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 婴安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 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 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
2、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 技术服务的,由原 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 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 格。(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 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 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已取得
3、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 产执业许可的医 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 科对外公布,以接受 监督和供孕 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 产技术服务。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
4、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 法开展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安徽省(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办法,落 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 妇学校,而且医 务 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 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 ,公告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提高 出生医
5、学证明 的使用率,并用 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 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 执行安徽省孕产期保健工作 规范和安徽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 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 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 安徽省 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 产 儿科要互相配合,同 时负
6、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 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2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 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 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 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 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
7、断提高技术 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 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 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 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按照 卫生部爱婴医院 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 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 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 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安徽省孕产期保健手册,如 实
8、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 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安徽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 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 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 人员要详细、如 实地填写孕产妇 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三)产房实行 24 小时负责制, 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 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 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 苏技术, 抢
9、救危重患儿 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 师应 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 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 历。(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 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 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 婴安全绿色通道。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 级机构包片负责 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在 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
10、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 转诊程序, 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 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 处理的孕产妇, 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 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各 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 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 误或推诿。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 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 ,且 24 小时有人值班。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
11、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在偏 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 ,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4、转诊过程的要求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 时 方转,上 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3 -七、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 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 检查,防止意外和突 发事件的发生。母婴同室区安装
12、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 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 疗和护理服务。(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 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 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 视时间不超
13、过半小时 ,每次探视只允许 12 人,需要陪 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 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 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探 视和陪护人员 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 。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八、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 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 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 婴同室区。(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 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 护 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
14、: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 时 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 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 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 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 时,才由其有血 缘关系的 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九、终止妊娠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 产、有医学指征需要 终止妊娠 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
15、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 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 签署意见。(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 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 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经医院 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 真填写孕周、引 产出来的时间 、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 护人员签名。(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 、非法取 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 婴儿死亡证明。十、弃婴处理制度(一)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 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 时报 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
16、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十一、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 、B 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 识,严禁采用检查、B 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安徽省禁止 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 行性别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 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 4 -序进行,并由安徽省 卫生行政
17、部 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 行鉴定。(三)B 超室常规胎儿 B 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 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四)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产科相关登记制度孕妇在产科门诊早孕检查时就开始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并按要求提供系统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要逐 项填写完整编号、序号。分娩时必 须按统一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5 -产科管理及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试行)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助产技术应用的
18、监督管理工作。助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 安徽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是助产技术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助 产技术的管理职能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准入,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助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 岗前培训与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助产技术服务 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准入时,应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二)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 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 术服务机构系统。按照机构 级别、技术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对 所辖范围内所
19、有助产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助产技术业务监督、指 导、培训、质量评优、接收转诊和参加会诊等。(三)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系统,建立 抢救危重孕产妇的绿色通道。(四)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和 卫生人员的助产技术服务 行为, 实施产科服务质量监控。定期组织对助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评估,质量监测 内容包括分娩总数、各种方式分娩人数(如阴道顺产、剖宫产、产钳术、胎头吸引术、臀位助产术等)、产妇并发症及合并症(如 产后出血、 产褥感染、滞产、子痫、子宫破裂、会阴 度裂伤、贫血、心脏病、肝炎等)、新生并发症(如早产 、窒息、新生儿肺炎、畸形、 颅 内出血、感染等),以
20、及新生儿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人数等,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分析,并将 问题和改进措施反 馈给助产服务机构。(五)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共同作为助产技术培训的组织者,定期组织辖区内产科、新生儿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 家成立专家组,制定培 训课程和考核内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六)规范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打 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七)落实规定的相关产科登记制度,保 护母婴安全。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 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为了向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级
21、助产 技术服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包括:(一)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1、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 产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健全 产科并开展此要求的各项技术, 负责正常分娩的助产。2、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防和及时转诊,及时动员和组织高危孕妇到上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3、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 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 教育;4、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 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 服务;5、承担本地段孕产妇系统管理、数据上报和产后访视;6、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 记报告制度,完成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按要求按时如实向有
22、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包括实施各项助产技术的产妇人数及各项结局指标等。(二)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1、负责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 产工作, 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 规范和县级综合医院产科建设标准达到要求各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标准;2、接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 产妇转诊, 负责产科危重病人的 诊治,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要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援助;设立母婴急救转诊绿色通道。按 卫生行政部 门的指定联合建立辖区内母婴安全急救中心。3、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 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6 -4、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 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参与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
23、构的会诊,承担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 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 继续教育, 为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进修提供机会;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 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 服务;6、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后 访视;7、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 记和报告制度, 认真完成与助 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包括实施各项助产技术的产妇人数和各项结局指标等;用电脑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和资料,随 时备查和接受督查。8、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改进产时服务模式,依法提供优质母婴保健服务。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 职责(一)医生的职责1、详细、
24、认真、准确的采集病史、 书写病历, 进行必要的物理学和实验检查以及临床观察,并开医嘱;2、耐心细致地向孕产妇和家属介 绍产妇情况,解 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 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3、根据产妇情况,选择最恰当的分娩方式,施行助产技术,协助产妇安全分娩;4、识别、诊断和正确处理产科常见疾病和常见急重症,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诊或请上级会诊,在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医生不得从事超过本级机构所允许从事的助产技术的范围;5、需要实施特殊处理时,应做好与产妇和家属的谈话记录 ,由孕产妇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需要实施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手术时,应严 格执行术前讨论、 术前谈话与
25、签字制度,认真做好术前准备制度、术后观察与治疗,保证受术者的安全。6、不断学习提高助产技术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二)助产士的职责1、以产妇为中心,对所管的孕产妇实行 24 小时负责制,严格地、全程负责产妇产前、产时及产后一切相关医疗保健;2、热情接待新入院的孕产妇,作好入院介绍并阐明自己的 职责;3、在分娩过程中,利用专业技巧对产妇提供心理和生理支持;4、能独立处理正常分娩,可全程负责正常产妇的接生并做好消毒工作,为产妇填写病历,为新生儿记录体重;5、对所负责产妇的问题进行细 致观察,关注 产妇整体情况,了解何时应寻求产科医师的协助;6、不断学习提高助产技术水平,减少产伤。7、关心、重视孕产妇
26、的心理、营养及饮食护理。(三)护士的职责1、以产妇为中心,对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提供有计划、有系统的围产期护理服务,对所管的孕产妇实行 8 小时在班、24 小时负责制;2、热情接待新入院的孕产妇,作好入院介绍并阐明自己的 职责;3、提供具体护理技术服务,包括执行医嘱、对孕产妇全身情况进行检查,测定生命体征,协助日常生活的照顾,协助产后康复,提供健康教育,指导母乳喂养、产褥期保健和新生儿的护理;4、对产妇进行严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师,并进行适宜的处置。5、关心、重视孕产妇的心理、营养及饮食护理;6、产妇出院、转院时,及时写好护理小结、出院指导,必要时定期随访。7、规范服务,遵守相关制度,保护母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