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账户监管协议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与 (下称债务人,如下述主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署,则债务人即为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协议(下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本协议所列收入向甲方提供还款保障。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账户监管协议。第一条 监管范围和监管账户1.1 乙方以下述 作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保障,由甲方进行监管:(1)移动通信收费收入(2)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收入 (3)有线电视收费收入(4)供热收费收入(5)房屋按揭贷款、首付款及其他销售款(6)财政收入: (7)其他收入: 1.2 乙方在甲方或其辖属分支机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监管账
2、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 监管期限甲方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第三条 监管方式乙方承诺按下述第 种方式接受甲方对其收入实施账户监管:(1) 将第 1.1 条所述由甲方监管的所有收入款项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并承诺在其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收费单据中明确,所有款项直接汇入该账户。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应提供相关第三方的书面承诺,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监管账户。(2) 将第 1.1 条所述收入的 % 存入监管账户,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第三方关于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监管账户的书面承诺。第四条 账户日常监管4.1 乙方授权甲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
3、管,包括但不限于对监管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依据本协议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自乙方开始收取第 1.1 条所述收入之日起,监管账户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如相关收入为外汇,则按当日牌价换成人民币计算。4.3 乙方从监管账户的单笔提款数额超过 万元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4.4 乙方承诺监管账户余额低于第 4.2 条约定的最低余额的,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差额补足。在未补足差额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从该账户提取任何款项。4.5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保证监管账户资金的 (月/季)流入量不低于 万元。如资金流入量低于上述数额,甲方有权决定采取下
4、述一种或几种措施:(1)自下 (月/ 季度)起提高第 4.2 条约定的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协议约定数额为止;(2)自下 (月/ 季度)起降低第 4.3 条中的单笔提款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协议约定数额为止;(3)在乙方即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停止发放乙方尚未提取的借款或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已提取借款。第五条 账户特殊监管5.1 乙方授权甲方对监管账户进行特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情形发生后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相应的冻结和扣收。5.2 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收入归集和账户日常管理的各项约定,或债务人发生主合3同项下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乙方不
5、得从监管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直至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并被甲方认可。5.3 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在还款日或结息日前将应支付的借款本息合同其他应付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并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时从监管账户扣收借款本息及应由债务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5.4 甲方依据第 5.3 条从监管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直至上述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为止。5.5 第 4.2 条关于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的约定不对甲方依据本条约定扣收借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构成任何限制。
6、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6.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第 1.1 条约定的收入与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但本协议采取第三条第(2)种账户监管方式的除外。6.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避免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甲方避免侵害的发生。6.3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6.4 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的,甲方应及时解除对监管账户的日常监管和特殊监管。6.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收费权限、
7、收费价格、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2)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3)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出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4)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监管账户资金被强制执行或依法冻结;(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登记;(6)单位名称、章程、营业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发生上述(2) 、 (3)项情形时,乙方应在相关决议作出后 10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发生上述(1) 、 (4) 、 (5) 、 (6)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6.6 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借款展期和增加
8、借款金额外,无须乙方同意,乙方仍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乙方为债务人的,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均不影响乙方在4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第七条 违约7.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7.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损失:(1)未按本协议约定做出相关通知或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2)在正常工作时日内,拒绝接收对方依本协议做出的通知的。7.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乙方应在第 5.4 条约定的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7.4 除本协议已有
9、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8.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监管期限届满且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8.2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8.3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8.4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
10、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种方式解决:(1)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5力。(2)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0.1 10.2 10.3 第十一条 附则第 11.1 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11.2 条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包括:附件一:附件二:甲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