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308号令,2001年6月20日)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常用法律
2、规范,常用法律规范,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33号令,2002年12月13日公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6,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卫生部1989年2月10日颁布实施)7,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发布)8,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9,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2月16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常用法律规范,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年月日
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428号修订)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2年12月9日颁布),常用法律规范,1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其他法律法规,1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7号)15,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S322.1-201016,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17,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婚前保健工作规
5、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其他法律法规,18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19,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附家庭接生基本要求20,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2号),其他法律法规,21,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40号 )22,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18号)23,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妇社发201096号),其他法律法规,24,
6、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川卫办发函字200491号)25,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川卫办发2012309号)26,四川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实施办法(川卫办发20123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终止妊娠手术:广义包括:人流、引产、顺产、剖宫产狭义只包括:人流、引产。,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实施主体(许可内容),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婚前医学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7、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家庭接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对象,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1.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省级)产前诊断机构开展的内容: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2.婚前医学检查(市级)3.终止妊娠手术(属地)4.结扎手术 (属地)5.助产技术 (属地),(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项目,母婴保健
8、技术服务许可内容:包括以下这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要依照中华人民
9、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项:(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包括避孕、绝育、人工流产)、不 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放、取宫内节育器(乡镇及以上)终止早期妊娠手术(乡镇及以上)药流(县以上)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县级及以上)输卵(精)管绝育术 (乡镇及以上)皮下埋植避孕术(乡镇及以上)输卵(精)管吻合术 (县级及以上)应用
10、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 (乡镇及以上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注意,产科 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 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保健,(五)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效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年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年,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孕妇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原因不明多少流产、死产、死胎的;唐筛提示高风险的,婚前医学检查(查传染病、遗传病、精神病)监督重点(1)机构和人员资质(注意主检医师要求)(2)男、女婚检室(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出具的规范性(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建议暂缓结婚;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见;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4)婚前医学检查资料保存。证明保存
12、15年,婚前医学检查表保存30年。(5)疑难病转诊。,助产技术(顺产、剖宫产)监督重点:(1)机构和人员资质(2)按批准范围开展技术项目(3)抢救药械(4)医院感染管理控制措施(5)相关文书、登记、报告,终止妊娠(人流和引产手术)和结扎手术监督要点(1)机构和人员资质(注意与计划生育的关系)(2)相关文书、登记(3)医院感染管理控制措施,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有以下三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两非”的处罚依据:有以下四个
13、一、四川省实施办法 第十条 、 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中孕引产:中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需查验资料(1)医学需要的:受术者身份证,医学诊断结果(2)非医学需要的,分两种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受术者身份证,乡镇政府、街办以上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引产的证明。 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登记身份证中孕引产的应当登记并定期汇总情况并报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生部门,中孕引产违法行为处理及依据:有以
14、下四个一、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八条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5161号)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39号),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监督要点(1)证(空白、换、废)、章(专用和补发)分别管理(2)签、换、补发流程公示(3)登记资料(4)有无收费资料存档,出生医学证明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有以下二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执法办案,非法开展
15、: 1,终止妊娠手术: (人流、引产:早、中、 晚期引产) 2,助产技术:顺产、剖宫产) 3,结扎手术。男扎、女扎),终止妊娠方法: 1,负压吸宫术:妊娠在10周以内 2,钳刮术:妊娠在10-14周以内。12周以上须住院 3,药物流产:停经不超过49天 4,中期妊娠引产:妊娠14-27周: (1)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水囊引产; 16-24周: (2)水囊引产:妊娠1424周可用水囊引产。 (3)依沙吖啶羊膜腔内注射引产术及剖宫取胎术:妊娠1424周可用依沙吖啶引产及剖宫取胎术。(最好用依沙吖啶加米非司酮引产)。5,晚期引产:即催产素引产:妊娠28周以后,助产技术 (属地) 一级助产(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 二级助产、三级助产(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剖宫产术、产钳助产术、内倒转术、臂位牵引术,违法线索查找:1.广告2.举报3.现场检查 有无B超、手术器械(人流手术包、负压吸引器),门诊手术登记本,收费发票,门诊手术病历,药品:催产素、利凡诺尔、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丙泊酚(异丙酚)、芬太尼或瑞芬太尼或舒芬太尼、七氟醚、利多卡因等,笑气),人流吸引器,超导可视无痛人流仪,精简型人流手术系统,全功能型直视人流手术系统,人流手术室,刮匙,子宫刮匙,宫颈钳,吸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