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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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 月 5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1995 年 8 月 29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2000 年 4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第 一 次 修 订 2015 年 8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2、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第 二 次 修 订 )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标 准 和 限 期 达 标 规 划第 三 章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第 四 章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第 一 节 燃 煤 和 其 他 能 源 污 染 防 治第 二 节 工 业 污 染 防 治第 三 节 机 动 车 船 等 污 染 防 治第 四 节 扬 尘 污 染 防 治第 五 节 农 业 和 其 他 污 染 防 治第 五 章 重 点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联 合 防 治第 六 章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八 章 附

3、 则第 一 章 总 则2第 一 条 为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促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 应 当 以 改 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为 目 标 , 坚 持 源 头 治 理 , 规 划 先 行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 调 整 能 源 结 构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 应 当 加 强 对 燃 煤 、 工 业 、 机 动 车 船 、 扬 尘 、 农 业 等 大 气

4、污 染 的 综 合 防治 , 推 行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联 合 防 治 , 对 颗 粒 物 、 二 氧 化 硫 、 氮 氧 化 物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氨 等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温 室 气 体 实 施 协 同 控 制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加 大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财 政 投 入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制 定 规 划 , 采 取 措 施 , 控制 或 者

5、逐 步 削 减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 使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并 逐 步 改 善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 对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考 核 办 法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地 方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 大气 污 染 防 治

6、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实 施 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 开 展 对 大 气 污 染 来 源 及 其 变 化趋 势 的 分 析 , 推 广 先 进 适 用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技

7、术 和 装 备 ,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发 挥 科 学 技术 在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中 的 支 撑 作 用 。第 七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 减 少 大 气 污 染 ,对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3公 民 应 当 增 强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采 取 低 碳 、 节 俭 的 生 活 方 式 , 自 觉 履 行 大 气 环 境 保护 义 务 。第 二 章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标 准 和 限 期 达 标 规 划第 八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8、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大 气 环 境 质量 标 准 , 应 当 以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和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为 宗 旨 ,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 做 到 科 学合 理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大 气 污 染 物排 放 标 准 , 应 当 以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国 家 经 济 、 技 术 条 件 为 依 据 。第 十 条 制 定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大 气 污 染 物

9、 排 放 标 准 ,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审 查 和 论证 , 并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 行 业 协 会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众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准 、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供 公 众 免 费 查 阅 、 下 载 。第 十 二 条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执 行 情 况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对 标 准

10、适 时 进 行 修 订 。第 十 三 条 制 定 燃 煤 、 石 油 焦 、 生 物 质 燃 料 、 涂 料 等 含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产 品 、 烟 花 爆竹 以 及 锅 炉 等 产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 应 当 明 确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制 定 燃 油 质 量 标 准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大 气 污 染 物 控 制 要 求 , 并 与 国 家 机 动 车 船 、 非 道 路移 动 机 械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相 互 衔 接 , 同 步 实 施 。前 款 所 称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 是 指 装 配 有 发 动 机 的 移 动

11、 机 械 和 可 运 输 工 业 设 备 。第 十 四 条 未 达 到 国 家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城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大 气 环 境 质 量限 期 达 标 规 划 , 采 取 措 施 , 按 照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期 限 达 到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准 。4编 制 城 市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限 期 达 标 规 划 ,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专 家和 公 众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城 市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限 期 达 标 规

12、划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 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的 大气 环 境 质 量 限 期 达 标 规 划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每 年 在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环 境 状 况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时 , 应 当 报 告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限 期 达 标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 并 向 社 会 公开 。第 十 七 条 城 市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限 期 达 标 规 划 应 当 根 据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13、 要 求 和 经 济 、 技术 条 件 适 时 进 行 评 估 、 修 订 。第 三 章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第 十 八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建 设 对 大 气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项 目 , 应 当 依 法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公 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向 大 气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应 当 符 合 大 气 污 染 物排 放 标 准 , 遵 守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排 放 工 业 废 气 或 者 本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规 定

14、 名 录 中 所 列 有 毒 有 害 大 气 污 染 物 的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集 中 供 热 设 施 的 燃 煤 热 源 生 产 运 营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的单 位 , 应 当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 排 污 许 可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实 施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向 大 气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和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设 置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口 。禁 止

