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E 09 Q/SH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H0519-2013成品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safety regulation for product oil tank cleaning2013-02-17 发 2013-06-01 实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Q/SH0519-2013目次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安全规定底油排放气体检测排除油气清洗作业验收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清罐作业油气检测记录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油罐清洗作业记录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油罐清洗作业验收报告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油罐底板及附件检查记录表附录 E
2、 (资料性附录) 油罐重复使用洗涮要求Q/SH0519-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本标准主意起草人:董绍杰、郭建新、赵亮。Q/SH0519-2013成品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罐清洗作业的一般安全规定以及底油排放、气体检测、清洗作业和验收等环节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销售企业成品油油库、加油站的油罐清洗。2 规范性
3、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6.115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393 钢制石油储罐防腐工程技术规范SH01012 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1717 号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1718 号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1719 号3 一般安全规定3.1 安全组织3.1.1 清罐任务前,油库、加油站应成立
4、清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油罐的清洗工作。3.1.2 清罐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和审核清罐方案、中毒救援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实际情况,宜成立数据检测组、进罐作业组、安全监护组、设备维修组、应急处置组等,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3.1.3 清罐方案、中毒救援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程序经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后,由主管领导批准实施。3.1.4 清罐任务前,清罐工作领导小组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商资质,并落实施工方作业监护人。承包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施工: 承包商应明确安全负责人和作业安全监护人; 特殊工种人员应持有效证件; 施工方案应经过有
5、关方面确认和技术交底,并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所用施工机具和验收仪器等检测合格; 防护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施工材料、施工机具和施工设备齐全,施工用水、电能够满足现场施工要求。3.2 安全教育清罐作业前,应对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证件进行核对和审查,根据作业分组情况对检测、监护、维修等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安全教育,并经清罐工作领导小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3.3 安全监督检查3.3.1 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应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只能监护一个作业点。3.3.2 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
6、现场。3.3.3 作业结束后应做好现场的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作业器材等工作。3.3.4 施工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区,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或安全栅栏等。3.3.5 作业停工期间,为防止人员误进,在油罐的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示牌。3.4 危害识别清罐工作领导小组、承包商在制定、审核清罐方案和对油罐进行施工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所涉及的工艺处置、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等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同时还应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制定对策措施,防止人员伤害、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发生。3.5 作业许可证办理进罐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涉及用
7、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同时办理 11 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应按照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办理。3.6 防中毒、防窒息3.6.1 在进入油罐作业前,应做好工艺出理,断开油罐的进出管线,将油罐进行通风,空气置换合格。对断开的阀门、短管应加装盲板,并在加装盲板处挂牌标识,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使用前后要填写使用记录,明确数量、规格、时间和使用人。3.6.2 进罐前和进罐作业中应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可燃气体的浓度,如有一项不合格,不应进行作业。取样及分析结果应满足下述要求: 油罐内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
8、面性。应保证储罐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合格。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为合格; 氧含量 19.523.5为合格。3.6.3 作业期间至少每隔 2h 对氧含量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复测一次,或者进行连续监测。复测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6.4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 420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或供风式防护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3.6.5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 1并低于 4时,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的情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15mi
9、n;同时,每工作日最多重复工作 4 次,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 1h。在此浓度下,作业人员可采用佩戴过滤式防毒面罩或过滤式呼吸器进入油罐,但其气体空间的氧含量应保持在 19.523.5范围之内。3.6.6 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的下限 1时,允许作业人员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油罐作业,且每次作业时间不应超过 4h。3.6.7 为保证罐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但不应向罐内充氧气。3.6.8 隔离式呼吸器的供气,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下述方法: 自吸空气 对 500m3 及以下油罐,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自由空气管路呼吸器具,空气管路的内径一般不小于 20mm,长度不大于 1
