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公司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同时也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鼓励职工为企业多做贡献,以进一步调动我厂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劳动部 1995464号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 199613号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闽劳险 1992003号福建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厂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补充养老保险”称“ 企业年金”)。为加强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
2、充,该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 第三条:企业年金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定,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我厂企业年金以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 5%提取,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年金根据国家政策应由企业和职工(或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2 第六条:企业年金由人事劳动工资科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 法。 2、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每年一次企业年金的结算。 3、根据实施办法 22 对企业年金进行分配,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4、按规定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支付职工企业年金,核查分配数额和计息
3、情况。 5、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对象,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职工企业年金,及时交财务科,并做好进出帐的有关记录,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我厂企业年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 实施范围 第八条:在本企业工作的在册职工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五章 分配原则 第九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 费总额的 50%,按照职工的不同年龄进行计算分配。依照距退休时间短的多补充、距退休时间长的少补充的原则,其计算办法为: 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 =按照年龄提取的企业年金保费总额全厂年龄总数职工本身年龄(当年年份 -出身年份) 第十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 50%,按照职工
4、的不同3 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分配。依照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以劳资造册为准,扣除福利发放部分)发放的多少进行分配,其计算办法为: 以工资总额计算分配所得 =按照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 5% 50% 第十一条: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企业年金保险费 =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 +以工资总额计算分配所得 第十二条:所提取的企业年金保险费的分配以当年 12月 31日在册职工的实有人数为准。 第十三条:当年退休、调离或死亡人员,以实际在岗月份分配。 第十四条:出现有以下考核条件之一的人员,当年不予分配: 1、停薪留职、开除、本人提出辞职的; 2、待业、待处理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累计旷工 5 天(含)以上或累计事
5、假在 2 个月(含)、病假在 4 个月(含)以上的; 4、脱产学习(不含公派)和厂内承包的。 第六章 支付办法 第十五条 :职工在办理退休的同时,由人事劳动工资科根据职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记录,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并一次性给予结算和付清职工企业年金保险费的累计4 额和利息。 第十六条: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身亡的,其企业年金保险费的累计额和利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七条 : 开除、本人提出辞职且在企业服务不满 15年的人员,其企业年金保险费的累计额及利息不予支付,归企业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云霄办事处职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 2002年 12 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岩烟劳字 1995第 122 号关于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岩烟会议纪要 2000第 11号中有关补充养老金的分配方案,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劳动工资科负责解释。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