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毕业论文(20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法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日摘要【摘要】近年来,在市场竞争与利益追求的驱动下,大量用人单位制定了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期达到其节约劳动成本、片面追求管理效率的目的。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违规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而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无疑在于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以及由此形成的实践弊端。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有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得以进一步完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十分有限,其中许多规定甚至模棱两可。而一部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解决与劳动者争
2、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文试图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缺陷进行剖析,以完善相关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究。【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立法完善【ABSTRACT】RECENTLY,DUEOFCOMPETITIONFORMARKETSANDPURSUITOFPROFITS,THEREAREMANYEMPLOYERSMAKESOMELABORREGULATIONSWHICHAREILLEGALSOTHEYCANSAVEITSECONOMYLABORCOSTANDRAISETHEPRODUCTIONEFFICIENCYASARESULT,MANYCASESHAVEHAPPENDEDBECAUSEO
3、FILLEGALLABORREGULATIONS,WHICHLEADTOTHELABORDISPUTESANDENROCH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WORKERSUNDOUBTFULLY,THEMAINREASONISTHATTHELEGISLATIONABOUTTHELABORREGULATIONSINCHINAISPOORALTHOUGH,THEREARESOMEIMPROVEMENTABOUTTHELABORREGULATIONSINTHENEWLAWWHICHIS“THELABOURCONTRACTLAW“HOWEVER,THELAWABO
4、UTLABORREGULATIONSARESTILLLIMITED,EVENMORESOMELAWAMONGTHEMAREEVENAMBIGUOUSUNCLEARATLAST,THELEFALITLABORREGULATIONSARETHEBASISOFTHEEMLOYERSRECRUITANDUSEWORKERS,SOLVETODISPUTEWITHWORKERANDGUARANTEETHEIMPORTANCEOFWORKERLEGALRIGHTS【KEYWORDS】THEEMPLOYERTHELABORREGULATIONSTHEIMPROVEMENTOFTHELEGISLATION目录摘
5、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界定1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义1(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特点2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实践弊端3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3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践弊端5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完善7(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立法调整7(二)细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增强可操作性7(三)倾斜保护以保障权利义务平衡8(四)加强政府监管,增加劳动者救济途径9结语9参考文献9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1一部规范完善的
6、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提高用人单位生产管理效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我国现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单位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只限于原则性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法律概念,且相应的抽象性的劳动立法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等等都缺少相应具体规定。同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立法上的粗糙不完善以及部分用人单位缺少、淡薄相关的法律知识以至于出现大量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此带来了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的劳动者
7、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件,这严重影响了劳务市场的稳定、破坏了劳务关系的和谐。因此,我们必须在立足于国情,全面考虑劳资双方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立法上要更加与时俱进,不断规范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本文将主要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缺陷及问题,积极进行理论探究,以期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纠纷和完善立法有所裨益。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界定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义目前关于何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没有一个准确公认的概念,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也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何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缺乏确切的的法律依据,因此
8、各国的用人单位和国际组织、学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都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表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各企业也有WORKRULES,COMPANYRULES,WORKSHOPRULES,或STANDINGORDERRULES,WORKSHOPRULES,RULESOFEMPLOYMENT或STANDINGORDER等种种称谓。2同时在世界各国也有着不同的称呼例如内部劳动规则、雇佣规则、工厂规则、工作规则等。此外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下做了如下定义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或大部分劳动者,虽非专门但主要是和就职中劳动者的行动有关的规则。3同样在学者之间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概念也存
9、在着争议,例如大陆学者就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单位内部实1王昌硕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98页。2陈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模式的探讨,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3林报贤劳基法的理论与实务(台湾),捷太出版社民国92年版,第462页。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而对于此种在大陆较为流行的通说而言,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仅仅限制于管理和组织劳动过程中,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旨在于更加合理有效的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劳动者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的效率。而用人单位规章制
10、度所调整的范围理应包括整个劳动过程和与劳动过程相关的一切方面,包括但应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奖惩制度;财务制度;劳动制度。1笔者以为上述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定义表达各不尽相同,其关键在于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涉及的调整的具体对象,约束的主要行为是否仅限于劳动过程存在争议。而这是造成各种学说观点争议最直接的原因所在。究其分歧造成的根源在于学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即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侧重不同。在此笔者认为我国经济起步较晚,现阶段也并未完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我国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也并未对此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结合
11、具体国情而言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以在生产组织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合理履行劳动义务的单位章程规定较为贴切。(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特点虽然前述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义各不相同,但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一种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组织管理以及调整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的重要规章制度无疑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制定主体的单一性;用人单位规章往往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的一种方式,虽然其制定过程有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表参与,但是用人单位却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对于劳动者参与制定用人单位规章的方式和程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表述不尽相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款
