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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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魏安平简介1975年出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陕西省安全教育培训教师延长石油集团中级内训师电工技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提纲,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宪 法,行政法规,法 律,技术标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什么是法: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

2、法规体系框架,法的基本概念,法的特征: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分类:,按照创立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以成文法为主。按照地位和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按照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象),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法的基本概念,不同层次法的概念:,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

3、法律无效。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二十年磨一剑 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发展过程,1、初建时期(19491957年),

4、共同纲领,第一部宪法,“三大规程”,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2、调整时期(19581965年),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3、文革”时期(19661976),安全生产,活命哲学,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4、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5、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以后),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体系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出台背景,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90年代后,事故总量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增长。到2000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死伤人数众多。,2,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3,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

6、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第一章 安全生

7、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事前预防,生产经营,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

8、架,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 促进安全生产,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

9、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狭义,广义,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的全部法规规范;,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二)安全生产法的特征,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三)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四)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事事 时时 处处 人人),第一章 安全生

10、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五)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一个方针,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2、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3、三套对策体系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等等,都是预防策略)。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重大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 事后处理对策系统(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追究制度,明确事故责任追究等)。,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4、四个责任对象 政府责任方;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责任方; 中介机构责任方。,四种监督方式工会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中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中事故。,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

12、律法规体系框架,6、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7、十三种处罚方式1、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降级、撤职);2、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3、对中介机构(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4、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5、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

13、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6、对从业人员(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8、三十八种违法行为政府及监督部门可能违法的行为有5种;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总也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章违规)。,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52号),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

14、概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52号),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以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职

15、业病防治法共90条(增加11条),安监部门职责 共35条,35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款;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款;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款;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1款;新增7款。,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1、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赋

16、予了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2、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监管的主体地位,相关工作需要具体规范;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制定配套规章,相关工作需要细化补充;4、安监总局23号令存在与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和职业病防治法不符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一、47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1)背景依据,“一法”即: 职业病防治法“一规定”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四办法”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49号令)

1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0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认真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监管规章,2)工作重点,3)主要特点,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2)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3)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针对问题:1.相当多

18、的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2.相当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严重;3.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主要靠用人单位来保证。,47号令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目的: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19、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9. 工艺、设备、装置要求.10.强化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第7条)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一

20、章第4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一章第5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第6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

21、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一章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2)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危害严重单位 设置或指定机构或者组织,配专职人员;其他危害单位,超过100人 设置或者指定机构或者组织, 配专职人员;其他危害单位,100人以下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原因: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易发、高发领域。2.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且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概率不能忽视;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59,建立健全职

22、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第二章第34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23、,(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这一条主要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而设立的。,(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

24、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64,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

25、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4)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第二章第9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章第10条第2款“用

26、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66,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5)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67,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27、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6)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68,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28、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7)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第二章第27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9、、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9)工艺、设备、装置要求,7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

30、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10)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二章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

31、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新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概 述,75,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

32、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

33、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排除的三种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82,87,11929.78 20 = 238595.6 20 = 57676017175 20 = 343500,90,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工伤认定的流程,工伤争议处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零一

34、一年八月五日,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5、”,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所涵盖的范围。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同时也应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责任主体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36、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本暂行规定的附件1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依据本暂行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GB18218中表1和表2。,表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续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

37、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的要求,可以企业自己做,也可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做。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和法定安全评价一并进行。对于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要采用定量风险评价(QRA)的方法。,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 评估结论与建议。,需要重新辨识、分级、评估的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构成重

38、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规章规程 监测监控 检测检验 隐患排查 培训教育,安全管理,安全标志 周边告知 应急体系 应急演练 登记建档,企业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39、。 重大危险源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和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机结合,不是完全另搞一套。,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泄漏检测,重大危险源采集监测系统,监测内容,具备功能,安全设施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监测监控的目的,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40、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培训教育,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30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

41、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安全标志及周边告知,应急体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

42、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档案,辨识、分级记录;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设备一览表;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其他文件、资料。,监督检查,建规立档,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43、,备案登记,汇总信息报送,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修订的主要过程,2002年4月原国家局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9月原国家局报国家经贸委2003年1月

44、18日原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2003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调研修改200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3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中法名的变化,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5、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事故概念(法规),安全事故(302号令),有时称为安全生产故; 一般可以分为7类 : 火灾: 交通; 建筑; 危险物品; 矿山; 特种设备; 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事故概念(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 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条例的总体分析,共6章46条第一章 总则8条;第二章 事故报告10条;第三章 事故调查13条;第四章 事故处理3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 附则3条。,事故等级,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12人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9人死亡;1049人重伤;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5099人重伤;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报告的原则,时限性原则及时;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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