证生产的安全性,特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均以本规则办理。 第 2 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同舟共济,通力合作,

2、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二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

3、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职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第二十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

4、上,应做到下列事情: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岗职责与工作内容范围; 2 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 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1 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第 3 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如因业务

5、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按招聘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1、身份证复印件(需缴验正本) ; 2、 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3、 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表4、其它相关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6、。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 1-3 个月内为考察期,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 1-2个月,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七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3、表现特优者,由其直接领导审报公司领导核准方可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三十个工作天) 。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7、;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领导予以考核,以书面(转正申请表)形式呈报公司领导审核通过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 第 9 条 有下列情况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一概不得录用: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8、) 。 第 4 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 (后勤): 星期一至五:8:0017:00,其中 12:0013 :00 为午餐、午休时间(周末轮流值班)2、 (生产):8:00 20:00 (12 小时工作制) ,每周日倒班; 第二条 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休息,依据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而定,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签到,经公司领导核准免签到者除外。第四条 迟到(早退): 1 上下班会未到并未请假者给与相应处罚。2上班迟到 15 分钟之内者为迟到。 3 上班迟到 15 分钟至 1 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4无故迟到 1 小时以上者,以旷职 1 天计; 5提早下班

9、 15 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6提前下班 15 分钟至 1 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7提前下班 1 小时以上者,以旷职 1 天计; 8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9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10出现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20-50 元经济处罚。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须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以便列入考核。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应事先报备公司领导,方可免除上、下班签到;在外洽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签到,但次日须请公司领导在出勤表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每月 25 日

10、作为考勤结算日,以便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考勤表不得随意涂改,否则将予以作废。 第 5 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待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第二条 事假: 1 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3 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4事假为无薪给假, (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必须具备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产假: 1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

11、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3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第七条 工伤假: 1 员工因公致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 8 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生产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厂领导核准。 第 9 条 凡请事假需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

12、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事先找好本岗位的替代者来负责一切工作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 13 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2无故迟到或早退 1 小时以上者; 3 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4凡事先请假未找好工作替代者;5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

13、停薪留职: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六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第 6 章 离职、解雇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管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2、离职

14、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等;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 2 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1、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 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 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举动者。 第 3 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

15、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 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达三次者;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5、 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6、 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7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 8. 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9. 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 10. 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11. 屡次违反规章制度者;12. 其它关系情节严重者。 第 7 章 交接班制度 生产岗位及管理干部在交接班时

16、,实行对口交接,要求值班领导提前 30 分钟到现场了解上个班的生产情况,并做好本班生产工作的统筹计划安排,交班的员工和干部必须把本班内所发生的生产问题(包括已处理好的问题)及上级领导新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主动交与下班生产人员,对未交待清楚的员工和干部给予 50100 元的经济处罚。对于强行交班或不交班者视情况给予 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第 8 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两种:1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 2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1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 2 品行端正,工作

17、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1 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2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3 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使公司及时防范者。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1遇灾后,为公司抢救有功者; 2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3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 5 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1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2 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3工作定期考察

18、,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惩戒并作经济处罚 50-100 元/ 次:1上班时间后有吃早餐、零食等行为; 2. 上班期间非公务需求而阅读报纸者、玩手机及阅读电子书籍等;3公话私用,屡教不改者; 4. 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范用品者;5. 上班时到其他岗位聊天,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脱岗者;6. 员工在上班时必须加强责任心,出现人为冒槽者。7.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必须及时汇报,对未及时汇报又未完成者第 7 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作经济处罚 100-300 元/次: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

19、司推销物品者; 2. 未经许可,带外人进入工作场所或让外人使用公物者;3态度傲慢,不服从负责人员指派工作者。 第 8 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小过并作经济处罚 150-300 元/次: 1 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下棋等;管理人员加倍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图利者;3为他人做不实的证明者; 4偷拆他人或公司的信件者;5、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有故意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者;6、代人打卡或签到(托人者同)而证据确凿者; 7、 遗失公司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第九条 员工遗失公司财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负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分: 1遗失现金者,照遗失金额赔偿;

20、 2遗失支票者,经止付无效而被冒领者,按票面金额赔偿;3遗失货品者,照市场价金额赔偿;4遗失其它财物者,照购买价金额赔偿。 第十条 各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有包庇纵容或未尽监督考核者,应负连带责任,如情节重大者调职降级。第 9 章 员工福利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条 正式员工均参加社会保险,享有各项保险权利。 第三条 公司可视情况,不定期举办员工聚餐、郊游等集体活动。第四条 员工与配偶若同时服务于本公司者,其各项福利可享双份。第五条 部门经理随时呈报表现优秀的员工,经公司评审后视情况发给各种奖励,具体参照第八章的员工奖励制度。 第六条 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利,对于全年无重大过失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发放标准如下: 1服务满一年者发放月薪一个月,未满一年者按比例发放; 2未到年终离职者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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