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 全 工 作 的 方 针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2、安全生产管理有规范: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3、 三 不 伤 害 : 不 伤 害 自 己 , 不 伤 害 他 人 , 不 被 他 人 伤 害2 生 产 操 作 人 员 四 懂 : 懂 设 备 构 造 , 懂 设 备 性 能 , 懂 设 备 用 途 , 懂 工 艺 原 理3 三 会 : 会 操 作 , 会 维 护 保 养 , 会 排 除 事 故4 操 作 记 录 五 化 : 记 录 规 格 化 , 字 体 仿 宋 化 , 检 查 经 常 化 , 展 览 制 度 化 , 管 理 标 准 化5
2、消 防 器 材 三 定 一 交 : 定 点 , 定 人 , 定 检 查 , 列 入 交 接 班 中 交 接9 十 四 不 准( 1) 、 加 强 明 火 管 理 , 厂 区 内 不 准 吸 烟( 2) 、 生 产 区 内 , 不 准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3) 、 上 班 时 间 , 不 准 睡 觉 、 干 私 活 、 离 岗 和 干 与 生 产 无 关 的 事( 4) 、 在 班 前 、 班 上 不 准 喝 酒( 5) 、 不 准 使 用 汽 油 等 易 燃 液 体 擦 洗 设 备 、 用 具 和 衣 物( 6) 、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不 准 进 入 生
3、 产 岗 位( 7) 、 安 全 装 置 不 齐 全 的 设 备 、 工 具 不 准 使 用( 8) 、 不 是 自 己 分 管 的 设 备 、 工 具 不 准 动 用( 9) 、 检 修 设 备 时 安 全 措 施 不 落 实 , 不 准 开 始 检 修(10)、 停 机 后 的 设 备 , 未 经 彻 底 检 查 , 不 准 启 用(11)、 未 办 高 处 作 业 证 , 不 带 安 全 带 , 脚 手 架 、 跳 板 不 牢 , 不 得 登 高 作 业(12)、 石 棉 瓦 上 不 固 定 好 跳 板 , 不 准 作 业(13)、 未 安 装 触 电 保 安 器 的 移 动 式 电 动
4、 工 具 , 不 准 使 用(14)、 未 取 得 安 全 作 业 证 的 职 工 , 不 准 独 立 作 业10、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不服从管理 )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 。11、接到违反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12、 操 作 的 六 严 格 : 严 格 执 行 交 接 班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巡 回 检 查 制 度 ; 严 格 控 制 工 艺 指 标 ; 严 格执 行 操 作 法
5、规 ; 严 格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规 定13、危险化学品: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14、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后撤离作业场所。15、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 ,应当立即向(现场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16、 除 办 公 室 、 控 制 室 、 值 班 室 和 检 修 班 组 室 外 , ( 任 何 ) 人 进 入 生 产 现 场 , 必 须 戴 ( 安 全 帽 ) 。17、 “四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事 故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未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 群 众 未 受 到 教 育不 放 过 ; 整 改 措 施 未 落 实 不 放 过 ,18、 燃 烧 的 三 要 素 为 ( 可 燃 物 ) 、 ( 助 燃 物 ) 、 ( 达 到 可 燃 物 着 火 点 的 温 度 ) 。19、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供气式防毒呼吸)面具。20、对电击所致心博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每分钟挤压( 60-8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