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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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食品安全法讲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已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食品安全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瘦肉精、农药兽药滥用、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跨地区、跨行业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二、新法体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将“卫生” 改为“安全”,两字之差,体

2、现的是法治理念的改变,彰显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 154 条,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 50 条。字数也由 1.5 万字增加到了 3 万字,对现有 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完善。 (一)凸显依法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量吸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创造的好经验、好成果。(二)坚持问题导向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2、监管部门职责不清3、监管制度不健全4、机制不完善5、手段不多6、追责缺

3、乏威慑力针对上述问题,新食品安全法:1、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2、明确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职责3、补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4、增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三)明确各方责任新修订的食安法把明确食品安全各方责任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的一招。1、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确定有关部门职责- 2 -(2)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3)健全责任落实机制(4)开展食品安全评估考核(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7)推进监管资源整合2、企业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从

4、九个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1)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5)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6)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7)负责问题食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8)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9)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四)突出风险治理新食安法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作为食品安全工作应该遵循的“两大”

5、 基本原 则 由食品的本质属性决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营养成分的多样性和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风险始终存在。那么,如何把安全系数变大,把风险系数变小?措施:企业自控;监管部门防控;社会监控;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五)实施全程控制(六)加强社会共治(七)强化重典治乱新修订的食安法从经济和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敢以身试

6、法。 1、强化行政责任(1)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A.第一百二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B.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C.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 D.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提高财产罚数额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3)加大资格罚力度A.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8、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B.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C.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

9、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D.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

10、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E.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4 -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4)加大声誉罚力度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

11、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5)加大对累犯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增加行政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12、予处分。 2、强化民事赔偿责任(1)确立首付责任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加大惩罚性赔偿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强化连带责任A.第一百三十一条

13、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B.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5 -其他条件的,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C.第一百三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4、。D.第一百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第一百四十条 广告 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F.第一百四十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强化刑事责任(1)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 第 123 条、第 124 条尚不构成犯罪的;(2)行刑衔接机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

15、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三、新法的继承与创新1、新法与旧法的宽与窄首次将专门从事食品贮存和运输的业态纳入监管范围首次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

16、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纳入新食安法的适用范围首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以及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新的业态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为人纳入新法监管范围首次将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纳入新法监管范围2、新法与旧法的高与低产品标准高、生产标准高、管理标准高、处罚标准高3、新法与旧法的粗与细环节划分由粗到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从无到有、保健食品管理从模糊到清晰、食品添加剂管理覆盖其生产经营全过程、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进一步明确、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标签标识管理更符合客

17、观- 6 -实际。4、新法与旧法的长与短篇幅增长、监管链条伸长、禁止从业年限延长5、新法与旧法的多与少(1)条文增多新法从旧法的 104 条增加到现在的 154 条,新增 50 条。(2)制度增多企业新法增设: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监管新法增设: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责 任约谈制度。(3)监管方法和手段增多新法规定:增加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快速 检测结果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

18、者,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6、新法与旧法的普与特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大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差别化管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批发企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要求高、管理严。7、新法与旧法的(1)明确上级对下级的评议考核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和考核。(2)明确上级对下级实行责任约谈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

19、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明确下级向上级报告制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制度8、新法与旧法的左右新法厘清了:食用农产品监管边界、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边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边界、食品相关产品监管边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边界9、新法与旧法的严与松- 7 -(1)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追

20、究更严新法规定,地方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新法规定,地方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

21、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的。(2)对认证检验机构问责更严对认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检验报告的,给予经济处罚和有关资格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对监管部门的问责更严新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22、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新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23、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 8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10、新法与旧法的重与轻(1)轻许可、重监管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制度改为注册和备案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取消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禁止性规定。(2)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对非法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首先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首次增设拘留行政

24、处罚;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增设行政处罚措施,加重行政处罚额度。(3)大幅加重行政处罚额度无证生产经营,最高可处货值金额 20 倍以下罚款;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吊销许可证,最高可并处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增设拘留行政处罚措施;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最高处 10 万元罚款。(4)减轻相对人负担,免除守法经营者相关法律责任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四、新法实施后的“行刑衔接”情况介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线索通报、查办中移送、查办后移送)发现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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