12、,劳动者的民主参与基本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民主提议、平等协商,前者指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后者是指企业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而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取得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多数同意;但是,公司法又将企业重大决策的权利完全交给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2第二,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适用主体上虽然适用本单位内所有职务的劳动者,但是却仅仅约束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而对于生产劳动以外的行为并未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第三,存废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论在起草、制
13、定、审议、生效还是在其后根据具体的1于帮存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理分析,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8年。2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现实状况的更改在程序上、适用上都具有稳定性,并非能简单生效施行或者废除的,其生效与失效都必定经过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第四,格式的规范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多以法规形式出现,多表现为“章”、“节”、“条”等形式,其内容和形式往往采取一定的模板或者固定的样式,同时用人单位在对规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时也遵循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1第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开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完成用人单位规章后必须在用
14、人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公示,使所有员工都知晓其相关内容,同时法律规定如诺用人单位未以合理的形式公示用人单位规章的内容则不得向劳动者主张其规章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实践弊端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1、没有统一的立法调整目前我国有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散落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等企业法律法规,都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赋予了企业包括劳动规章制度在内的重要规章制度制定权,并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2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在
15、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过限于原则性,仅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用人单位规章,而却未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切内容、生效要件以及用人单位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由国务院出台的相关通知、办法等由于属于行政法规或者是部门法在法律效力而言是极其有限的。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性质地位未定有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性质一直是劳动法学界争议的一个焦点,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其对劳动者的约束效力。纵观有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的学说主要存在着“契约规范说”与“法律规范说”两种观点。契约规范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在于劳动关系双方对用人单位规章意思的合意即
16、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予以认可或接受时,用人单位规章转化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此时产生了具有法律效力进而予以规范劳动关系;3法律规范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制约力的根源1李楠用人单位制度的效力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2卢燕伟劳动规章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3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10月,第2122页。在于规章制度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而与劳动者主观意思无关。1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性质的规定仅仅点露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
17、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为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的,据此我们可以认定为法律授权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的一种形式,而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理
18、应享有法律效力,但是其后文又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应与劳动者或者工会协商,然据此我们也可以认定为劳务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最后此条又言“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如若此处用人单位拒绝又如何因此根据此法条我们既不能确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法律规范”的性质也不能认定为“意思自治的契约”结果。3、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可操作性差从制定程序而言,法律明文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采取“民主形式”,但对何为民主,以及民主的程度并未做出详细规定。而就现实状况而言,许多用人单位单方“立法”已是司空见惯,许多职工代表参加或者工会意见已经流于形式。而备案通知虽然规
19、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应包含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七项内容,但这些有关劳动规章的备案仅限于新开办用人单位,未将其余企业纳入范畴,虽然这一文件使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从抽象到具体迈进了一步,但是它毕竟只是由部门颁发一个规范性文件,即“通知”,因而其效力是有限的。2在另一方面,公示程序作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定生效要件的内容,即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公示的,不得向劳动者主张其对劳动者的约束效力,但是就公示程序的方法和具体操作程序相关劳动法却未做详细的规定,因此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以至于在双方发生劳务纠纷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示与否进行取证时存在
20、着困难。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及生效要件不明确我国目前相关的劳动法并未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做出细致的明文规定,而如此导致的结果就是用人单位对于何为合法的规章制度没有一个底线和清楚的界限。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合法”在此应当做出一个扩张解释,即在此不仅仅表现为合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1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10月,第2122页。2唐柳企业劳动规章之理性构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同时也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合理原则,例如某用人单位规定迟到上班规定时限一分钟罚没本月所以工资,则此类看似“合法”但不合
21、理的条文,也不应作为用人单位规章的合法内容。其次,有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并不明确,但从法理而言用人单位规章的有效要件应当包括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三个方面。同时劳动部门备案也应成为一个生效要件。就主体合法而言王全兴教授指出“内部劳动规则只能由单位行政制定,但并非单位行政中的任何一个管理机构都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一般认为,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应当是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于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1但是,在现行的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关于此的确切规定,即使有所规定,例如公司
22、法中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享有制定权但也与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而无非得以明确的主体。再次就生效程序方面以及生效内容要件前述笔者已加以论述,未不重复累赘起见,此处笔者不再予以阐述。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践弊端1、用人单位规章权利义务的失衡完善的用人规章制度可以规范其内部的生产和劳动管理,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组织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还可以协调内部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大量的用人单位利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限制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用人单位规章沦为“合法”剥削劳动者