15、通 过 偷 排 、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 以 逃 避 现 场 检 查 为 目 的 的 临 时 停 产 、 非 紧 急情 况 下 开 启 应 急 排 放 通 道 、 不 正 常 运 行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等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排 放 大 气 污 染物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对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5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在 征 求 国 务 院 有 关 部门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16、府 意 见 后 , 会 同 国 务 院 经 济 综 合 主 管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批 准并 下 达 实 施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下 达 的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 控 制 或 者 削 减 本行 政 区 域 的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确 定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和 分 解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具 体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会 同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17、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需 要 , 对 国 家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之 外 的 其 他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国 家 逐 步 推 行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污 权 交 易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超 过 国 家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或 者 未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大气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的 地 区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约 谈该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并 暂 停 审 批

18、该 地 区 新 增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建 设 项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约 谈 情 况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和 大 气 污 染 源 的 监 测 和评 价 规 范 , 组 织 建 设 与 管 理 全 国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和 大 气 污 染 源 监 测 网 , 组 织 开 展 大 气 环 境 质量 和 大 气 污 染 源 监 测 , 统 一 发 布 全 国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信 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19、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建 设 与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质量 和 大 气 污 染 源 监 测 网 , 开 展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和 大 气 污 染 源 监 测 , 统 一 发 布 本 行 政 区 域 大 气环 境 质 量 状 况 信 息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监 测 规 范 , 对其 排 放 的 工 业 废 气 和 本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规 定 名 录 中 所 列 有 毒 有 害 大 气 污 染 物 进 行 监 测 , 并 保存

20、原 始 监 测 记 录 。 其 中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安 装 、 使 用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与6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控 设 备 联 网 , 保 证 监 测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并 依 法 公 开 排 放 信 息 。 监 测 的具 体 办 法 和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的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环 境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21、 ,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大 气 环 境 承 载 力 、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指 标 的 要 求 以 及 排 污 单 位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种 类 、 数 量 和 浓 度 等 因 素 , 商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五 条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对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环 境 保 护 主管 部 门 发 现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传 输 数 据 异 常 ,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调查

22、。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侵 占 、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 改 变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设 施 和 大 气 污 染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对 严 重 污 染 大 气 环 境 的 工 艺 、 设 备 和 产 品 实 行 淘 汰 制 度 。国 务 院 经 济 综 合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严 重 污 染 大 气 环 境 的 工 艺 、 设 备 和产 品 淘 汰 期 限 , 并 纳 入 国 家 综 合 性 产 业 政 策 目 录 。生 产 者 、 进 口 者 、 销 售 者 或 者 使 用

23、者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生 产 、 进 口 、 销 售 或 者 使用 列 入 前 款 规 定 目 录 中 的 设 备 和 产 品 。 工 艺 的 采 用 者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采 用 列 入 前 款规 定 目 录 中 的 工 艺 。被 淘 汰 的 设 备 和 产 品 , 不 得 转 让 给 他 人 使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 建 立 和 完 善 大 气 污 染 损 害 评 估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24、和 其 他 负 有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监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有 权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监 测 、 自 动 监 测 、 遥 感 监 测 、 远 红 外 摄 像 等 方 式 ,对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被 检 查 者 应 当 如 实 反7映 情 况 ,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 实 施 检 查 的 部 门 、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为 被 检 查 者 保 守 商 业秘 密 。第 三 十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25、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 造 成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大 气 污 染 , 或 者 有 关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被 隐 匿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可 以 对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物 品 采 取 查 封 、 扣 押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公布 举 报 电 话 、

26、 电 子 邮 箱 等 , 方 便 公 众 举 报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接 到 举 报 的 , 应 当 及时 处 理 并 对 举 报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 对 实 名 举 报 的 , 应 当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等 情 况 , 查 证属 实 的 ,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 并 对 举 报 人 给 予 奖 励 。举 报 人 举 报 所 在 单 位 的 , 该 单 位 不 得 以 解 除 、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对 举 报 人 进

27、行 打 击 报 复 。第 四 章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第 一 节 燃 煤 和 其 他 能 源 污 染 防 治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调 整 能 源 结 构 , 推广 清 洁 能 源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 优 化 煤 炭 使 用 方 式 , 推 广 煤 炭 清 洁 高 效 利 用 , 逐 步 降 低 煤 炭 在一 次 能 源 消 费 中 的 比 重 , 减 少 煤 炭 生 产 、 使 用 、 转 化 过 程 中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推 行 煤 炭 洗