10、0m。 手动供气 由人工驱动专用的风机或活塞式压缩机,通过呼吸软管向罐内作业人员供气。 电动风机供气 由防爆电动机驱动防爆轴流风机或防爆通风机,经过分气缸向罐内作业人员供气。 压缩机供气 当距离较远时,可用小型空气压缩机供气,其呼吸软管内经不小于 6mm,且应有适当的空气过滤措施。 自带压缩空气型 罐内作业人员可佩戴消防空气呼吸器。 使用正压供气时,其风机、压缩机等机械的供气量应大于罐内作业人数乘以 30L/min 的总量,且应有减压措施。3.6.9 根据不同场所选择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油罐清洗作业,不得使用橡胶呼吸供气软管,而应使用聚氯乙烯、尼龙等材料制成
11、的软管。3.6.10 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应用清水洗干净。3.6.11 在油罐外的作业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急救箱、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应急救护器具,并有专人值守。油罐出入口内外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3.6.12 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3.6.13 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上升超过允许值时,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重新进行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3.7 防火防爆3.7.1 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20时,其 35m 范围(卧
12、式油罐为 17.5m)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应做到: 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符合 GB3836.1-15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 该场所应采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不应使用铁制工具作业,防止铁器撞击。3.7.2 暂停该范围内油罐油品收发、输转等作业。在雷雨或风力在 5 级以上等恶劣天气环境下,不应进行油罐的强制通风和清洗作业。3.7.3 电气设备检查或调试,应在距作业油罐 35m 范围(卧式油罐为 17.5m)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3.7.4 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全规范,并良好接地。3.7.5 在
13、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3.7.6 进入油罐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电压不大于 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 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不应带入罐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甲、乙类油品的,应使用便携式防爆灯具或电压不大于 12v 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油罐内。3.7.7 油气浓度测试及清洗作业人员不应使用氧气呼吸器,不应携带钥匙等金属物品、非防爆器材和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3.7.8 垫水或冲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得采用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3.7.9 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
14、业场所的上风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现场安全消防监护人员应充分做好灭火的准备。3.7.10 丙 A 类油品的爆炸极限及要求按乙类油品对待。对无爆炸危险的丙 B 类油品,应注意做好防火工作。3.8 防静电3.8.1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鞋),不应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3.8.2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20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喷射蒸汽及高压水枪冲刷罐壁或从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3.8.3 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分以及用于排出的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采用四螺栓以下法兰连接或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 0.03 时,应
15、进行电气跨接。3.8.4 机械通风所用风管应使用电阻率不大于 108 的材料,风管应与油罐作良好电气连接并接地,不应使用塑料管通风。3.9 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3.9.1 下列人员不应从事清罐作业: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龄超过 60 岁者; 有外伤疮口没有愈合者; 对油品有职业禁忌症者。3.9.2 承包商应递交作业人员 1 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记录或健康登记卡片。3.9.3 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所有人员佩带安全帽。清罐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罐顶构架、罐内附件、工具或其他物件等高空坠物的
16、措施。3.9.4 清除罐底污油时,作业人员应穿着具有防静电、防砸伤和防污染的工作鞋。3.9.5 高处作业人员应采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3.9.6 当使用供气型隔离式呼吸器具时,其软管末端应放置在新鲜空气的上风处,并应有专人监控。3.9.7 施工作业人员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一般应 30min 轮换一次。3.9.8 进罐作业人员腰部应系有救生信号绳索,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3.9.9 当采用手动卷扬机吊运污杂时,作业前应对绳索进行检查,检查有无破损断股和机械损伤等,防止绳索在使用时断裂。3.9.10 不应在作业现场进餐和饮水。3.9.11 进入油罐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应
17、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收工交验。3.9.12 现场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有序,且不应堵塞消防通道、影响生产设施、人员的操作和巡回检查。施工现场应绘制作业现场设施设备布置图,并在施工现场警戒线出入口处进行悬挂告示。3.9.13 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不应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3.9.14 油罐清洗作业宜避开严冬或盛夏季节。3.10 环境保护3.10.1 清出的罐底污杂应存放在油桶或指定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并应采取防雨等措施,防止污杂被雨水冲走造成污染。3.10.2 残渣应运送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防止污染农田、水系等。3.10.3 含油污
18、水应经含油污水设施处理,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要求。3.11 油罐清洗步骤3.11.1 成立组织由基层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清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油罐清洗工作。3.11.2 承包商选择选择承包商,包括资质审查、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3.11.3 危害识别针对作业过程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和许可证办理等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3.11.4 底油排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排出罐内底油。3.11.5 气体检测为满足作业人员进入油罐、用火等作业所进行的可燃气体和氧含量的检测。3.11.6 排除油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排除油气。3.11.7 清洗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清洗油罐,并对油罐进行检测与维护。3.11.8 验收对油罐清洗进行现场验收,编制验收报告。4 底油排放4.1 底油排放主要有垫水法排出底油和机械抽吸法排出底油两种方法。4.2 垫水法排出底油的做法:4.2.1 油罐倒空后计量底部鄂存油(水)量,并予以记录,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的运行时间。4.2.2 垫水时应选择适宜的进水口(如人孔、排污孔),以便带静电导出线的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