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监 理 细 则 嘉 兴 正 信 水 利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监理部二O一五年九月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监 理 细 则审 核:校 核:编 写:二0一五年九月1 工程概况本工程范围为凤桥港河段(凤左 K0+000.00凤左 K3+091.55)和九里桥港河段(九左K0+000.00九左 K2+133.70) 。堤防总长 5099 米,凤桥港河段堤防长 3046 米,九里桥港河段堤防长 2053 米。2 总则2.1 编制依据(1)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协议书 ;(2) 南浔
2、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技术标 ;(3)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商务标 ;(4)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招标文件 ;(5)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图纸 ;(6)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监理规划 ;(7) 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2 适用范围本监理细则适用于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的工作内容。2.3 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2.4 适用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在本工程施工中可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1)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
3、及加固)施工图纸说明的技术标准,引用规程、规范;(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01)(3)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398)(4)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5)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L239-1999)(6)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 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7)水利部(2003)288 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8) 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写说明与示例(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实用手册(10) 建筑土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91,1998 年版)(1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建标
4、(2000)234 号(12) 建筑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13)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SD10582)(1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2.5 发包人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心要条件2.5.1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工程范围内的征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2.5.2 发包人负责二个排泥场(含排泥场围堰、排泥管)临时占地的借用。2.5.3 发包人负责提供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探报告。2.5.3 发包人负责提供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的控制点,并移交给施工、监理单位。3 开工审批内容
5、和程序3.1 单位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NoYes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单具备开工条件证明文件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场准备情况、审核资料监理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签收后,报送相关单位与业主商定开工日期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等施工组织及人员表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3.2 砼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内容NoYes4 质量控制内容、措施、方法4.1 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4.1.1 工程质量标准:根据南浔区南林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新建及加固)施工招标文件本工程合同质量要求为合格,但监理部以控制本工程达优良工程为目标进行工程质量控制。4.1.2 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工程施工过程控制的检验内容主要有河道
6、断面检测、土方干密度检测、砼试压块、砂浆试压块、塘渣压实度、泥结石路面压实度检测等,具体施工单位自检数量与监理抽检数量,我部按相关规范要求汇同施工单位另行出一份详细的计划。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三检合格报砼开仓浇筑申请单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监理工程师签开仓单现场待验准备工作4.1.3 旁站监理方案4.1.3.1 旁站监理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本工程质量方面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与工序有:土方回填、砼底板浇筑、主体结构砼浇筑、其他隐蔽工程等;安全方面旁站监理有模板(含支模架)拆除、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的其他高危险工序。4.1.3.2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任: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或安
7、全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4.1.3.3 旁站监理程序:1、施工方根据本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督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到达之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方,通知内容包括旁站监督内容,该部位(或工序)的计划施工时间,施工员、专职质检员(或安全员) 、特殊工种人员的名单及上岗证编号;2、监理方在收到
8、施工方书面通知后,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时到达旁站地点,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方,进行处理;3、施工方及监理方如实填写旁站监理记录;4、将旁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入监理日记。5、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4.1.3.4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或安全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1.3.5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
9、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4.1.3.6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4.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4.2.1 土方开挖质量控制4.2.1.1 土方开挖程序(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 28 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
10、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 21 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3)单位工程开工前期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方开挖工程施工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4)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并报开工申请。(5)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6)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
11、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4.2.1.2 土方开挖质量控制方法(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
12、的合同责任。(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
13、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4.2.2 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4.2.2.1 混凝土施工程序(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开工进行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 14 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2)在分部混凝土工程开工 14 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包括 7 天、14 天、28 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资料,一式三份报监理部审批。(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书面通知监理部,以便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4)混凝土工程开工 14 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包括施
14、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5)当承建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6)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 7 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7)承建单位可实时向监理部提出开工申请,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
15、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8)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4.2.2.2混凝土过程施工质量控制(1)运至工地用于混凝土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检验报告,承建单位的自检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按浙水建200328号文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试验检查项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水泥标号、凝结时间、安定性。必要时还应增
16、加:稠度、细度、水化热。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2)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说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3)混凝土浇筑用的砂石骨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文件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要求,对砂的细度模数、含泥量,碎石的级配、超逊径及含泥量等指标应重点检测。(4)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
17、承建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GB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批准。(5)混凝土浇筑开仓1天以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6)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仓证(7)承建单位在“三
18、检”合格后,填报各工序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复核。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8)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 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9)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 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设位置准确。(10)
19、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11)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形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符均应记录备查。采用代用品时,须经过试验论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12)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水片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止水片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13)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浙水建200328号)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14)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坍落度等情况的发生;运输过程中,应量缩短运输时间或转运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用缓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