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笔录(故意伤害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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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会 见 笔 录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会见地点: 看守所,案件阶段: 会见人/记录人(问):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答): ,涉嫌罪名 : 问:我是 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 的委托并受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你涉嫌 罪一案在 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在开始会见之前,请你验证一下我们所和你的亲属 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其出具的委托书,如果你同意我们在本案 阶段担任你的代理律师,请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听明白了吗? 答: 问:你必须如实陈述,不得隐瞒。否则,我有权拒绝为你代理,你听清了吗? 答: 问:简单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 答:姓名: 、性别: 、民

2、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出生年月: 、住址: 问:你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答:(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一) 问:你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

3、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答:(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二) 问:律师在 阶段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你听清楚了吗?答: 问: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问:请谈一下你是何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 问:你有没有受到过刑讯逼供? 答:(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三) 问:下面请你谈一下目前目前有无需要我们代理申诉、控告的事项? 答:(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四) 问:你涉嫌的 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下是该条的具体规定(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

4、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你听清了吗? 答: 问:你以前是否因刑事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 答: 问:你是否参与了所涉嫌犯罪的案件?请你陈述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五) 问:你还有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答: 问:会见人(律师)有没有让你作伪证或改变口供的行为?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无法阅读可要求会见人代为阅读) ,如果本笔录记录有遗漏、错误或其他与会见人、被会见人叙述不符之处,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阅读意见: 被会见人签名确认: 年 月 日附页一附页二附页三附页四附页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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