23、的工具。这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片面强调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往往进行忽略亦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掩饰,例如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而言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等。除了这些以外,还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而这些重大事项往往是那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涵盖的内容,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职工股权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是一个方面,同时用人单位滥用“法律权利”也是造成权利义务失衡的重要原因。部分用人单位肆意利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作用而大作文章。
24、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一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1王全兴劳动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中的“重大损害”作出认定。”1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利用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
25、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补偿金。该条文在现实中被大量用人单位效仿使用,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劳务纠纷案件。2、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冲突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进行明确。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三者之间的效力等级即三者发生重合时,适用标准的问题存在着争论和疑问。现行劳动法中只有2006年10月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解释。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解决了三者之间存在的适用
26、关系,但是在劳动者未主张适用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这三者之间的效力等级依然在不同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总结而言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然存在劳动者参与制定,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本身,而劳动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且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近而写入合同当中,据此应当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2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应当高于劳动合同。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企业规章制度是对个别劳动合同之共同内容作出的适用于全体劳动者的的规则,企业
27、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关系表现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不得低于企业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3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绝对的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进行效力比较,而应遵循有利原则,即根据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就笔者而言,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有三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方虽为同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实质却不平等,两者在经济地位上双方是附庸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其次在现今我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仍然出现供大于求的市场局面,劳动者会牺牲个人利益而委曲求全;最后“单位”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作为单位成员之一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单位安排,而此种
28、安排却恰恰不合理不合法。因此综上所述以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解决效力问题的标准,笔者认为符合我国现阶段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实国情的需要。1唐柳企业劳动规章之理性构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2胡立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载法学,2008年第11期,131页。3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3、劳动者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借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对劳动者进行惩戒,而其惩戒的程度过重、程序并不正当。由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之中被湮灭,而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惩戒并不能得到合
29、理及时的救济。若非迫不得已,劳动者不愿以丧失劳动机会的代价而与用人单位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同时,采取诉讼与仲裁的方式解决劳动者的救济问题也存在着成本大、效率低、拖延时间过长的问题。另外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工会调解与协商,虽然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其缺乏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能够成功解决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太低。对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陷入了困境。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完善(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立法调整在前文笔者已经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目前我国还尚未出台专门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文件,其有关内容散落分布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中。同时在不同的法律规范
30、中出现条文竞相适用的情形,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发生“冲突规范”。从实践需要而言,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规范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更好的协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务关系和谐稳定、提高用人单位生产管理效率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现实生活实践中都极其需要一部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立法调整。立法应当具体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义、内容、制定程序、生效要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的监察管理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立法上合理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成果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以制定一套内容严谨体系完善的法律规范,以期解决目前多种多样形式存在着的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务纠
31、纷,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细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首先从内容上而言,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仍具有原则性,甚至许多法规出现模糊性的规定。一方面的原因由于法律法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不能做到面面俱到细致入微,另一方面由于现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研究尚未深入,同时对某些学说观点存在争议。但是用人单位作为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并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得准确、具体、详细、配套,具有操作性,而不应过于原则、宽泛。这是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行为的依据也同样是面对劳动争议纠纷时解决的主要方法与证据。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
