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相关管理文件和试点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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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

2、管理文件;(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标识专家委员会” ) ;(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 (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 ) ,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统一的标签样式和规格;(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的使用;(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的标识证书。第七条 试点地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二)对本行政区域的标识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本行政区域企业的标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四)本行政区域标识试点的实施监督;(五)暂停和恢复企业的标识。第八条 标识专家委员会:

3、(一)参与起草标识的技术文件,并负责具体的技术解释;(二)参与标识试点过程中的相关审查、审核或评估工作;(三)参与处理标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第九条 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多年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的人员担任,统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聘任。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负责:(一)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二)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实验室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两个分报告,即企业生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 ;(三)承担建设部标

4、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应当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批量正常生产;(四)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第四章 实施程序第十二条 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与标识实验室签订生产条件现场检查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检验委托协议 ,并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申请标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与窗框

5、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配件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企业的相关生产条件、人员素质、质量控制措施等。标识实验室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报告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 。若产品的生产条件现场检查通过,那么标识实验室当时就对生产线上即时生产的标准规格产品进行抽样、封样。若现场检查没通过,那么标识实验室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中止,标识实验室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标识实验室按照模拟程序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进行模拟计算,得出不同规格尺寸产品的节能性能数据表;同时,对封样的标准规格产品的空气渗透率和传热系数进行实验室检测。标准规格产品传热系数的检测值

6、与模拟计算值之间的误差绝对值不应大于 8,否则应重新模拟计算和检测,必要时,应重新抽样进行检测。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格式完成分报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检测报告 ,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五条 自现场检查通过之日起,标识实验室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并提交企业。第十六条 企业按要求填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书 ,并将申请书和以下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当地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上述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地方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审查申请材料。第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 ”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将准许企业使用标识。第二十条 对获得标识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授予标识的书面通知,并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布。企业应在通知公布后两个月内,到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8、领取标识证书。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审查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不授予标识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定期汇总获得标识的产品与企业名录,并通过有关媒体发布。第四章 标识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标识证书在试点期间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愿继续使用标识的企业应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审查确定延期申请。不申请延期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标识,同时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注销标识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第二十四条 标识证书及其使用规定:(一)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印制、编号;(

9、二)证书镶嵌节能性能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产品产地、产品规格、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主要配件生产企业、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和可见光透射比) 、批准日期与有效期、标识实验室、用户指导信息及查询网址等,并附该产品不同尺寸组合的节能性能数据表;(三)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正文及附表;(四)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第二十五条 标签及其使用规定:(一)标签由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规格和标注规定自行印制;(二)企业应在获得标识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三)标签可使用于产品

10、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四)企业可将标签直接印刷于产品铭牌、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规定,可等比例缩放,内容应清晰可辨。第二十六条 标签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识编号;(二)企业名称;(三)产品基本信息(产地) ;(四)节能性能指标;(五)标识使用证书的批准日;(六)标识实验室代码、查询网址;(七)用户指导信息。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告证书和标签的使用情况。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获得标识的产品及其企

11、业进行监督性抽查,结果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企业应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在标识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时不符;(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第三十条 当发生第二十九条情况之一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通知书 ,并令其整改。当产品被暂停使用标识时,企业应至少经过 6 个月的整改后,方可申请恢复使用标识。整改结束后,企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恢复使用标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通知书 。当

12、发生暂停或恢复使用标识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反馈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产品的标识证书,禁止使用标识,并在网上公布:(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获证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被撤消证书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标识使用证书,禁止企业使用所有产品的标识,并在网上公布:(一)转让证书、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性质恶劣的;(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13、的。被撤消证书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第三十三条 任何企业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伪造的标识或冒用标识的企业,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在媒体和网上向全国公布,并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标识申请。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均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举报或投诉。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标识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申请复核。对申请复核的产品检测,受理申请的部门可指定另一标识实验室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作为复核依据,做出复核结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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