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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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信访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理顺职工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或相关的法人及个人,以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要求,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分为职工信访人和非职工信访人。第三条 合法的信访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 各单位要以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倾听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的监督。主管领导要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信访问

2、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第五条 信访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信访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指导基层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副组长 2名,成员由信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基层党支部书记组成。第七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设有专人员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第八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一)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3、。(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向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交流信访工作信息、经验,指导基层信访工作。(三)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四)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五)有权依据事实与规章,建议公司追究信访反映问题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六)对重大、疑难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信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采用联合办公的形式研究处理问题。(七)需要处理的其他信访工作。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按照逐级信访的规定向公司信访部门提出:(一)向公司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建

4、议。(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投诉请求。(三)反映所属单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请求。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企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信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有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

5、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企业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公司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实行一级处理,即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一级单位;集团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二级单位,负责复核。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按照逐级信访原则,先向一级处理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对已经受理,并在调查处理或复核规定期限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多头缠访。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单位和联系电话;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

6、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书面形式的信访材料交到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不可多头投递。第十五条 多名信访人反映同一问题和要求的,应采用书信、电话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3 人。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六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立即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5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经信访人签字,存档。第十七条 对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调解

7、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第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归属不清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应由信访主管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对超出本级处理权限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和政策法律咨询工作,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九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的,由信访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领导接待日制度进行安排。第二十条 信访人直接向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以外的各职能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经审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直接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主管单位或信访主管部门提出。第二十一条 信访部门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应认

8、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隶属单位、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及理由等。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第二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处理意见落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笔录。(二)告知信访人信访权利和义务

9、。告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细则第三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二十八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三)查处。对受理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调查取证,然后根据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四)答复。将调查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需要,应及时为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 ,并由信访人签署明确意见。第二十六条 公司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一般为 30 日,复杂的可延至 45 日。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不同意公司处理意见,可持信访答复意见书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否则,集团公司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职工信访人对集团公司复核后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第二十九条

10、信访人对集团公司的答复意见不服,但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而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集团公司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将来访情况告知责任单位,要求其做好信访人罢访工作。对答复后重复写信的,坚持复信 3 次。如信访人坚持继续写信,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信访部门对此类来信只做存档备查,不再处理。第三十条 信访部门及各职能部门承办信访事项,可根据信访事项的类别,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认真办理,并按照与信访人约定的时间答复信访人。(二)对领导直接批转本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及时答复信访人。

11、(三)对信访主管部门转交办理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承办单 ,应当在 45 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结后,要以文字形式将办理结果及原件送交信访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信访部门说明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 3 日内退回公司信访部门。(四)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呈报单并将有关的信访材料转呈公司主管领导阅示。(五)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组织对特定的信访事项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六)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处理权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请求事

12、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办理单位可以比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反映。(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予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 日内(或按交办要求的时间)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和原件报送交办部门(领导)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领导)说明。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出具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是信访答复的主要依据。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

13、依据,要突出说理性。第三十四条 答复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下列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一)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满意,本人不要求书面答复的。(二)咨询和建议性质的。(三)信访人言行失常的。(四)信访事项已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过的。(五)信访事项明显超出有关政策界线的。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由纳入公司对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列入对各基层单位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一)公司信访制度的落实情况。(二)在职职工非正常上访情况。(三)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缠访、闹访情况。(四)因信访工作,被集团公司、公司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情况。(五)其他对公司信访工作产生重

14、大影响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职工近亲属因家庭利益到集团公司信访,集团公司明确答复其信访要求不能解决后仍坚持信访的,视同职工本人信访。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报告、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诿、敷衍、拖延造成职工缠访、闹访的。(三)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超出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或不按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四)歪曲事实真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信访事项做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上级机关、职能部门做

15、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控告、检举材料透露给当事人,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上访。如因脱岗上访影响生产或发生事故,公司将追究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工作秩序,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职工信访人,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将其带回,并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及时通知公安人员到场,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推举代表反映信访人意愿、要求的走访,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

16、举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是公司在职职工的,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武保部门应当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的处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后,相关单位必须执行。(一)已经由联席会议方式议定解决方案的信访事项。(二)信访主管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组织专题调研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三)其他重要信访事项。第四十二条 公司领导决定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包括: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对须经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的信访事项,上会事由原则上由该项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提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信访主管部门提出。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努力做到“一次清” 、 “一次结” ,坚决防止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主动化解矛盾,变上访为下访。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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