32、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第(四)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补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什么是“严重”违纪,多大损害才算“重大”,都没有明确的定量、定性的尺度和规定。1因此在这些方面用人单位应当细化其相关内容的规定,以对日后解决劳务纠纷作为主要依据。其次从程序上而言,我国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以民主的形式通过,而对何为民主,民主的程度都未作出详尽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民主的认定法律应建议其修改为全体职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民主形式,以确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切的反
33、应劳动者的利益与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司体制中并未普遍形成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则无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标准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此,笔者认为用以全体职工的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即以过半数的全体职工作为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同时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与修改都必须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用人单位规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此保障用人单位规章的合法性,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在报送备案时,应将征询的职工代表记录同时附上以备审查。同时应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规章进行以下方面审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34、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三)倾斜保护以保障权利义务平衡笔者前述以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平等。因此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一部规范完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则较好地处理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倾斜保护实现了利益平衡。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护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3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制定程序中更广泛的劳动者参与,在制定内容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在保障用人单位合理运
35、行的情况下,更好的反应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利益需求,在修改与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要注重倾听劳动者的意见,注重与时俱进,对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上得以完善。从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而表明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一种表现,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而且是一项法定义务。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法律虽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并未提及其违反规定不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1蒋天成及时完善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劳务纠纷,载中国劳动,2007年11期。2唐
36、柳企业劳动规章之理性构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3董文军我国“劳动合法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03期,108109页。理上而言法律义务只有对应着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时候,该法律义务的履行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该法律义务的履行才有可能落到实处。因此笔者以为应当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应当明确其不作为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生产管理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具体化,同时也使得双方在一个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解决相关的劳务纠纷,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权力的滥用。(四)加强政府监管,增加劳
37、动者救济途径在我国现今“资强劳弱”的局面情况下,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肆意的侵犯而没有有效便捷的途径进行保护的时候,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进行的干预和制裁显的尤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国家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审理批准,同时对其备案后的修订也要进行审查,以免出现部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现象。其次我国应建立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政监察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只有如此才能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有效的监察,以确保劳动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此外除了政府应
38、当对此发挥作用的同时,工会作为劳动者组织协会也应当积极参与制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促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既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用人单位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不仅要做到积极与用人单位一方协商,同时也要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时,工会能够积极提供相应的协商解决渠道,必要时能给以其相关的法律援助;最后,密切保持与广大劳动者的联系,对于用人单位在平时生产管理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使其真正能够成为劳动者依靠的屏障。结语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加快以及劳动
39、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如何规范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而我国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立法善未规范完善,这不仅给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造成了困难,也阻碍了法治社会的进程。笔者希望通过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实践弊端的研究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为推动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进程尽绵薄之力。参考文献1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卢燕伟劳动规章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2于帮存单位规章制度的法理分析,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夏蕾论用人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民主化,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0、2009年。4唐柳企业劳动规章之理性构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5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6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版。7肖海龙用人单位劳动制度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8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10月。9王新俊、宋新潮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10伍奕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11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度探析,载广西大学学报(
41、哲社版),2009年12月。12赵秋菊企业规章应如何与劳动法接轨,载中外企业文化,2007年第4期。13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载法学,2008年第11期。14卞小燕论劳规章的法律性质从第四条谈起,载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13期。15鄢文宏外国用人单位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16马智鑫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17王俊英市场经济与劳动规章,载经济论坛,2003年第15期。18周利生对用人单位法律制度的探究,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19袁洪君论劳动规章的形式合法,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月。20巢华娟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企业利益,载市场周刊,2009年。21JEREMYBRECHER,TIMCOSTELLO,BRENDANSMITH,“LABORRIGHTSINCHINA“,“WASHINGTON,DCFOREIGNPOLICYINFOCUS“,DECEMBER19,200622ONESORECR“WORKRULES“,HTTP/WWWTRANSGENDERLAWORG/EMPLOYER/ONESOURCE,MAR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