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陕西集华柴家沟矿业有限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干部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先进、合理、高效的用人机制,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和神华党组201001 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2 选拔任用领导 干部,必须坚持如下原 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七)精干、高效、有利于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中层以上干部。 第
2、四条 公司综 合管理部,是公司领导干部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推荐选拔任用干部的报告,备案统一报2送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和岗位的需要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交公司党委酝酿讨论确认后组织考察。 第五条 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层干部任免、交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知识,熟悉本行业的运作特点,发展现状与趋势,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市场意识和分析经济问题的能力较强,勇于开拓创新。 (三)综合领导素
3、质较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四)胸怀宽阔、全局观念强、民主作风好,善于团结同志,团队精神强。 (五)工作认真踏实,业绩显著。 (六)诚实守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七条 选任领导干部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选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 4 年以上工龄和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选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有副职岗位三年以上工作3经历,推荐选拔副总以上职务,一般应有正科级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科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副总以上的干部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满 40 周岁、女性年满 35 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男
4、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提拔为副总以上领导干部。 (六)选任党内领导职务,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 (一)选拔培养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中层干部中进行民意测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分析,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推荐考察对象,人力资源部门、纪检部门协助公司综合管理部做好考察工作。 (二)选拔中层干部,推荐提名可采用灵活方式,党委酝酿、协商提名推荐,基层组织
5、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司党委4集体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三)通过市场机制竞聘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合署招聘。经考察核实向公司党委请示,由公司组织评委会以笔试、面试、答辩等形式择优录用,试用期一年。 第十条 推荐选拔中层干部、民主推荐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以提名权个人或组织名义推荐拟任人选,应在党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确定推荐拟任人选。 (二)中层领导续聘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按机构设置的班子职位全额推出,公司党委根据其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考核及群众民主测评结果、党委集体讨论推荐。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一
6、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综合管理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的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会同党委办、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二条 考察中层干部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干部拟任的岗位不同,由综合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并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提名单位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5(三)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成员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共识,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交谈。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起草考察材料,研究提出拟任意见或建议,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7、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任用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属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四)任用意见或建议。 考察材料成文后,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拟任者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要精干,须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6第五章 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
8、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的领导,或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介绍对中层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七条 党委会作出任免干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前须在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及公司本部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 7天,
9、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复议。 第六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第十八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公司内,也可面向社会进行。 第十九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中层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布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按每个职位,取笔试成绩前 5 名进行答辩; (四)按每个职位取答辩成绩前 2 名进行组织考察,研究提
10、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1 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实行企业领导干部离岗制度。公司正处级领导在 57 周岁(女 53 周岁)退出领导岗位,改作专业技术工作,享受原岗位待遇的 80%;副处级领导在 56 周8岁(女 52 周岁)退出领导岗位,改作专业技术工作,享受原岗位待遇的 80%;副总师在 55 周岁(女 52 周岁)退出领导岗位,改作一般工作,如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公司聘任后方可担任工作,并要专业对口,工资享受原岗位基本年薪的80%;部门、区队正职 53 周岁(女 51 周岁)、副职 52 周
11、岁(女50 周岁)退出领导岗位,改作一般性工作,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二)年度考核、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 (一)自愿辞职须向公司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辞。 (二)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并给企业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因身体素质差,或工作能力弱,或在年度考核中被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当降级使用,其待遇按岗位变动重
12、新确认。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降级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9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选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除党委、纪委、工会有法定届满年限外,其他人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公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除党委、纪委、工会有法定届满年限外,其他人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章 纪律、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
13、不能改变党委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 (一)党委、组织部门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10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司有关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作用,做到既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还有事后监督,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年终考评,或不定期地通过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因决策重大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根据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任期责任书的内容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根据不同岗位有所侧重,突出业绩考核,通过考核建立业绩档案,作为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聘用、续聘、奖励、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