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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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施 工 合 同建设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2012 年 12 月2第一部分 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水利有关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签署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约伍拾壹万元。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文号:资金来源:上级拨款2、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主涵义与下述第二部份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3、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

2、(5)施工招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谈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4、承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3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建设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6、本工程按单价承包,计量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现场签证为准。7、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8、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建设单位执壹份,承包单位执贰份。其余由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承包单位(

3、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住 址: 住 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4第二部份 合同条款第 1 条 名词解释(1)建设单位(甲方): (2)承包单位(乙方):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协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以书

4、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工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9)主体工程:a、库周铺筑碎石道路、库周道路排水边沟、机耕道路排水边沟、浆砌石护岸;b、果园坡改梯 6hm2;(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应付给承包单位的价格。(

5、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5第 2 条 承包方式(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 11 条规定执行。(2)承包范围

6、:包括完成 2012 年 dc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全部内容及全部施工图范围。第 3 条 甲方代表(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第 4 条 转包与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第 5 条 合同的范

7、围本合同包括: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第 6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5)施工招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份。2、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6协

8、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的工程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 40 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第 7 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开工前完成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赔青,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 1 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额的 10 ;开工前 3 天进驻工地;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常住工地,每月不少于 2

9、0 天,施工员 1 人及安全员 1 人全天候常驻工地,其余管理人员根据施工需要进场管理;项目经理违约金 500 元/天;其余管理人员违约金 300 元/天。承包方必须在成立工程项目部,并开设临时资金账户。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开工前 5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合同规定,完成部份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险、设备损坏险等险种,保费由承包单位承担;保证提供的建筑

10、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完工后做好余土外运等清理现场工作,并负责做好维候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在国家、省、市验收时要保持现场清洁,义务做好除草、劈枝、清淤、除杂等工作;财务按规范做帐;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

11、;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 8 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力: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工程的分包、工期延长、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7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使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

12、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监理单位的指示: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或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单位。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未在 24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单位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13、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第 9 条 书面通知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第 10 条 图纸供应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

14、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第 11 条 设计修改原则上设计项目不予修改,承包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施工,特殊情况下按有关程序报批变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单位擅自减少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除扣除该项目资金外,另处该项目资金的 2 倍罚款。承包单位擅自增加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量的,不予以结算。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中标报价表确定的单价计算,经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商定,报建设单位确认审批,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8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中标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价由监理单位与

15、承包单方根据有关规定商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 12 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而做出自己的判断、推论、解释和结论,建设单位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第 13 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行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单位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第 14 条 材质证明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必须有材

16、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需费由承包单位承担。第 15 条 测量放线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承包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制网,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移交验收单位。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单位必须按监理

17、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建设单位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份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时,承包单位均应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第 16 条 临时设施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械设备运到现场使用。承包单位所9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兴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

18、地的器材,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 ,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第 17 条 交通运输承包单位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缴纳各种费用。第 18 条 征地工地规定范围内的征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 ,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承包单位如需增加临时施工用地,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如没有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占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第 19 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本合同签署后,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人员准时进场

19、开始施工,承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5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廷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 3 天内答复承包单位,工期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第 20 条 工程进度承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建设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单位递交的计划。第 21 条 统计报表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

20、月、季由项目经理向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月报表应于次月 5 日前报出,季报表应随同当季最后一个月月报表一起报送。第 22 条 竣工期限本工程在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第 23 条 工程暂停10由于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监理单位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 。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

21、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在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授意监理单位发布书面“停工指令” 。对此,承包单位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第 24 条 质量检查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承包单位应建立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单位复检。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杳。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作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查,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

22、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证,直到下达“返工令” 。另有规定外,某个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第 25 条 材料试验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应满足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专业中工程的质量要求,并应配备工程质量检测所必需的仪器、材料试验器等。第 26 条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本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单位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单位应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由于承包单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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