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规定的侦查权可能是啥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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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规定的侦查权可能是啥情况?本月 18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九次委员长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审议包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内的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监察委之窗微信公众推送对检察院侦查权是这样说的:本次提请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有两个引人注目的地方,一是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是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圈里的小伙伴们热闹了。有为检察院保留

2、侦查权欢呼的。有的说,可能是保留了渎职类犯罪的侦查权;也有的说,可能是监所乃至民行部门的侦查权;还有的说,应该就是公诉部门的(补充)侦查权,等等,不亦乐乎。其实,对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的有关消息,修订草案所表述的侦查权,已经排除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后进行侦查的可能。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会经由“直接立案”而 产生,只可能是以(网 传)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二)至(八)为来源。具体来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中,已经明确在北京、山西、浙江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

3、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及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 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这些条款章节中的一个共同点就是“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权问题。亦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因此,渎职 犯罪、监所、民行部门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等,不会是修订草案中侦查权的指向。其次,因为决定对检察机关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是“ 直接立案” 的案件的 侦查权,则刑

4、事 诉讼法中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其他侦查权,包括“需要立案” 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 补充侦查权”(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规定的“提起公 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 的 补充侦查权)等,应该就是修订草案所指的侦查权。这从“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表述中可以得到一定印证:“办 理 ”非“受理”。此外,

5、 “需要立案”是由“监督” 产生。第三,从“人民检察院行使 侦查权 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检察院的侦查权除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未来的监察法还会作出安排。虽然这种安排将可能会受到监察委权力性质的制约监察委是调查权还是侦查权?但不管是调查权还是侦查权,当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时,案件本身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鉴于决定并未涉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等,检察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的调查行为统一称为(补充)侦查,并不违反且符合法理:通说认为,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在检察机关审查监察委移送案件时,通常会涉及强制措施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对监察委移送案件的补充调查宜以“侦查 ”称谓。基于此,未来的 监察法 授予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也就极为可能,包括(参照“需要立案” 侦查权)对某些特殊事项职务犯罪侦查的授权这种授权与诉讼监督职能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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