28、选 加 工 , 降 低 煤 炭 的 硫 分 和 灰 分 , 限 制 高 硫 分 、 高 灰 分煤 炭 的 开 采 。 新 建 煤 矿 应 当 同 步 建 设 配 套 的 煤 炭 洗 选 设 施 , 使 煤 炭 的 硫 分 、 灰 分 含 量 达 到规 定 标 准 ; 已 建 成 的 煤 矿 除 所 采 煤 炭 属 于 低 硫 分 、 低 灰 分 或 者 根 据 已 达 标 排 放 的 燃 煤 电 厂要 求 不 需 要 洗 选 的 以 外 , 应 当 限 期 建 成 配 套 的 煤 炭 洗 选 设 施 。禁 止 开 采 含 放 射 性 和 砷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29、的 煤 炭 。8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采 取 有 利 于 煤 炭 清 洁 高 效 利 用 的 经 济 、 技 术 政 策 和 措 施 , 鼓 励 和 支持 洁 净 煤 技 术 的 开 发 和 推 广 。国 家 鼓 励 煤 矿 企 业 等 采 用 合 理 、 可 行 的 技 术 措 施 , 对 煤 层 气 进 行 开 采 利 用 , 对 煤 歼 石进 行 综 合 利 用 。 从 事 煤 层 气 开 采 利 用 的 , 煤 层 气 排 放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 销 售 和 燃 用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煤 炭 ,

30、鼓 励 燃 用 优 质 煤 炭 。单 位 存 放 煤 炭 、 煤 歼 石 、 煤 渣 、 煤 灰 等 物 料 , 应 当 采 取 防 燃 措 施 , 防 止 大 气 污 染 。第 三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加 强 民 用 散 煤 的 管 理 , 禁 止 销 售 不 符合 民 用 散 煤 质 量 标 准 的 煤 炭 , 鼓 励 居 民 燃 用 优 质 煤 炭 和 洁 净 型 煤 , 推 广 节 能 环 保 型 炉 灶 。第 三 十 七 条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燃 油 质 量 标 准 生 产 燃 油 。禁 止 进 口 、 销 售

31、 和 燃 用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石 油 焦 。第 三 十 八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划 定 并 公 布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 并 根 据 大 气 环 境 质 量改 善 要 求 , 逐 步 扩 大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范 围 。 高 污 染 燃 料 的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门 确 定 。在 禁 燃 区 内 , 禁 止 销 售 、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 禁 止 新 建 、 扩 建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的 设 施 ,已 建 成 的 , 应 当 在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32、用 天 然 气 、 页 岩 气 、 液 化 石 , 油 气 、 电 或者 其 他 清 洁 能 源 。第 三 十 九 条 城 市 建 设 应 当 统 筹 规 划 , 在 燃 煤 供 热 地 区 , 推 进 热 电 联 产 和 集 中 供 热 。在 集 中 供 热 管 网 覆 盖 地 区 , 禁 止 新 建 、 扩 建 分 散 燃 煤 供 热 锅 炉 ; 已 建 成 的 不 能 达 标 排 放 的燃 煤 供 热 锅 炉 , 应 当 在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拆 除 。第 四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环 境 保 护 主

33、 管 部 门 对 锅 炉 生 产 、进 口 、 销 售 和 使 用 环 节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 不 得 生 产 、 进 口 、 销 售 和 使 用 。9第 四 十 一 条 燃 煤 电 厂 和 其 他 燃 煤 单 位 应 当 采 用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 配 套 建 设 除 尘 、 脱 硫 、脱 硝 等 装 置 , 或 者 采 取 技 术 改 造 等 其 他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措 施 。国 家 鼓 励 燃 煤 单 位 采 用 先 进 的 除 尘

