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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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 工 程 总 承 包项 目 管 理 目 标 责 任 书公司已与 (业主)签订 项目总承包合同,任命 为项目经理,特组建 项目经理部,负责履行合同任务。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促进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实现合同要求和公司的预期利益,特制定项目管理目标。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建设地点: 业主名称: 合同范围:合同工期: 项目经理是完成项目目标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项目部的领导.作为项目的全权代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本项目的管理负全责.项目部所有人员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团结和谐,共同努力完成项目管理的各项目标。2、项目总体目标:2.1 经济责任目标2.1.1 成本控制目标/利润率目

2、标:(具体由公司编制)成本控制目标表考核项目 目标值 备注一、设计年度预算控制目标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设计联络会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二、采购年度预算控制目标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设备费用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材料费用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三、工程年度预算控制目标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建安工程费用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调试工程费用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四、管理年度预算控制目标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现场管理费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项目协调费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其他费用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五、售后服务年度预算控制目标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六、预期年度总预算控制目

3、标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七、项目总预算控制目标 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2.1.2 回款率目标:(具体由综合部编制)年度回款率(A=实收帐款/应收帐款) 的比值为 100%. 实收帐款为当年度实际回款总额,应收帐款为当年度按主合同回款总额。 应收项目 应收帐款 实收帐款 回款率(%)设备款 建安工程款 技术服务款 年度帐款 年度回款率目标 100%2.2 综合管理目标:2.2.1 进度目标(具体由项目管理中心编制)完成一级进度计划的重要里程碑节点,具体如下:考核项目 节点内容 节点目标 备注第一里程碑节点 控制在节点目标之前第二里程碑节点 控制在节点目标之前第三里程碑节点 控制在节点目标之前第四里程碑

4、节点 控制在节点目标之前第五里程碑节点 控制在节点目标之前2.2.2 质量目标(由项目管理部编制)完全满足项目合同及行业规范确定的技术指标、产品应用要求和服务承诺,达到业主满意;按公司贯彻 ISO9001/ISO14000 标准确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控制过程质量。2.2.3 安全目标(具体由项目管理部编制)做到“六不、一控、一实现” 。即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严格控制轻伤事故;实现安全、文明施工。2.2.4 客户满意度目标无客户的有效投诉无合作伙伴

5、的有效投诉2.2.5 团队管理目标(具体由综合部编制)无内部投诉、团队内部团结和谐、内部沟通流畅、外部交流充分、精神文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2.6 项目文档管理(具体由综合部编制)项目文档的管理做到完整、准确、及时。3、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要求3.1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管理目标在两周内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书,包括成本控制计划、进度与回款计划、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实施计划等内容,并组织项目管理部、营销计划部、综合部制定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项目设计及实施过程优化措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由项目管理部向项目部和公司相关部门发布实施,作为项目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的基准文件。项目计

6、划书与本项目管理目标具有同等效力。3.2 公司各部门应向项目部提供人力、资金、技术和管理支持,履行本部门承担的项目管理目标和责任,各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支持是其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项目部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它管理制度进行有效控制和充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全部资料应由项目经理指定人员建档保管,并将复印件定期发回责任制归口管理部门.3.3 项目经理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协调,以保证公司按合同条款获得项目收入,完成各阶段项目回款要求。项目经理应按每月工作计划需要编制月度资金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合理使用资金,控制和降低项目财务费用、税费等支出,以有效控制项目成本。3.4 在保证项目质量满足合同要求的前

7、提下,项目经理应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全过程尤其是设计过程优化、创新工作,以节省成本和加快实施进度,提高项目总体性价比。3.5 项目部应根据行业规程和公司制度要求,妥善组织项目现场管理和内部建设,以良好协调我方和业主、分包方的利益,对分包方实施有效管理,保证施工过程安全,维护公司形象,巩固和改善公司与业主的关系。3.6 项目部应每周向公司汇报项目工作进展状况,在每月末三日前提交月度工作报告,并应用赢得值方法对项目月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保证项目成本、进度的可控性,以便于公司及时掌握项目过程信息和预防、解决问题。当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期、技术方案、物资采购价格或施工等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对单项工程成本影响

8、将超过5%或者超过 20 万元时,项目部应向公司负责人提请对项目成本控制目标进行调整。3.7 公司每年组织各中心对项目部工作绩效考核,并根据项目计划要求,定期组织进行项目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以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资料。3.8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必要调整,以保证项目正常实施,预计项目总进度调整超过 5 天应提前向分管副总裁报告,并取得批准;预计项目总进度调整超过 15 天应由项目经理申请召开各中心办公会研究,相关部门应讨论落实可靠措施促进实际工作进程,降低对其它项目进度的影响,计划调整及相关措施经确认后均应在当天由项目管理中

9、心向受影响的项目部传达。3.9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的修改、补充等变更因素,项目部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报告,形成变更处理意见并经公司分管副总裁确认,取得业主同意后才能有计划组织实施。3.10 如果项目本身或其实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项目部应立即向分管副总裁报告并评估合同履约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意见.3.11 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或公司认为实施过程必要时,由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应开展项目总结、竣工决算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获取有益于改进项目管理的经验、教训。4、考核、奖惩及兑现4.1 公司根据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10、按年考核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作业绩,并与相关岗位人员实际薪酬和年终奖金挂钩。5、其它事项5.1 本项目管理目标是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控制文件,经公司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本项目合同完成时为止。5.2 本项目管理目标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公司另行规定执行。5.3 本项目管理目标及附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负责人; 项目经理:日 期: 日 期: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管项目。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公司项目计划执行。第三条 对重

11、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

12、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五)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第六条 省重点办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根

13、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筛选全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和有关的管理工作,调查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协调解决;(三)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协调解决;(四)就省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组织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并负责办理有关城市规划的审批手续;(二)负责重点

14、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监督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四)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负责征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按照省计划部门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拨付预算内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并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安排资本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预算、竣工财

15、务决算进行审查;(三)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第九条 省审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建设中及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程序、内容、规模和标准;(二)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三)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的合法性;(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第十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重点建设项目

16、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要求,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二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并确保本部门考核目标的完成。省行业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协助项目法人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负责本行业所属的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外部建设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三)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单项工程年度施工计划,并对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协助审计部门对本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

17、进行审计监督;(五)按照省重点办的规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市长或者副市长主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并确保本市考核目标的完成。市人民政府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供水、供电、移民安置等事项的协调工作,并保证征地拆迁、工农关系协调、交通运输、治安环境等外部建设条件的落实;(二)负责市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协助项目法人选好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和外部建设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负责组织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18、的竣工验收;(四)责成市有关部门按照省重点办的规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五)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干扰、阻碍项目建设的行为。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内外市场情况,筹划拟建的建设项目,组织对拟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邀请咨询、研究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二)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应的铺底流动资金;(三)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外部建设条件;(四)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

19、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五)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拟建的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六)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科学、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各阶段的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将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七)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保证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实现,不得擅自提高建设、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因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概算超支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八)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九)加强对设计、施工的组织协调,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单项工程的

20、质量均达到设计规范、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十)对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原材料供应等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投料试车一次成功;非工业项目确保按期交付使用;(十一)重点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试生产合格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十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十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予以落实;(十四)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确保按期偿还债务。第十五条 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奖惩办法,由省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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