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G5004-201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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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4-201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Boiler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 9月 5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4-2014前 言2011 年 6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2011 年 8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

2、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3 年 3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 年 6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32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 年 8 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4 年 9 月 5 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要求,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考虑当前锅炉产权单位的

3、特征,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要求,提出了锅炉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锅炉使用管理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 王海荣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曾向东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谭 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贾胜新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 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梁国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陈新中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林菊元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王环丽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拥军沈阳沈洲热力有限公司 姜世庆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京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4-2014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4、使用安全管理 (1)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6)第四章 定期检查 (8)第四章 监督管理 (9)第五章 附则 (10)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1)附件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12)附录 b 锅炉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3)附件 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21)附件 D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3)附件 E 锅炉定期检查记录 (25)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2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5004-20141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5、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主

6、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TSG G5004-2014

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五)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六)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三)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第八条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

8、下:(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化验、交接班等使用管理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

9、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第十一条 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第十二条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10、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5004-20143(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三)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五)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六)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

11、)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通畅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八)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一) 巡回检查记录;(二)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四)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五)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六) 交接班记录;(七) 锅炉停炉保养记录;(八) 能耗状况记录;(九) 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

12、记录;(十) 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使用电站锅炉的;(二)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0t/h锅炉的;(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80t/h 的(注-1);(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1.4 MW 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五)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 10 台的(不包括 D 级锅炉) (注-2)。注-1:热水锅炉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 0.7MW 相当于 1t/h 换算。注-2: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锅炉

13、设备级别”划分。第十六条 公共聚集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与之适TSG G5004-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注-3:公众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进行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第十七条 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

14、全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合同中未明确责任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 级(含 B 级)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当发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7、8.2.4、10.5.4 等情况时,应当做出立即停炉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作

15、出记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二)作业人员是否在有效期内;(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十)水封管是否堵塞;(十一)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

16、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缺陷;(十二)其他异常情况。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5004-20145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 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 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 GB 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GB 23971有机热载

17、体的规定。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二)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三)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四)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适用时) ;(五)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六)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用管理记录;(七)能效测试报告以及节能改造

18、技术资料;(八)电站锅炉安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锅炉。第二十六条 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

19、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5 规定不实施锅炉定期检验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自行检查。TSG G5004-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本体及其运行情况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等。定期自行检查由锅炉使用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和机构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期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且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

20、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三十条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一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

21、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三)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八)锅炉能效证明文件;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 1.4.4 条范围内的 D 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资料: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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