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预案-米A等强拆预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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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潼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米 A、刘 B、米 C、肖 D房屋拆迁纠纷一案的执行预案(2011)潼法非行执字第 112 号本院受理重庆市潼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县建委)申请执行米 A、刘 B、米 C、肖 D 等 4 人房屋拆迁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米 C 及其妻肖 D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强制执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执行依据县建委“潼城建拆裁(2011)第 1 号”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二、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米 A,男,1928 年 11 月 17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潼南县印刷厂职工宿舍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2811

2、170012。被执行人刘 B,女,1930 年 11 月 8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潼南县印刷厂职工宿舍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3011080021。被执行人米 C,米 A 之子,1964 年 1 月 31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401310017。2被执行人肖 D,米 C 之妻,1966 年 6 月 13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606132381。三、案件由来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 68

3、 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春,公司经理)与米 A、刘 B、米 C、肖 D 等 4 人房屋拆迁纠纷 一案,县建委于 2011年 1 月 26 日作出潼城建拆裁(2011)第 1 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米 A、刘 B、米 C、肖 D 等 4 人与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城市房屋拆迁争议作出裁决,并限定实际居住应拆除房屋(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房屋)的米 C、肖 D(被拆迁人)于裁决 书 送达后 15 日内自行搬迁。该裁决作出后,米 A、刘 B、米 C、肖 D 等 4 人向潼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潼南县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3 月 31日作出了潼府复决(2011)3 号复

4、议决定,维持县建委作出的潼城建拆裁(2011)第 1 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此后,米 A、刘 B、米 C、肖 D 等 4 人未在法定的起 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政裁决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发生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后,米 A、刘 B、米 C、肖 D 等 4 人亦未履行行政裁决决定。2011 年 4 月 27 日,县建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3依法组成合议庭,经组织听证并依法审查后,于 2011 年 5月 17 日作出(2011)潼法非行审字第 107 号执行裁定:潼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潼城建拆裁(2011)第 1 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执行。该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5、,县建委于 2011 年 4 月 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立案执行。四、案件前期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向米 A、刘 B、米 C、肖 D 等四被执 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和传票,责令四被执行人在 2011 年 5 月 30 日前自动履行搬迁义务,并于2011 年 5 月 30 日 9 时 0 分到本院接受谈话。此后,四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搬迁义务,又未主动到本院接受谈话。2011 年 6 月 1 日和 2 日,本院执行干警、执行局负责人和院领导先后 3 次前往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房屋外面找被执行人作思

6、想工作,但该房屋房门紧闭、室内无人应答。2011 年 6 月 3 日,本院发出强制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 2010 年 6 月 13 日前迁出以上房屋。经本院调查,四被执行人所在的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纪念碑社区居委会于 2010 年 6 月 16 日向本院证实,被执行人米 A、刘 B 现居住于潼南 县梓潼街道大同街 46 号印刷厂4家属区,被执行人米 C、肖 D 现居住于潼南县梓潼街道正兴街 95 号 7-2 号。应拆除房屋(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房屋)内仅有少量的生活用品。五、执行方式强制。六、执行时间2011 年 7 月 6 日(暂定)。七、执行地点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

7、处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八、执行内容将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房屋内的人员强制迁出,将室内物品搬至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然后将镇江堤 16 号房屋交县建委拆除。九、机构、人员、装备、职责(一)现场指挥部成员:1、指挥长:周子恒(本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2、副指挥长:卜元武(本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波(本院执行局副局长);3、信息联络员:徐红(本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蒋娟(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员)。装备:指挥台设备一套、对讲设备一套、扩音喇叭一只,臂章各一(蒋娟负责准备)。职责:负责整个执行过程的指挥。5(二)交通管制组组长:成员:交巡警 4 人。装备:(日常工作装备,自备

8、)。职责:负责莲花大桥南桥头至大码头滨江路部分和正兴街邮政储蓄所旁路口的交通疏导或临时交通管制。(三)外围警戒组组长:成员:县公安局警察 20 人(其中,便衣 4 人)。装备:警戒带 2 卷、警棍 20 支、手铐 5 副、灭火器 4 只、盾牌 5 块(县公安局负责准备),警示牌 2 块(本院执行局张扬负责准备)。职责:负责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房屋四周的警戒,防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四)现场警戒组组长:周余辉(本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成员:法警 4 人(其中,便衣 2 人)、陈知操(便衣)、郑鑫(便衣)、本院其他部门人员 4 人(便衣)。装备:警戒带 1 卷、警棍 4 支、手铐 4 副

9、、防割手套 4 副、头盔四只(法警自备日常工作装备,不足部分由郑鑫负责准备)。职责:负责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房屋执行现场的破门、警6戒、人员控制及带离现场、羁押等。(五)宣传教育组组长:朱海(本院执行局执行科科长)。成员:冯诚、陈学见、杜贤全,本院其他部门人员 2 人,梓潼街道办事处干部 4 人,社区人员 2 人。职责:负责对被执行人和其他阻挠执行的人员进行劝说,负责对外围警戒组和现场警戒组带离现场的人员进行劝说、教育。冯诚、陈学见负责询问,陈学见负责记录。(六)执行实施组组长:米加忠(本院执行局审判员)。成员:执行局执行干警 7 人。职责:朱海、张扬负责执行现场的物品清点,张扬负责物品登记