34、 、 脱 硫 、 脱 硝 、 脱 汞 等 大 气 污 染 物 协 同 控 制 的 技 术和 装 置 , 减 少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第 四 十 二 条 电 力 调 度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清 洁 能 源 发 电 上 网 。第 二 节 工 业 污 染 防 治第 四 十 三 条 钢 铁 、 建 材 、 有 色 金 属 、 石 油 、 化 工 等 企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排 放 粉 尘 、 硫 化物 和 氮 氧 化 物 的 , 应 当 采 用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 配 套 建 设 除 尘 、 脱 硫 、 脱 硝 等 装 置 , 或 者 采 取技 术 改 造 等 其 他 控

35、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措 施 。第 四 十 四 条 生 产 、 进 口 、 销 售 和 使 用 含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原 材 料 和 产 品 的 , 其 挥 发 性有 机 物 含 量 应 当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国 家 鼓 励 生 产 、 进 口 、 销 售 和 使 用 低 毒 、 低 挥 发 性 有 机 溶 剂 。第 四 十 五 条 产 生 含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废 气 的 生 产 和 服 务 活 动 , 应 当 在 密 闭 空 间 或 者 设 备中 进 行 , 并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 使 用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无 法

36、密 闭 的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废 气 排 放 。第 四 十 六 条 工 业 涂 装 企 业 应 当 使 用 低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 量 的 涂 料 , 并 建 立 台 账 , 记 录生 产 原 料 、 辅 料 的 使 用 量 、 废 弃 量 、 去 向 以 及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 量 。 台 账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三 年 。第 四 十 七 条 石 油 、 化 工 以 及 其 他 生 产 和 使 用 有 机 溶 剂 的 企 业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对 管 道 、设 备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 维 修 , 减 少 物 料 泄 漏 , 对 泄

37、 漏 的 物 料 应 当 及 时 收 集 处 理 。储 油 储 气 库 、 加 油 加 气 站 、 原 油 成 品 油 码 头 、 原 油 成 品 油 运 输 船 舶 和 油 罐 车 、 气 罐 车等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安 装 油 气 回 收 装 置 并 保 持 正 常 使 用 。10第 四 十 八 条 钢 铁 、 建 材 、 有 色 金 属 、 石 油 、 化 工 、 制 药 、 矿 产 开 采 等 企 业 , 应 当 加强 精 细 化 管 理 , 采 取 集 中 收 集 处 理 等 措 施 , 严 格 控 制 粉 尘 和 气 态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工 业

38、生 产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密 闭 、 围 挡 、 遮 盖 、 清 扫 、 洒 水 等 措 施 , 减 少 内 部 物 料 的 堆 存 、传 输 、 装 卸 等 环 节 产 生 的 粉 尘 和 气 态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第 四 十 九 条 工 业 生 产 、 垃 圾 填 埋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产 生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应 当 回 收 利 用 , 不具 备 回 收 利 用 条 件 的 , 应 当 进 行 污 染 防 治 处 理 。可 燃 性 气 体 回 收 利 用 装 置 不 能 正 常 作 业 的 , 应 当 及 时 修 复 或 者 更 新 。 在 回 收 利 用 装

39、置不 能 正 常 作 业 期 间 确 需 排 放 可 燃 性 气 体 的 , 应 当 将 排 放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充 分 燃 烧 或 者 采 取 其他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措 施 , 并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按 照 要 求 限 期 修 复 或 者更 新 。第 三 节 机 动 车 船 等 污 染 防 治第 五 十 条 国 家 倡 导 低 碳 、 环 保 出 行 ,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合 理 控 制 燃 油 机 动 车 保 有 量 , 大力 发 展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 提 高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比 例 。国 家 采

40、 取 财 政 、 税 收 、 政 府 采 购 等 措 施 推 广 应 用 节 能 环 保 型 和 新 能 源 机 动 车 船 、 非 道路 移 动 机 械 , 限 制 高 油 耗 、 高 排 放 机 动 车 船 、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的 发 展 , 减 少 化 石 能 源 的 消耗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在 条 件 具 备 的 地 区 , 提 前 执 行 国 家 机 动 车 大 气 污 染物 排 放 标 准 中 相 应 阶 段 排 放 限 值 , 并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并 改 善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 优 化 道 路 设 置 , 保 障 人 行 道 和 非 机 动 车道 的 连 续 、 畅 通 。第 五 十 一 条 机 动 车 船 、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不 得 超 过 标 准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禁 止 生 产 、 进 口 或 者 销 售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标 准 的 机 动 车 船 、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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