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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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CAM-C14-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2014 年 09 月 01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1 日实施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制定,由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0目 录1.引言 .32.术语和定义 .3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54.认证模式选择 .65.认证单元划分 .66.认证流程及时限 .66

2、.1 认证流程 .66.2 认证时限 .7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7.1 认证委托 .77.2 型式试验 .87.3 初始工厂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07.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1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118.1 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的选择 .118.2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128.3 生产现场抽样检查要求 .128.4 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要求 .138.5 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 .13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13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1410.认证证书 .1410.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10.2 认证证书

3、的内容 .1410.3 认证证书的变更 .1510.4 认证证书的扩展 .1510.5 认证范围的缩小 .1610.6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 .16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110.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910.8 ODM 认证证书 .1911.认证标志 .1912.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3.1 争议 .2013.2 投诉 .2013.3 申诉 .20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1附件 2 植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 .24附件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6附件 4 产品主要

4、技术规格及核查方法 .33附件 5-1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36附件 5-2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背负式动力喷雾机 .38附件 5-3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背负式喷雾器 .40附件 5-4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42附件 5-5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压缩式喷雾器 .44附件 5-6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踏板式喷雾器 .46附件 5-7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烟雾机 .47附件 5-8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动力喷雾机 .51附件 5-9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喷杆式喷雾机

5、.53附件 5-10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风送式喷雾机 .55附件 5-11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 .57附件 5-12 自走式植保机械产品补充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59附件 6 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 .61附件 7 植保机械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63附件 8 关键生产工序 .64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21.引言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

6、施规则的配套文件。认证机构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按实施规则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认证机构依据实施规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结合生产企业分类,明确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2.术语和定义2.1 初始工厂检查本实施细则中对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两部分。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植物保护机械与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2.2 生产

7、企业分类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2.3 基本认证模式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3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2

8、.4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强化监督要求,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的组合。2.5 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工厂)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本实施细则如无特殊说明,生产场所、工厂均指生产企业。注:实施规则中的“加工场所”即本定义所指场所。2.6 工厂检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

9、进行的评价活动。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和场所界限。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2.7 书面验证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验证对产品/体系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2.8 试验验证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必要时,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2.9 现场验证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4依据现场检查结果,验证对不合格/不符合项

10、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2.10 一般不符合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偶然性、轻微性失效的事实。2.11 严重不符合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的失效事实,包括不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检查不合格、重复发生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关键过程控制问题、因产品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3.1 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 A、B、C、D 四类,分类原则见表 1;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类别 分类原则A 至少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评为 A 类:1)初始工厂检查、近两年内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每年不超过 2 个

11、;2)近两年内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均为“合格”;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4)未有涉及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利信息。B 除 A 类、C 类、D 类之外的其它生产企业。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C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C 类: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非关键项不合格的;3)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如能效、性能等)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4)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植物

12、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5D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D 类: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 不通过”的;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关键项不合格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认证机构监督检查和/或抽样的;4)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5)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为“不合格”;6)不能满足其它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3.2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初评价一次,并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价。认证委托人

13、、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3.3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照 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4.认证模式选择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模式有以下四种:1)基本认证模式2)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3)基本认证模式+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4)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具体认证模式依据企业分类结果确定的监督方案执行。5.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的划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具体划分依据按照实施细则附件 1执行。若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不得划为同一单

14、元。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66.认证流程及时限6.1 认证流程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6.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天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 90 天。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 3 天。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计算。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10 天,以审核员

15、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天。境外认证项目认证时限按照认证合同执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7.1 认证委托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通常应通过认证机构网站(),获取认证申请书,按照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

16、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77.1.2 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认证机构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7.1.3 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3)以 ODM/OEM 委托认证的,未

17、提供有效的 ODM 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7.2 型式试验7.2.1 型式试验方案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抽)试验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等信息。具体型式试验方案按以下要求确定:a)送(抽)样原则根据实施规则附件 1 规定的单元划分,每单元选取 1 个规格。若该产品单元涵盖自走式产品,则该自走式产品必选,该单元其他型号产品再选取 1 台。型式试验未通过的产品,重新申请认证时,型式试验采取抽样的方式。b)样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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