10、;米加忠、周薇负责物品存放点的物品清点,周薇负责物品登记;陈美霖负责现场摄像,梅新敏负责现场记录;罗定奎负责制作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七)维稳组组长:成员:信访局 2 人,县维稳办 2 人,县建委 2 人,梓潼街道办事处干部 2 人,社区人员 1 人,本院其他部门人员 2 人。职责:负责对影响、阻扰、妨碍执行的人员进行劝说,负责配合宣传教育组对外围警戒组和现场警戒组带离现场的7人员进行劝说、教育,负责防止矛盾激化和善后工作。(八)后勤保障及应急组组长:成员:李浩富、刘杨、蒋娟,锁匠 1 人,搬运人员 6 人,县医院医生 1 人,电工 1 人。装备:破门工具 1 套,搬家车辆 1 台(现场

11、停靠),救护车 1 台(现场停靠)。职责:负责后勤保障和各类应急。其中,蒋娟负责各参战人员的饮用水,李浩富、刘杨负责执行现场不同点位录像;县建委负责联系锁匠、搬运人员、搬家车辆、医生、救护车、电工等。(九)监督组组长:成员:各级人大代表 2 人,各级政协委员 2 人,媒体工作人员 2 人。职责:负责对整个强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十、执行步骤及过程方案一:择机通知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询问,然后告诉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若其仍然拒不迁出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房屋,则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若不履行,则按“方案二” 进行强拆。8方案二:2011 年 7 月 6

12、 日(暂定)9 时 0 分,本院参执人员在本院办公楼右前侧集中,其他参与人员在莲花大桥南桥头滨江路集中。9 时 15 分,由现场警戒组着便装的成员到正兴街镇江堤 16 号以谈话为由将室内人员进行控制,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控制或带离现场。然后通知其他各组人员从各集合点直奔执行现场,并各就各位。本院录像人员对执行现场进行录像,执行人员及搬运工对室内所有财物进行清点、搬运,室内财物搬完后,挖掘机进入现场对房屋进行破坏性清除。方案三:所有参加强制执行的人员于当日 9 时 0 分从法院出发,交通管制组对莲花大桥南桥头至大码头滨江路部分和正兴街邮政储蓄所旁路口的交通疏导或临时交通管制,外围警戒组按被拆迁房屋东

13、面 6 人、南面 2 人、西面 2 人、北面 6 人、机动 4 人的方式划定警戒区就位,在确定没有其他意外情况下,其他各组人员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陆续进入拆迁房屋区域开展工作。十一、需要准备和注意的事项(一)本次强拆是为了贯彻落实市高院“渝高发(2008)86号” 文件精神和加快推 进我滨江片区改造的重要举措,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到“政策宣传 到位、思想工作到位、录音录像到位”,确保此次 强拆取得圆满 成功。(二)所有参战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纪律,9文明执法,确保本次强制执行顺利进行。(三)相关部门要做好各自准备工作,其中,拆迁人务必在强制执行前两天封堵拆迁现场周围的围墙口子

14、,仅留靠近莲花大桥南桥头方向的通道一个;县建委务必在强制执行前三天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观测,掌握该房屋的人员出行情况,并于强拆当日 8 时 50 分前将搬家车辆停靠在邮政储蓄所靠执行现场一边备勤。(四)法院、公安的人员(除按要求着便装的以外)一律着制服,其余参战人员凭证出入现场。(五)现场指挥部发出指令后,交通管制组务必及时对莲花大桥南桥头至大码头滨江路部分和正兴街邮政储蓄所旁路口的交通进行疏导或临时交通管制。(六)执行人员进入被拆房屋时,现场录像必须同步跟进,然后清点被执行人的家具和其它物品,并由书记员按一式三份登记造册,同时由搬家人员进场搬迁。现场清理完毕后,务必立即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破坏性

15、拆除。(七)不排除未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中途到拆迁现场找麻烦。因此,外围警戒组要特别注意,一旦发现,维稳组要同步跟进作指认、盯人、接待、劝说工作。若他们强行冲破警戒线,则由外围警戒组采取控制措施。(八)救护车务必于强拆当日 8 时 50 分前停靠在邮政储蓄所靠执行现场一边备勤;救护人员应配备好急救设备和药10品,并随时做好救护准备;摄像、摄影人员应对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摄像、摄影,并刻制光盘附卷。(九)各组人员撤离执行现场后,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派出所、县信访局要安排专人跟进,做好被执行人的疏导、安抚工作,以免出现过激行为或发生意外事件。(十)因执行现场紧靠闹市,围观群众较多,外围警戒组要注意观察动向,防止其它无关人员冲击执行现场。(十一)在执行前,相关部门一定要注意对执行对象、时间等有关情况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一、被拆迁房屋位置平面图(远景);二、被拆迁房屋位置平面图(近景);三、被拆迁房屋正门(北面)图示;四、被拆迁房屋左侧(西面正视);五、被拆迁房屋左侧(西面后侧视);六、被拆迁房屋右侧(东面前侧视);七、被拆迁房屋右侧(东面后侧视);八、被拆迁房屋后侧(南面)鸟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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