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
2、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约谈 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五条 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
3、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 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 四风” 问题 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
4、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 一 岗双 责” 的要求, 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 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5、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第七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 和腐败问题得不
6、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第八条 约谈方式和时间:
7、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进行约谈每年至少 2 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第九条 约谈程序:(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 3 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
8、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报送。(七)提出整
9、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 1 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第十条 约谈要求:(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