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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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培训安排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第三章 规范用词说明第四章 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控制第五章 野外记录的基本要求第六章 岩石和土的形成第七章 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第一节 岩土的定名与分类第二节 岩土的野外鉴定与描述第三节 钻探与取样第四节 原位测试第五节 地下水第六节 记录格式第一章 培训安排 3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4第三章 规范用词说明 8第四章 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9第五章 野外钻探记录的基本要求 11第六章 岩石和土的形成 12第一节 岩石 12第二节 土 12第七章 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 14第一节 岩土的

2、定名与分类 14二、 土的定名与分类 14第二节 岩土的野外鉴定与描述 16第三节 勘探和取样 25第四节 原位测试 29第五节 地下水 31第六节 记录格式 33第一章 培训安排1、培训目的 为保证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质量,提高记录员的水平和质量意识,统一记录要求,对本单位、外协单位记录员进行野外钻探记录培训。2、培训目标(1)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要求;(2)熟悉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本单位对记录的管理要求;(3)掌握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对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4)掌握岩土的分类、描述的实际操作技能。2、培

3、训时间共 2 天,其中 1 天半集中授课,半天实际鉴别。3、培训方式(1)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部分以讲解为主,课堂提问为辅;(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部分以提示、提问方式为主,通过讨论识别影响安全和环境的因素并了解一般的控制措施;(3)土样鉴别采用先理论后实践的方式,实践采用先自我鉴别,再与室内试验相对照的方式。4、培训有效性评价方式以技能考核为主,内容为土样鉴别。5、考核及格准则(1)总分 100 分,70 以上(含)为及格;(2)土样鉴别的技能考核以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允许一级误差,完全正确此项为满分,误差一级得分为满分的 80%;1/30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岩土工程勘察涉及的主要法律法

4、规主要有两部分,相关的条文摘录如下。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 115 令号 2003 年 2 月 1 日实施)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

5、察纲要 ,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

6、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部分摘录)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2/30(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

7、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393 号令,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9、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30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

10、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

11、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12、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略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略(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略 (四)略 (五)略(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13、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14、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略 (三)略 (四)略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5、处 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明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明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16、”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第四章 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控制1、影响职业健康安全主要因素的识别(1) 触电(地上、地下) ;(2) 高空坠物;(3) 高空坠落;(4) 机械伤害(故障、不安全状态) ;(5) 有毒有害气、液体的泄露和排放。2、影响环境主要因素的识别(1)有毒有害气、液体的泄露和排放;(2)泥浆直接排放。3、影响职业健康安全主要因素的控制制定或获取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4、影响环境主要因素的控制制定环境控制方案,并严格按控制方案进行运行。5、野外钻探常见安全事故或隐患及其预防措施(1)、了解地上、地下各类管线分

17、布1)地上循线法;2)地上向地下循线法。(2)、用洛阳铲探查地下管线,其直径小于钻孔直径洛阳铲直径钻孔直径。(3)、人的不安全行为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互相提醒;3)安全检查。(4)、物的不安全状态1) 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非势能或动能最低状态) 检查 稳定状态;2)物体与物体之间连接不牢固 检查 牢固。(5 )、机械、设备故障或处于不稳定状态(非势能或动能最低状态)7/30检查 修复(冬季液压油凝固案例:先正转,后反转 伤人)置于稳定状态(案例:李福永触电案,钻机架子未放下即行驶)(6)、课堂上讨论总结的其他常见安全事故或隐患及其预防措施。第五章 野外钻探记录的基本要求1、记录应按

18、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满足规程、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要求。2、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并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或损毁。3、记录应采用黑色铅笔,硬度一般应采用 H、HB 、B 。4、记录不得涂改;必要时可以更正,更正应采用划改法,划改后应能识别原有内容和更正后内容;更正一般由记录员进行,其他人员更正时或更正后应与记录员进行确认,防止发生错误;更正人应在更正处签名确认。5、每份记录首页(扉页)均应标识工程名称、孔号、终孔深度、地下水位,每页记录均应标识孔号。6、记录员、队长(机长)均应在记录上签名。7、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对记录进行检查,合格后应在首页(扉页)上签名。8、工程(技术)负责人

19、应在提交成果后、规定期限内将记录随其他工程资料一并存档保存。第六章 岩石和土的形成第一节 岩石1、岩石成因分类岩石按成因可分为:岩浆岩(火成岩) 、沉积岩(水成岩) 、变质岩三大类。2、岩石的形成过程和主要识别特征岩浆岩:岩浆在向地表上升过程中,由于热量散失逐渐经过分异等作用冷凝而成。沉积岩:由岩石、矿物在内外力的作用下破碎成碎屑(xie)物质后,再经水流、风吹和冰川等的搬运、堆积在大陆低洼地带或海洋,再经胶结、压密等成岩作用而成。按成因又可细分为碎屑沉积、化学沉积、生物沉积。主要识别特征为具有层理。几种典型沉积岩的鉴定:(1) 页岩:泥质、具薄层理(2) 泥岩:泥质、不具薄层理(3) 石灰岩

