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朝社办发2011 7 号关于印发朝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汇编(试行) 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区社会办制定了朝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汇编(试行)。本制度汇编适用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站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可根据本汇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街道的具体规定。本汇编朝阳区关于贯彻 的实施细则及街道的具体规定,在各街道与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时,要明确约定为协议的附件,作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
2、评价、奖惩等的依据。 本汇编包括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行为规范、朝阳区社区工作者学分制培训管理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离职管理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值班管理制度、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离任交接制度、 朝阳区社区工作2者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首问责任制度的规定、朝阳区社区工作者问责制暂行规定。本汇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果本文件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符,请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二 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社区工作者 制度汇编 通知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3、 2011 年 3 月 28 日印发共印 120 份3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目录1.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2.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3.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行为规范标准4.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学分制培训管理办法5.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6.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离职管理办法7. 社区工作者值班管理制度8. 社区工作者离任交接制度9. 社区工作者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10.朝阳区社区工作者首 问责 任制度的 规 定11.朝阳区社区工作者问责制暂行规定4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
4、,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 20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地区)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从事社区工作人员,其管理由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研究确定。政府职能部门选派到社区的各类协管员,其相关管理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二、社区工作者职数(一)社区党组织人员职数社区党组织一般设置 1
5、 至 3 名专职人员,由街道、地区工委根据本规定要求,按照自管党员人数及各类型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工作量确定。原则上,自管党员人数少于 100 人的,设专职人员 1 名;自管党员人数在 100 至 500 人之间的,设专职人员 2 名,自管党员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可设专职人员 3 名(不含书记、主任“ 一肩挑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职数5社区居委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委员共 5 至 9 人组成,根据我区社区规模情况,原则上,2000 户以下社区最多可设置 5 名专职成员,2000-6000 户最多可设置 7 名专职成员,6000 户以上社区最多可设置 9 名专职成员
6、。(三)社区服务站人员职数社区服务站原则上按每 500 户配备 1 名专职人员的标准,由3 至 9 名专职人员组成。社区服务站设站长、副站长各 1 名,原则上专设,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三、社区工作者的任用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方式配备,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人员来源采取“逢进必考” 的原 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产生。根据各街道(地区)社区工作者的职位空缺情况,公开招考由区社会办协调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除地区办事处村改居社区,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外,各街道(地区)不得自行组织
7、招录人员。(一)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地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二)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区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地区)6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八)社区服务站中的专职工作者经过市区公开招考,进入社区服务站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地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四、社区工
8、作者职数管理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根据各社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文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数办法,向区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街道(地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实际进行审核。区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区社区工作者总职数报区编办备案,如社区工作者设置超过总职数,需报区编办审批。7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区社区工作者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一、工作时间为方便居民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办公时间按朝阳区
9、有关要求,试行弹性工时制度:具体办法由各街道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其前提是确保满足居民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不少于 40 小时。二、假期类别、期限及相关处理规定(一)事假 1. 社区工作者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私事的情况,须提前申请事假。事假不包括国家法定双休日及节假日。2. 以下事假情况视同为出勤,不扣任何款项,但每人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如果超过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1)持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2)因房管部门维修、拆迁住宅以及水、电、煤气、热力维修等原因,需本人在家照顾,并持有关部门证明的。(3)退休身份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原单位组织的健康疗养,且持有原单位健康疗养书面证明的。(4)凭
10、防疫部门通知单,带子女进行免疫的。(5)个人献血后按规定享受的休假。83. 当日请假或当月累计请假时间超过 2 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 5 小时按一天计算。4. 处理规定(1)事假以半天为单位,按“日工资请假天数”扣除相应金额。日工资的计算:本人月全部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执业水平补贴)除以 21.75 为日工资。(2)用上月加班时间或者带薪年休假冲抵当月事假的,不再扣除相应的金额。(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年底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由社区党委劝其辞去社区工作者工作,特殊情况由街道社区建设主管科室报请主管与主要领导研究决定。(4)全年病、事假之和累计超过 90 天,社
11、区党委和社区服务站人员经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居委会人员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街 道 办 事 处 有 权 按 违 纪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二)病假1. 病假为因病治疗或休息的假期。病休期包括国家法定双休日及节假日。2. 病假须持有一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并须随当月考勤一同报社区建设主管科室备案;无病假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急性病和病情严重者来不及提前请假的,可利用电话口头请假,待康复后再补交医院相关证明。93. 病休 3 个月(含)以上者,须持有医院康复证明方可返岗上班。4. 当日请假或当月累计请假时间超过 2 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 5 小时按一天计算。5. 处理规定(1)病假 5
12、天以内(含 5 天),每天扣除当月奖金 5%;(2)病假 5 天以上、15 天以内(含 15 天),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和职务年限补贴 50%;(3)病假 15 天以上,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计发劳动报酬;(4)用上月加班时间或者带薪年休假冲抵当月病假的,不再扣除相应的金额;(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60 天,年底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由社区党委劝其辞去社区工作者岗位,特殊情况由街道社区建设主管科室报请主管与主要领导研究决定;(6)全年病、事假之和累计超过 90 天,社区党委、社区服务站人员经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居委会人员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街 道 办 事 处 有 权 按 违 纪 解
13、 除 服 务 协 议 。(三)婚丧假1. 婚假假期一般为七天;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初婚者为晚婚,婚假为十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拆。102. 社区工作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可休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 婚丧假包含国家法定双休日及节假日,休假期间不扣发任何款项。(四)探亲假社区工作者连续在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其配偶或父母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本市居住,凭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国家法定双休日及节假日,休假期间扣发当月全部奖金。1. 社区工作者探望异地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30 天。2. 未婚社区工作者(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异地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3. 已婚社区工作者探望异地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天。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的社区工作者,须在每个四年周期中的后两年申请休假。4. 探亲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得分拆。(五)产假及计划生育假1.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仅限婚内生育及计划生育使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者不适用。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包括国家法定双休日及节假日。2. 产前检查假:女性社区工作者,妊娠期间在医院约定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