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 所 名 称 : 众 成 拆 迁 律 师 团 队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四 环 中 路 37 号 。联 系 电 话 : 17746578046, 13811665451,杨 勇 律 师 工 作 微 信 号 : 17746578046。一、委屈求全型在接待咨询中,经常会遇到这一类征收拆迁户:“拆迁方说了,法律规定就是这个标准,同意不同意都是这样;拆迁方还说了,你找谁告都没用,找律师也没用,即使是北京的拆迁律师也没用;拆迁方又说了” ;“民不与官斗,我们又能怎么办呢”。以上是这类征收拆迁户的典型说辞,作为专业的征收拆迁维权律师非常理解其内心的挣扎和矛盾,但在其本人放弃争
2、取自己权益的情况下,笔者也无能为力。一句法谚说的;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专业的征收拆迁维权团队,还是要郑重的告知您: “法律规定国家征收的补偿原则是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您可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合法地去争取合理补偿,你又怕什么呢?你的“谦和忍让”只会让合理、公平补偿离你越来越远二、非暴力不合作型拆迁户:律师,拆迁方找我协商,补偿太低,太欺负人了,我不同意!我就是不签字,拖到最后是不是可以提高补偿啊?众成拆迁律师团答复:不一定的!拆迁户:律师,我就是不签字,不搬家,看他们敢拿我怎么办?众成拆迁律师团答复:在此,北京众成拆迁律师团提醒您:对
3、于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认可,那么就拒绝签字,这是可取的,但是坐等诉讼期限悄悄的流失就是您的不对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在默默等待中,超过诉讼期限,那您可能会丧失司法救济的绝佳机会的。三、以暴制暴型再有一类,属于“怒发冲冠”型的拆迁户:“律师,拆迁方的组织了大量的人员包围我家了,挖掘机都开到我家门口了,要强拆我的房子,我被一群人围着。拆迁方欺人太甚,阻止他们”。在此,笔者暂不分析改种“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只是试问,以我等单薄几个血肉之躯挡得住他们有“组织”的强拆行为吗
4、?如果真的发生肢体冲突 ,我们会“沾光“吗?甚或说,拆迁方故意激怒你发生冲突呢?后果会是什么?达到目的了吗?疑问多多。所以,拼命只可以作为气话说说,以暴制暴绝对不是一条上佳的维权之路。表面看似解气,但是可能会让拆迁方抓住了你把柄,轻则以违反治安拘留十天半个月,重则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而失去人身自由,至于补偿,可能已经失去协商谈判的空间了。四、上访奔走型因为代理的案件的需要,笔者韩峰律师,时常需要去国务院法制办咨询案件的紧张或者提交材料,由此见到了很多“上访户”。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接待人员闲谈中了解到,每天有上访户“打卡”的 800 人以上;偶尔和上访人交流,也由此得知,很多拆迁户非常
5、热衷上访,信访办,法制办跑了无数次,思想工作也听了无数次。每次都满怀希望这次不会白跑。但是历史总是如此相似:材料交上去,便陷入无止境的等待!有时候大家也陷入疑惑,中央明明要求各部门信访办要“热情接访”,怎么就变成了“强硬截访”?大多拆迁户可能认为:上访,直接找领导解决问题,更加快捷!但是,上访也有一个很大的弊端:没有法定的答复期限和法定的追责途径,这就间接导致上访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小,反而导致错失诉讼期限的风险很大。北京众成拆迁律师团提醒您:上访不失为一种维权途径,但其不是司法途径,效果非常有限。五、热衷媒体型现在新闻媒体的发达,各种信息爆炸似的的曝光,以至于部分拆迁户理想地认为只要媒体将拆
6、迁方的违法、暴力拆迁行为曝光在公众视野内,在舆论和上级政府的压力下,拆迁方自然会解决合理公平补偿的问题。现实的情况如何,北京众成拆迁律师团,试问几个问题:哪些媒体可以曝光这些事情,地方媒体还是中央一级的媒体?是电视媒体还是纸媒、网络媒体?怎么联系到他们?媒体曝光后一定会解决补偿问题吗?这些显然都是文号。首先,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媒体,因为各种原因,基本不会正式的曝光征地拆迁的负面信息;中央一级的媒体,因为面向全国,征地拆迁引发的事件已经不是少数量级,不具备所谓的“新闻点”,偶尔报道一起恶劣影响的案件就已经可以引导正能量的效果,肯定不会事事曝光。其次,媒体曝光需要审查,强拆这种涉及敏感话题的一般都
7、会慎重慎重再慎重的考量。其三,影响力甚小的小众媒体,即使曝光出来,也效果甚微。虽然媒体曝光的维权方式,多多少少还是会引起拆迁方及社会各方力量的重视,但如果把希望唯一寄托在媒体上,那非常有可能错失最佳的司法维权良机。六、法律维权型当然了,还有一部分拆迁户则法律意识非常强,刚听到拆迁的风声就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甚至自学相关法律知识,或者积极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进入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从实践中来看,采用法律程序相比其他几种维权方式,确实更加合法有效、合理正义。司法程序是公民、法人在权利受损后的法定救济途径,就好像治疗是人在生病后恢复健康的有效途径一样。它的实质是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技能通过法律程序的策划和运作,以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过程,就好像医生通过专业技能帮病人诊断,用药和治疗一样。这个活动的价值是物化在运作过程中的高技术含量,而不单单是最后的产出物。实践也证明司法维权是成本最小的,性价比最高的途径。但是,众成拆迁律师团提醒您: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法律行为,“博弈”双方的力量是有差异的,尤其是征地拆迁领域,更加专业和困难。对于不懂法的拆迁户委托专业律师尤为重要。专业的律师好比专业的医生,能够快速找到“病灶”,对症下药!