20、、泥灰岩、白云岩:滴稀盐酸起泡变质岩:岩浆岩或沉积岩在高温、高压或其他因素作用下,经变质而成。主要识别特征为具有片麻状、片状或片理。第二节 土1、土的形成过程由岩石、矿物在内外力的作用下破碎成碎屑(xie)物质后,再经水流、风吹和冰川等的搬运、堆积在大陆低洼地带或海洋,未经胶结、压密而形成的第四纪松散沉积物。2、第四纪沉积物的主要成因残积、坡积、洪积、冲积、淤积、风积。3、第四纪沉积物的基本特征(1) 以陆地沉积为主,出露地表以陆相为主,一般未经成岩作用;(2) 具有松散性;(3) 具有多变性,沉积环境复杂,沉积层性质、结构和厚度迅速变化,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变化迅速;(4) 具有移动性,沉积时

21、间短,未胶结成岩,受各种营力影响,随时有被搬运、堆积的可能,难以找出原始产状;(5)常构成各种堆积地貌形态,并在各种地质单元中呈现出有规律的变化。第七章 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第一节 岩土的定名与分类一、 岩石的分类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2、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 7.1 表 7.3 执行。表 7.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坚硬程度 坚硬岩 较 硬 岩 较 软 岩 软 岩 极软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fr60 60fr30 30fr15 15fr5

22、fr5表 7.2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完整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完整性指数 0.75 0.750.55 0.550.35 0.350.15 0.15表 7.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完整程度坚硬程度 完 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 碎 极破碎坚硬岩 V较硬岩 V较软岩 V V软 岩 V V V极软岩 V V V V V二、 土的定名与分类1、晚更新世 Q3 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表 7.17 执行。2、粒径大于 2mm 的颗

23、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 7.4 进一步分类。表 7.4 碎石土分类土的名称 颗 粒 形 状 颗 粒 级 配漂 石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 200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块 石 棱 角 形 为 主卵 石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 20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碎 石 棱 角 形 为 主圆 砾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角 砾 棱 角 形 为 主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3、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的

24、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 7.5 进一步分类。表 7.5 砂土分类土的名称 颗 粒 级 配砾 砂粗 砂中 砂细 砂粉 砂 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质量占总质量 2550%粒径大于 0.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粒径大于 0.2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85%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4、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且塑性指数 IP 等于或小于 10 的土,应定名为粉土。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DBJ0150

25、192) (以下简称北京规范)细分为:砂质粉土:3 IP 7 粘质粉土:3 IP 75、塑性指数大于 10 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 10,且小于或等于 17 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北京规范细分为:粉质黏土 10 IP 14 重粉质黏土 14 IP 17塑性指数大于 17 的土应定名为粘土。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 76 克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 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6、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13/30(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

26、定名;(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 1/3 时,宜定为“互层” ; 厚度比为 1/101/3 时,宜定为“夹层” ;厚度比小于 1/10 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 0.5m 时,宜单独分层。第二节 岩土的野外鉴定与描述1、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 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根据岩石质量指标 RQD,可分为好的(RQD?90) 、较

27、好的(RQD=7590) 、较差的(RQD=5075) 、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 。2、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 7.6 执行。表 7.6 岩层厚度分类层 厚 分 类 单层厚度 h (m)巨 厚 层厚 层中 厚 层薄 层 h1.01.0h0.50.5h0.1h0.13、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 IV 级和 V

28、 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 3.2.5条第 3.2.7 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4、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

29、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4)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臭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6)对具有夹层、互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厚度和层理特征。5、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 7.7 或表 7.8 确定,表中的 N63.5 和N120 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 B 修正。定性描述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 A 表 A.0.6的规定执行。表 7.7 碎石土密实度分类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

30、.5 密 实 度N63.5 ? 5松 散5 ? N63.5 ? 10稍 密10 ? N63.5 ? 20 中 密N63.5 ? 20 密 实注: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 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 100mm 的碎石土。对于平均粒径大于 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 100mm 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表 7.8 碎石土密实度分类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 密 实 度N120 ? 3 松 散3 ? N120 ? 6 稍 密6 ? N120 ? 11 中 密11 ? N120 ? 14 密 实N120 ? 14 很 密6、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 N 划

31、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 7.9 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表 7.9 砂土密实度分类标准贯入锤击数 N密 实 度N1010N1515N30N30 松 散稍 密中 密密 实7、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 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 7.10 和表 7.11 的规定。表 7.10 粉土密实度的分类孔 隙 比 e 密 实 度e0.750.75e0.90e0.9 密 实中 密稍 密注: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度。表 7.11 粉土湿度的分类含 水 量 w 湿 度w2020w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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