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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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1.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对加固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应与下列现行国家标准配套使用: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3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0.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

2、制和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2.1 一般术语2.1.1 结构加固工程 structure 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对可靠性不足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进行增强或调整其内力,使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并力求保持其适用性。2.1.2 结构加固工程质量 quality of structure 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反映结构加固工程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性能、耐久性能、使用功能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1.3 验收

3、acceptance结构加固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参与该工程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查,根据现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1.4 进场检查 site inspection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加固材料、制品、构配件、连接件、锚固件、器具和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或检验,以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1.5 复验 repeat test凡涉及安全或功能的加固材料、产品,在进场时,不论事先持有何种检验合格证书,均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所指定项目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活动。2.1.6 批 lot在一致条件

4、下生产、施工,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的,由一定数量个体(或散装料)组成的产品或材料集合。2.1.7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为实施抽样检验(检查)而指定的受检批次。2.1.8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sampling3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业主)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的现场取样过程。见证取样的样本应经监督人员签封后,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检测机构进行测试。2.1.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结构加固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1.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1.11

5、 原构件 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实施加固前的原有(已有)构件。2.1.12 基材 substrate涂布胶粘剂或其他粘结材料的被粘物之一。在结构加固工程中,系指被粘接的原构件。若原构件为复合材或组合材,则专指其中被粘合部分的材料。2.2 材料术语2.2.1 结构胶粘剂 structural adhesives用于承重结构构件胶接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用的胶粘剂。在土木工程中,基于现场条件的限制,其所使用的结构胶粘剂,主要指室温固化的结构胶粘剂。2.2.2 底胶 primer为改善胶接性能并防止基材表面处理后受污染或腐蚀,而先在基材粘合面上涂布的,与结构胶粘剂

6、和基材均有良好相容性和粘附能力的一种室温固化的胶粘剂。2.2.3 裂缝修补胶 repairing adhesive for concrete crack以低粘度改性环氧类胶粘剂配制的用于填充、封闭混凝土裂缝的胶粘剂,4也称裂缝修补剂。当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时,也可用其他改性合成树脂替代改性环氧树脂进行配制。若工程要求恢复开裂混凝土的整体性和强度时,应使用高粘结性结构胶配制的具有修复功能的裂缝修补胶(剂) ,也称裂缝修复胶(剂) 。2.2.4 裂缝注浆料 grout for concrete crack一种高流态、塑性的、采用压力注入的修补裂缝材料,一般分为改性环氧类注浆料和聚合物改性水泥基类注浆料

7、两类。2.2.5 结构界面胶(剂) structural interfacial adhesive(agent)为改善粘结材料、加固材料与基材之间的相互粘接性能而在基材表面涂布的胶粘剂,专称为结构界面胶(剂) 。其性能和质量完全不同于一般界面处理剂。2.2.6 纤维增强复合材 fiber-reinforced polymer,composite FRP以具有所要求特性的连续纤维或其制品为增强材料,与基体结构胶粘剂粘结而成的高分子复合材料,简称纤维复合材。在工程结构中常用的有碳纤维复合材、玻璃纤维复合材和芳纶纤维复合材等。2.2.7 阻锈剂 corrosion inhibitor能抑制混凝土中钢

8、筋电化学腐蚀的抑制剂;一般分为掺入型和喷涂型两种。在结构加固中,一般使用后者;仅当重新浇筑混凝土时,才使用掺入型阻锈剂。2.2.8 聚合物砂浆 poymer motar掺有 改 性 环 氧 乳 液 ( 或 水 性 环 氧 ) 或 其 他 改 性 共 聚 物 乳 液 的 高 强 度 水 泥 砂 浆 。结 构 加 固 用 的 聚 合 物 砂 浆 在 安 全 性 能 上 有 专 门 要 求 , 应 与 普 通 聚 合 物 砂 浆 相 区 别 。2.2.9 结构加固用灌浆料 grout for structural strengthening在混凝土增大截面工程中,为保证钢筋密集部位新旧混凝土之间紧密

9、接合和填充饱满,而掺入细石混凝土的高品质水泥基灌浆料。2.3 施工术语52.3.1 表面处理 surface treatment,surface preparation为改善加固材料与原构件之间,或新旧基材之间的粘合能力,而对其表面进行的物理或化学处理。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以物理处理为主。2.3.2 平整度 degree of plainness原结构构件经修整、处理后,尚允许表面存在的起伏、凹凸程度。2.3.3 垂直度 degree of gravity vertical在设计规定的高度范围内,加固后构件表面轴线偏离重力线的程度。2.3.4 轴线位移 displacement of axies结

10、构或构件加固后的轴线实际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2.3.5 尺寸偏差 dimensional errors结构、构件实际几何尺寸与原设计尺寸之间的差值。2.3.6 缺陷 defect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前者对加固后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后者则无决定性影响。2.3.7 返修 repair对施工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结构加固工程部位采取的整修、补救措施。2.3.8 返工 rework对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返修的结构加固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的措施。63 基本规定3.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

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制度。3.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3.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

12、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2 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3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4 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 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3.0.4 原结构的清理、修整和支护主要包括下列内

13、容:1 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道和线路以及其他障碍;2 卸除原结构上的荷载(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时) ;3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4 搭设安全支撑及工作平台。73.0.5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清除原构件表面的尘土、浮浆、污垢、油渍、原有涂装、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混凝土构件尚应剔除其风化、剥落、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缺陷至露出骨料新面;对钢构件和钢筋,还应除锈、脱脂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砌体构件,尚应剔除其勾缝砂浆及已松动、粉化的砌筑砂浆层,必要时,还应对残损部分进行局部拆砌。当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对界面处理的均匀性要求很高时,

14、宜采用高 压 水 射 流 进 行 清 理 。 高 压 水 射 流 的 作 业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C的 规 定 执 行 ;2 应采用相容性良好的裂缝修补材料对原构件的裂缝进行修补;若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修补前应先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3.0.6 在现场核对原结构构造及清理原结构过程中,若发现该结构整体牢固性不良或原有的支撑、连结系统有缺损时,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和加固设计单位报告。在设计单位未采取补救措施前,不得按现有加固方案进行施工。3.0.7 建筑结构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1 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15、;2 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作好观测记录备查;3 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4 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5 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音、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86 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7 工作

16、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3.0.8 当结构加固需搭设模板、支架和支撑时,应根据结构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规定执行。3.0.9 加固工程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 要求和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补充规定。3.0.10 当 采 用 的 结 构 加 固 方 法 需 做 防 护 面 层 时 , 应 按 设 计 规 定 的 材 料 和 工 艺 要求 组 织 施 工 。 其 施 工

17、过 程 的 控 制 和 施 工 质 量 的 检 验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3.0.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抽样原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3.0.12 检验批中,凡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留置的试件、结构重要部位的加固施工质量等项目,均须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或结构构件实体见证检验。任何未经见证的此类项目,其检测或检验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依据。3.0.13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

18、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其抽检的合格点率应不低于 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3.0.1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其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各检验批中每项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3.0.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符合本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9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完整。3.0.16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 21 章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3.0.17 检验

19、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格式填写质量验收记录。104 材 料4.1 混凝土原材料主 控 项 目4.1.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 等的要求。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

20、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 30t 为一批(不足 30t,按 30t 计) ,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4.1.2 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 ,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要求。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4.1.3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中,不得掺入粉煤灰。当采用掺有粉煤灰的预拌混凝土时,其粉煤灰应为 I 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 5%。检查数量:逐批检查。检查方法:检查粉煤灰生产厂出具的粉煤灰等级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商品混凝土检验机构出具的粉煤灰烧失量检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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